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路网B标段新增提公告
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路网B标段新增提公告
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路网(B标段)新增提升(重新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1
招标编号:E*2012
致各投标人:
一、疑问答复
1、问: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路网(B标段)新增提升改造(重新招标) 本项目实施免缴保证金,投标函第三条保证金金额应该填写多少?
答:填0元或/
2、问: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4.违约责任 应增加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注:在责任期内因监理人失职或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损失或造成工程变更而引起造价增加的除了不予支付这部分的监理费用,还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12点修改为:“根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规定由该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它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其资质有效期以资质证书注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为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中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修改为:“合同价格的10%的预付款(不含暂列金额、含规定50%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规定方式计价,满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需要。”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霞 (略)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禹鑫 (略) (盖单位章)
2024年1月18日
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路网(B标段)新增提升(重新招标)答疑纪要及补充说明1
招标编号:E*2012
致各投标人:
一、疑问答复
1、问:霞浦台湾水产品集散中心园区配套设施项目---一期路网(B标段)新增提升改造(重新招标) 本项目实施免缴保证金,投标函第三条保证金金额应该填写多少?
答:填0元或/
2、问: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4.违约责任 应增加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注:在责任期内因监理人失职或因监理人原因造成损失或造成工程变更而引起造价增加的除了不予支付这部分的监理费用,还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充通知
1、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0项第12点修改为:“根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规定由该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其它各级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类别的企业资质证书,其资质有效期以资质证书注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为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中12.2.1 中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修改为:“合同价格的10%的预付款(不含暂列金额、含规定50%的安全文明措施费)。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规定方式计价,满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需要。”
三、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及约束作用,投标人请按上述要求执行。
招标人:霞 (略)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中禹鑫 (略) (盖单位章)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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