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河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文件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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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河东新区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文件01号

遂宁河东 (略) 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文件(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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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河东 (略) 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补遗文件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修改如下:

1、第一章 招标公告3.2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以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中增加1条:“④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在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承诺以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其他中:“(5)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5)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注中:“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③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价格形式中:“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总价合同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

(1)删除4.1.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第(9)条中“5)本项目中的正式配变电的施工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包含所需要的相关电力设计。”。

(2)4.1.8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3)本项增加1条:“4.1.9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中:

(1)14.3.2.1审核方式中:“(1)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修改为:“(1)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1、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和造价咨询机构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造价表,经工程师和造价机构、发包人审定后进行付款。”修改为:“注:1、承包人应每两月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造价表,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后进行付款。”

(3)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3、进度款验工计价按财政评审清单价格×(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的价格执行”修改为:“3、进度款验工计价按财政评审清单价格×(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的价格执行(工程费用下浮率=1-工程费用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估费用)/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估费用)×100%,工程费用下浮率精确到百分比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4、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改为:“4、竣工结算时,装饰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装饰及安装工程以外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中:“(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减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审减额的3%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核偏差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超额部分的3%由承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正负不抵消(即采用绝对值累加计算)”

9、本项目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

10、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不变,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如有与本补遗文件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查阅下载相关资料,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询、下载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本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均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招标人: (略) 河东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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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标文件更正修改如下:

1、第一章 招标公告3.2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以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中增加1条:“④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在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承诺以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其他中:“(5)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5)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注中:“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③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价格形式中:“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总价合同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

(1)删除4.1.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第(9)条中“5)本项目中的正式配变电的施工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包含所需要的相关电力设计。”。

(2)4.1.8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3)本项增加1条:“4.1.9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中:

(1)14.3.2.1审核方式中:“(1)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修改为:“(1)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1、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和造价咨询机构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造价表,经工程师和造价机构、发包人审定后进行付款。”修改为:“注:1、承包人应每两月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造价表,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后进行付款。”

(3)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3、进度款验工计价按财政评审清单价格×(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的价格执行”修改为:“3、进度款验工计价按财政评审清单价格×(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的价格执行(工程费用下浮率=1-工程费用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估费用)/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估费用)×100%,工程费用下浮率精确到百分比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4、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改为:“4、竣工结算时,装饰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装饰及安装工程以外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中:“(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减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审减额的3%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核偏差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超额部分的3%由承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正负不抵消(即采用绝对值累加计算)”

9、本项目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

10、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不变,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如有与本补遗文件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查阅下载相关资料,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询、下载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本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均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招标人: (略) 河东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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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招标公告3.2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以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中增加1条:“④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在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承诺以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其他中:“(5)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5)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注中:“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③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价格形式中:“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总价合同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

(1)删除4.1.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第(9)条中“5)本项目中的正式配变电的施工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包含所需要的相关电力设计。”。

(2)4.1.8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3)本项增加1条:“4.1.9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中:

(1)14.3.2.1审核方式中:“(1)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修改为:“(1)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1、承包人应每月向工程师和造价咨询机构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造价表,经工程师和造价机构、发包人审定后进行付款。”修改为:“注:1、承包人应每两月向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工程形象进度报告和工程造价表,经工程师和发包人审定后进行付款。”

(3)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3、进度款验工计价按财政评审清单价格×(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的价格执行”修改为:“3、进度款验工计价按财政评审清单价格×(1-工程费用下浮费率)的价格执行(工程费用下浮率=1-工程费用投标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估费用)/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暂估费用)×100%,工程费用下浮率精确到百分比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4、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改为:“4、竣工结算时,装饰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装饰及安装工程以外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中:“(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减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审减额的3%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核偏差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超额部分的3%由承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正负不抵消(即采用绝对值累加计算)”

9、本项目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

10、招标文件其他内容均不变,修改后的招标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重新上传的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如有与本补遗文件修改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仔细查阅下载相关资料,投标人因任何原因未上网查询、下载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本补遗文件及其附件资料均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招标人: (略) 河东 (略)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建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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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招标公告3.2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以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中增加1条:“④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在联合体协议书中须承诺以下内容:“我公司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2、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其他中:“(5)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5)本项目采用总价合同……”。

3、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注中:“③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③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的投标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2. 合同价格形式中:“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总价合同

5、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中:

(1)删除4.1.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第(9)条中“5)本项目中的正式配变电的施工由承包人(施工单位)负责,包含所需要的相关电力设计。”。

(2)4.1.8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需增加项目,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相应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可减少相应数量,但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数量提供。”修改为:“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需自行采取优化措施,增加项目,合同价款不调整。软、 硬件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优化后且经发包人同意后可减少相应数量,同时调减价款。”

(3)本项增加1条:“4.1.9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的单位须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漏项缺项或使用功能达不到发包人和使用人要求等,导致的施工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以及对发包人和使用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发包人和使用人有权向联合体中任意一方或联合体各方追究违约责任。”。

6、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固定总价包干”修改为:“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总价合同

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中:

(1)14.3.2.1审核方式中:“(1)工程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修改为:“(1)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并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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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2.2进度付款的支付时间中:“注:4、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修改为:“4、竣工结算时,装饰及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20年《 (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装饰及安装工程以外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全费用综合单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8、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中:“(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减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审减额的3%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修改为:“(2)竣工结算审核基本费和效益费:基本费及审核偏差率在5%以内部分的效益费由发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超过5%以上部分的效益费按超额部分的3%由承包人承担,审核偏差率正负不抵消(即采用绝对值累加计算)”

9、本项目招标清单、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补遗文件重新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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