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咸村工业收储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周宁县咸村工业收储2号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充公告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宁县咸村工业收储2号地块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我县已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周征补〔2022〕7号),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2日,公告期满30天,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将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调整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咸村镇上坂村集体土地5.1846公顷,咸村镇洋中村集体土地1.4776公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审查用地报件的通知》精神,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将咸村镇上坂村原报批地类由林地1.2338公顷调整为林地1.3971公顷、田坎0.3412公顷调整为田坎0.1779公顷;将咸村镇洋中村原报批地类由农村道路0.0027公顷调整为农村道路0.0063公顷、未利用地0.0203公顷调整为未利用地0.0167公顷。总面积6.7052公顷不变。
二、补偿标准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咸村镇上坂村、洋中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66.6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4.96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周宁县站前工贸科技园征地补偿实施标准的批复》(周政文〔2020〕153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发布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咸村镇人民政府按新标准重新办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再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2〕7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宁县咸村工业收储2号地块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我县已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周征补〔2022〕7号),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2日,公告期满30天,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将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调整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咸村镇上坂村集体土地5.1846公顷,咸村镇洋中村集体土地1.4776公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审查用地报件的通知》精神,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将咸村镇上坂村原报批地类由林地1.2338公顷调整为林地1.3971公顷、田坎0.3412公顷调整为田坎0.1779公顷;将咸村镇洋中村原报批地类由农村道路0.0027公顷调整为农村道路0.0063公顷、未利用地0.0203公顷调整为未利用地0.0167公顷。总面积6.7052公顷不变。
二、补偿标准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咸村镇上坂村、洋中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66.6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4.96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周宁县站前工贸科技园征地补偿实施标准的批复》(周政文〔2020〕153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发布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咸村镇人民政府按新标准重新办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再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2〕7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宁县咸村工业收储2号地块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我县已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周征补〔2022〕7号),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2日,公告期满30天,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将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调整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咸村镇上坂村集体土地5.1846公顷,咸村镇洋中村集体土地1.4776公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审查用地报件的通知》精神,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将咸村镇上坂村原报批地类由林地1.2338公顷调整为林地1.3971公顷、田坎0.3412公顷调整为田坎0.1779公顷;将咸村镇洋中村原报批地类由农村道路0.0027公顷调整为农村道路0.0063公顷、未利用地0.0203公顷调整为未利用地0.0167公顷。总面积6.7052公顷不变。
二、补偿标准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咸村镇上坂村、洋中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66.6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4.96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周宁县站前工贸科技园征地补偿实施标准的批复》(周政文〔2020〕153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发布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咸村镇人民政府按新标准重新办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再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2〕7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实施周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宁县咸村工业收储2号地块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我县已于2022年5月10日发布周宁县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周征补〔2022〕7号),公告时间为2022年5月11日至2022年6月12日,公告期满30天,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现将该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充调整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咸村镇上坂村集体土地5.1846公顷,咸村镇洋中村集体土地1.4776公顷。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启用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成果审查用地报件的通知》精神,地类面积发生变化。现将咸村镇上坂村原报批地类由林地1.2338公顷调整为林地1.3971公顷、田坎0.3412公顷调整为田坎0.1779公顷;将咸村镇洋中村原报批地类由农村道路0.0027公顷调整为农村道路0.0063公顷、未利用地0.0203公顷调整为未利用地0.0167公顷。总面积6.7052公顷不变。
二、补偿标准
(略) 政府统一部署,2023年9月8日起,我县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周政〔2023〕11号)的规定,咸村镇上坂村、洋中村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前后均为66.6万元/公顷。各地类系数分别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0.45、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06。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4.965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周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周宁县站前工贸科技园征地补偿实施标准的批复》(周政文〔2020〕153号)执行。
三、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发布30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咸村镇人民政府按新标准重新办理补偿登记,原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再执行。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周征补〔2022〕7号)继续执行。
特此公告。
周宁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