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财政局关于终止南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建阳考试训练中心信息化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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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财政局关于终止南平市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建阳考试训练中心信息化项目投诉处理的决定

投诉人: (略)

住所地: (略) (略) 长安区和平东路20号自由港恋星座2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坤

被投诉人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 (略) 建阳区武夷新区翠屏 (略) 行政服务中心5楼

主要负责人:林鋆

被投诉人2: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49号南林商务楼4号楼4层

主要负责人:汪火昌

投诉人 (略) ( (略) )因 对被投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南平交警支 队)委托被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略) 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建阳)考试训练中心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NPGGZY[GK]*,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 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1 日提交的投诉材料不 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的相关 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2023年12月 18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 式受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 (略) 于2024 年 1月17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投诉人: (略)

住所地: (略) (略) 长安区和平东路20号自由港恋星座2706室

法定代表人:李艳坤

被投诉人1: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 (略) 建阳区武夷新区翠屏 (略) 行政服务中心5楼

主要负责人:林鋆

被投诉人2: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武夷新区南林核心区广场西路49号南林商务楼4号楼4层

主要负责人:汪火昌

投诉人 (略) ( (略) )因 对被投 (略) 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南平交警支 队)委托被投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 (略) 公安局机动车驾驶人(建阳)考试训练中心信息化项目(项目编号:[*]NPGGZY[GK]*,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 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1 日提交的投诉材料不 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的相关 规定,本机关依法要求投诉人予以补正。投诉人于2023年12月 18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于当日正 式受理。在投诉处理过程中, (略) 于2024 年 1月17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 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 (略) (略) 延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财政局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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