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一批施工标施工A1标、施工A2标、施工C1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施工A2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一批施工标施工A1标、施工A2标、施工C1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施工A2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招标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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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080,759,3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水利综合评估法_2019新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一批施工标 (施工A1标、施工A2标、施工C1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施工A2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招标文件 修改及澄清通知(一) 招标编号:E*6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一批施工标(施工A1标、施工A2标、施工C1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施工A2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招标文件修改及澄清通知如下,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关于招标文件修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2月4日9时30分”。 2.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A2标: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72个月,约21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2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30年0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3.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D1标: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68个月,约206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2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9年10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4.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D2标: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72个月,约21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2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30年0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第7点“工程量清单中标记“※”的清单项单价为关键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或低于控制单价的85%,否则投标无效。”,修改为“工程量清单中标记“※”的清单项为关键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项清单的上限控制单价,也不得低于上限控制单价85%,否则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4“重大变化(指施工过程中出现涌水、溶洞、断裂带的不良地质情况...”,修改为“重大变化(指施工过程中出现溶洞、断裂带的不良地质情况...”。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5“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中。”修改为“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2.8“*招*供材料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价格(含税,采购供应价格指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的材料价格,下同)目前暂时不能确定,施工时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修改为“*招*供材料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价格(含税,采购供应价格指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的材料价格,下同)目前暂时不能确定,原则上控制价为*招*供材料的上限价,施工时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3.5.5“……并将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修改为“……并将经总监、业主现场代表审核并签认后每日隐蔽工程发生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4.3(4)“费率标准按招标控制价的费率计取”修改为“费率标准按水总〔2014〕429号配套的编规约定的费率中值计算”。 1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超过5%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未超过5%时,不予调整”修改为“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超过±5%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未超过±5%时,不予调整”。 12.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A2标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1)修改为“调整范围:仅对调整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含变更、新增项目)进行调整。调整量为本标段砂用量的6%,碎石用量的5%。”。 13.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D1标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1)修改为“调整范围:仅对调整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含变更、新增项目)进行调整。调整量为本标段碎石用量的15%。”。 1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5增加“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为准;无需审计部门审计且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b.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c.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d.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1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7增加“本项目符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的评审范围,需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1.问题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请问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能开具投标保函的,是否可以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投标保函? 答复: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 2.问题二:如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在不改变“投标保函”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注明投标保函有效期具体时间?且投标保函签字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修改为“负责人”? 答复:可以。 3.问题三: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不见面)方式,若投标人采用银行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只需将银行保函扫描件上传至相应模块,无须到现场递交原件? 答复:是。 4.问题四:在投标文件格式中“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工程名称是填写“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4中的项目名称吗?是否可以简写? 答复:工程量清单按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的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题五:若拟用人员职称证书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该职称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认可。 6.问题六:联合体投标时,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是否由联合体任意方提供均可? 答复:联合体任意方提供均可。 7.问题七: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 (略) 人员? 答复:可以。 8.问题八: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还是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答复: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必须,联合体成员方可自行综合考虑,联合体成员方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不视为不符合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的要求。 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已上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四、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答疑澄清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依据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文件版本编辑限制无法修改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项目修改及澄清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西交投 (略) 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环北部湾广 (略) 地址: (略) 青秀区建政路21号 邮编:* 联系人:牛工 电话:0771-* 传真:0771-* E 一 mail:*@*63.com 网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 (略) 地址: (略) 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D栋临街商铺D314室 邮编:* 联系人:严杏、黄元、吴涎锋 电话:0771-* 传真:0771-* E 一 mail:*@*q.com 网址:/ 交易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青秀区怡宾路6号)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监督电话:0771-* 招 标 人:环北部湾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2024年1月18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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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2,080,759,3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水利综合评估法_2019新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一批施工标 (施工A1标、施工A2标、施工C1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施工A2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招标文件 修改及澄清通知(一) 招标编号:E*6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第一批施工标(施工A1标、施工A2标、施工C1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施工A2标、施工D1标、施工D2标招标文件修改及澄清通知如下,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存在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关于招标文件修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修改为“2024年2月4日9时30分”。 