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玉高铁兴业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澄清公告一
南玉高铁兴业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澄清公告一
各投标人:
一、项目招标名称:南玉高铁兴业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二、项目招标编号:E*8
三、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兴业县兴业大道南侧
联系人及电话:梁工,0775—*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至佳 (略)
地址: (略) 百利街15号
联系人及电话:周乐雯,077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月4日
六、澄清公告(一)日期:2024年1月18日
七、现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澄清:
序号 | 所在招标文件章节 | 更改前内容 | 更改后内容 | 备注 |
1 |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 建设规模:3、南街路(兴业大道至盛兴大道)段扩建工程,城市主干路,路线全长674.878米,道路红线宽度40米,度为 50km/h。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拆除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 | 建设规模:3、南街路(兴业大道至盛兴大道)段扩建工程,城市主干路,路线全长674.878米,道路红线宽度40米,速度为 50km/h。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拆除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 | |
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算单价以财政审定为准,结算时以财政审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为准。如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按合同总价支付。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总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系数计算)并由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为准,且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中标价,最终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予以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备注: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施工图审图并备案完成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且不得超过中标价。) | |
(1)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价,具体以结算审核后的造价作为计费依据计算设计费。 ①设计费计费标准参考桂设协[2020]92 号文,以审核后的工程费用作为计费额,按适用费率计算设计费,例如:工程费用在 5000-8000 万之间设计费计算公式:[202.1+(工程费用-5000)X3.59%]X55%。 ②工程勘察费参考桂建标[2018]37 号文,计算公式:工程费用X1%*55%。 | (1)勘察设计费:固定总价,以中标价结算。 改为:(1)设计费:固定总价,以中标价结算。 | |||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合同约定。 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报相关审计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一致认可后纳入项目最终结算。 |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合同约定。改为:总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 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报相关审计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一致认可后纳入项目最终结算。其中: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总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系数计算)并由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为准,且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中标价,最终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予以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备注: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施工图审图并备案完成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且不得超过中标价。) | |||
(4)施工图预算/结算的编制依据 | 增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2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2022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21年《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23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 基准价格:以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的上一月《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的当期除税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 | |||
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有效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与基准价格对比,超过基准价±5%则材料价差允许调整。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 |||
13.9设计费 设计费:暂定。根据实际设计规模进行计算。 | 13.9设计费 设计费为中标价。 |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总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系数计算)并由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为准,且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中标价,最终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予以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备注: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施工图审图并备案完成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且不得超过中标价。)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设计进度款: 承包人提交全套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若行政部门不审查则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合同签订后45日内,施工图设计费进度款支付按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依据计算设计费,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以最终结算审核后的造价作为计费依据计算设计费总价,支付余下部分设计费(扣除已支付),不留尾款。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等施工证件并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设计进度款: 提交施工图预算并经财政审定后,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60%,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30%,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10%。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等施工证件并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 |||
工程费用进度款: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①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审定前,支付比例为50%。②施工图预算经财政审定后,支付比例为 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经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①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审定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②施工图预算经财政审定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经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 。 |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相关资料,由监理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文件金额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核后,承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日内,发包人支付到结算价的97%和支付经发包人最终审批确认的全部变更追加工程款,工程款同时扣除发包人按本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支(预)付的工程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处理”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相关资料,由监理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文件金额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核后 ,承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日内,发包人支付到结算价的 97%和支付经发包人最终审批确认的全部变更追加工程款,工程款同时扣除发包人按本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支(预)付的工程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0.4 条处理”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删除该条款 |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2)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1条及其他条款的约定。 | 删除该条款 |
其余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至佳 (略) 2024年1月18日
各投标人:
一、项目招标名称:南玉高铁兴业南站综合交通枢纽中心综合体项目二期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工程
二、项目招标编号:E*8
三、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兴业县兴业大道南侧
联系人及电话:梁工,0775—*
四、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广西至佳 (略)
地址: (略) 百利街15号
联系人及电话:周乐雯,0775-*、*
五、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月4日
六、澄清公告(一)日期:2024年1月18日
七、现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做出如下澄清:
序号 | 所在招标文件章节 | 更改前内容 | 更改后内容 | 备注 |
1 |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 | 建设规模:3、南街路(兴业大道至盛兴大道)段扩建工程,城市主干路,路线全长674.878米,道路红线宽度40米,度为 50km/h。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拆除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 | 建设规模:3、南街路(兴业大道至盛兴大道)段扩建工程,城市主干路,路线全长674.878米,道路红线宽度40米,速度为 50km/h。建设的主要内容有:拆除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电力电信工程、照明工程和绿化工程。 | |
2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预算单价以财政审定为准,结算时以财政审定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的为准。如结算价超过合同总价,按合同总价支付。 |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总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系数计算)并由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为准,且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中标价,最终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予以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备注: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施工图审图并备案完成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且不得超过中标价。) | |
(1)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费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价,具体以结算审核后的造价作为计费依据计算设计费。 ①设计费计费标准参考桂设协[2020]92 号文,以审核后的工程费用作为计费额,按适用费率计算设计费,例如:工程费用在 5000-8000 万之间设计费计算公式:[202.1+(工程费用-5000)X3.59%]X55%。 ②工程勘察费参考桂建标[2018]37 号文,计算公式:工程费用X1%*55%。 | (1)勘察设计费:固定总价,以中标价结算。 改为:(1)设计费:固定总价,以中标价结算。 | |||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合同约定。 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报相关审计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一致认可后纳入项目最终结算。 | (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合同约定。改为:总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 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报相关审计部门审核,其审核结果经发包人、承包人一致认可后纳入项目最终结算。其中: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总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系数计算)并由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为准,且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中标价,最终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予以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备注: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施工图审图并备案完成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且不得超过中标价。) | |||
(4)施工图预算/结算的编制依据 | 增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布2022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的通知、2022年《广西 (略) 政工程消耗量及费用定额》、2021年《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2023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及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2023]7号)。 基准价格:以投标截止日所在月份的上一月《 (略)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发布的当期除税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 | |||
3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否。 |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 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2.材料价差调整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法 ?B方案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计算。本工程确认价参照《 (略) 造价信息价》材料设备使用期间的加权平均价计算。有效施工期间,造价信息加权平均值与基准价格对比,超过基准价±5%则材料价差允许调整。信息价没有的,按照 A方案执行。 | |||
13.9设计费 设计费:暂定。根据实际设计规模进行计算。 | 13.9设计费 设计费为中标价。 |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其他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 总价合同,最终以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投标人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总价,项目最终结算价(以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再乘以投标报价下浮系数计算)并由审计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评审机构审定后的结算总价为准,且最终结算价不能超过中标价,最终结算价超过中标价的,按中标价予以结算,超出部分由工程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备注: 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施工图审图并备案完成后由中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并由财政局聘请的第三方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审定后的施工图预算且不得超过中标价。) |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设计进度款: 承包人提交全套经审图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编制施工图预算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合格(若行政部门不审查则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查),合同签订后45日内,施工图设计费进度款支付按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计费依据计算设计费,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80%,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以最终结算审核后的造价作为计费依据计算设计费总价,支付余下部分设计费(扣除已支付),不留尾款。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等施工证件并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设计进度款: 提交施工图预算并经财政审定后,支付至设计费总额的60%,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后,支付30%,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10%。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等施工证件并开具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 | |||
工程费用进度款: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①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审定前,支付比例为50%。②施工图预算经财政审定后,支付比例为 8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每个付款周期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经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 。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费用进度款,①施工图预算未经财政审定前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工程进度款;②施工图预算经财政审定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0%,经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款在工程质保期满后30日内支付 。 |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相关资料,由监理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文件金额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核后,承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日内,发包人支付到结算价的97%和支付经发包人最终审批确认的全部变更追加工程款,工程款同时扣除发包人按本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支(预)付的工程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处理” |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按照上述约定向监理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及要求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相关资料,由监理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文件之日起 60 天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认可竣工结算申请文件金额 。因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不完整而需要补充或承包人不按时对账耽误时间时,审查时间应相应顺延。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工程竣工验合格,完成工程结算并通过审计部门审核后 ,承包人提供等额有效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日内,发包人支付到结算价的 97%和支付经发包人最终审批确认的全部变更追加工程款,工程款同时扣除发包人按本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已支(预)付的工程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0.4 条处理”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发包人应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删除该条款 |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2)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见本合同补充条款第21条及其他条款的约定。 | 删除该条款 |
其余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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