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与工程机械技术保障建设项目信息设备类招标变更公告第一次
车辆与工程机械技术保障建设项目信息设备类招标变更公告第一次
我部于2024年01月09日 发布了2023-JQ01-W1086(04)车辆与工程机械技术保障建设项目(信息设备类)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4-01-09,更正为:2024-01-19。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1-16,更正为:2024-01-26。
原公告的投标受理开始时间:2024-02-01 08:00:00,更正为:2024-02-19 08:0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2-01 09:00:00,更正为:2024-02-19 09: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2-01 09:00:00,更正为:2024-02-19 09:0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略) 杨浦区邯郸路88号,更正为: (略) 虹口区邯郸路43号中观产业园(10楼)。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 (略) 杨浦区邯郸路88号,更正为: (略) 虹口区邯郸路43号中观产业园(10楼)。
原公告采购包1(采购包一)的是否踏勘:是,更正为:否。
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2月19日 9:00(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1.LED大屏4中“4.根据色温误差由低至高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递减”,调整为“4.显示屏具有自检技术,可实现LED单点检测、通讯检测、温度检测、电源检测、温度监控等功能,满足得标准分,不满足不得分”。
2.删除商务要求 “备品备件”中“2.投标供应商应当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2小时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48小时仍未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的,由投标供应商提供同类型备品、备件等”。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1月19日
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文件申领表》原件(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7.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2024年01月19日
我部于2024年01月09日 发布了2023-JQ01-W1086(04)车辆与工程机械技术保障建设项目(信息设备类)招标公告,现需对有关内容予以变更,按照军队采购相关法规要求公告如下:
采购包1: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日期:2024-01-09,更正为:2024-01-19。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4-01-16,更正为:2024-01-26。
原公告的投标受理开始时间:2024-02-01 08:00:00,更正为:2024-02-19 08:0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2-01 09:00:00,更正为:2024-02-19 09:0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2-01 09:00:00,更正为:2024-02-19 09:00:00。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略) 杨浦区邯郸路88号,更正为: (略) 虹口区邯郸路43号中观产业园(10楼)。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 (略) 杨浦区邯郸路88号,更正为: (略) 虹口区邯郸路43号中观产业园(10楼)。
原公告采购包1(采购包一)的是否踏勘:是,更正为:否。
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2月19日 9:00(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
1.LED大屏4中“4.根据色温误差由低至高排序评分,排名第一的得标准分,其余依次递减”,调整为“4.显示屏具有自检技术,可实现LED单点检测、通讯检测、温度检测、电源检测、温度监控等功能,满足得标准分,不满足不得分”。
2.删除商务要求 “备品备件”中“2.投标供应商应当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2小时响应,24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48小时仍未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的,由投标供应商提供同类型备品、备件等”。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1月19日
申领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采购文件申领表》原件(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投标前4个月内(不含投标当月)连续3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5.非外资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7.未被列入本公告第四条第(四)项明确的违法失信名单的承诺书;
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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