2.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A2标: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72个月,约21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2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30年0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3.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D1标: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68个月,约2069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2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9年10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4.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D2标:计划工期修改为:计划工期72个月,约2192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2024年02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30年02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5.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2第7点“工程量清单中标记“※”的清单项单价为关键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清单项的控制单价,或低于控制单价的85%,否则投标无效。”,修改为“工程量清单中标记“※”的清单项为关键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人公布该项清单的上限控制单价,也不得低于上限控制单价85%,否则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4“重大变化(指施工过程中出现涌水、溶洞、断裂带的不良地质情况...”,修改为“重大变化(指施工过程中出现溶洞、断裂带的不良地质情况...”。 7.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4.11.5“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中。”修改为“相关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8.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2.8“*招*供材料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价格(含税,采购供应价格指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的材料价格,下同)目前暂时不能确定,施工时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修改为“*招*供材料及工程设备的采购供应价格(含税,采购供应价格指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的材料价格,下同)目前暂时不能确定,原则上控制价为*招*供材料的上限价,施工时按以下原则进行支付”。 9.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3.5.5“……并将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修改为“……并将经总监、业主现场代表审核并签认后每日隐蔽工程发生的影像资料、数据材料……”。 10.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5.4.3(4)“费率标准按招标控制价的费率计取”修改为“费率标准按水总〔2014〕429号配套的编规约定的费率中值计算”。 11.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超过5%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未超过5%时,不予调整”修改为“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超过±5%时,对超过±5%部分进行价差调整; (略) 场材料单价 (略) 场材料单价变动未超过±5%时,不予调整”。 12.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A2标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1)修改为“调整范围:仅对调整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含变更、新增项目)进行调整。调整量为本标段砂用量的6%,碎石用量的5%。”。 13.环北部湾广西水资源配置工程施工D1标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6.1.1(1)修改为“调整范围:仅对调整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含变更、新增项目)进行调整。调整量为本标段碎石用量的15%。”。 14.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5增加“采用综合单价合同方式时,工程量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确认的与实际相符的竣工图结算。如发现竣工图与实际不符,按不利于施工单位的原则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审计意见为准;无需审计部门审计且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财政评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以财政评审意见为准。a.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30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双方按照本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及价款调整办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如承包人逾期递交竣工验收合格资料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和报告,每延误一天,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上限:签约合同价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百分之二。b.承包人所编制的工程竣工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送到财政部门之日起,承包人所遗漏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签证不再作为结算审核依据,按自动放弃处理。c.如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总价过高,造成该结算审减率超过6%以上的,则超出6%以上部分的审核费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计算公式如下:审减率=(送审造价-审定造价)/送审造价×100%;当审减率大于6%时,承包人应承担的审核费=(净审减额-送审额×6%)×3.5%”。d.承包人必须提供完整、真实的隐蔽工程原始施工、验收记录。如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资料与实际不符时,按不利于施工单位原则结算。”。 15.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7增加“本项目符合《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桂财办〔2015〕70号)规定的评审范围,需报财政部门审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澄清 1.问题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请问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不能开具投标保函的,是否可以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的上级银行出具投标保函? 答复: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必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 2.问题二:如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是否可以在不改变“投标保函”实质性内容的情况下,注明投标保函有效期具体时间?且投标保函签字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可以修改为“负责人”? 答复:可以。 3.问题三: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不见面)方式,若投标人采用银行投标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只需将银行保函扫描件上传至相应模块,无须到现场递交原件? 答复:是。 4.问题四:在投标文件格式中“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工程名称是填写“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1.4中的项目名称吗?是否可以简写? 答复:工程量清单按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的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执行。 5.问题五:若拟用人员职称证书单位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该职称证书是否予以认可? 答复:认可。 6.问题六:联合体投标时,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是否由联合体任意方提供均可? 答复:联合体任意方提供均可。 7.问题七: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 (略) 人员? 答复:可以。 8.问题八:联合体投标时,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是否仅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即可,还是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答复:联合体牵头人提供必须,联合体成员方可自行综合考虑,联合体成员方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的,不视为不符合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的要求。 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已上传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四、根据本次修改内容,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中生成答疑澄清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依据答疑澄清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因电子招标文件版本编辑限制无法修改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五、本项目修改及澄清通知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广西交投 (略) 网上发布。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环北部湾广 (略) 地址: (略) 青秀区建政路21号 邮编:* 联系人:牛工 电话:0771-* 传真:0771-* E 一 mail:*@*63.com 网址:/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 (略) 地址: (略) 合作路6号五洲国际D栋临街商铺D314室 邮编:* 联系人:严杏、黄元、吴涎锋 电话:0771-* 传真:0771-* E 一 mail:*@*q.com 网址:/ 交易服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略) 青秀区怡宾路6号) 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监督电话:0771-* 招 标 人:环北部湾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交投 (略)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 2024年1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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