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赣州恒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的更正公告
江西宏大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赣州恒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的更正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采购单位 | 赣州 (略)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4年01月25日 16:22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1月20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龚熙云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97-* | ||
采购单位 | 赣州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经开区章贡王路6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龚熙云 0797-*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西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金鹏大厦20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静静、卢浩、蔡微* | ||
附件: | |||
附件1 | 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pdf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XHD2024-KF-G0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1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内容中所有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现更正为:
1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1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时,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4.3.2投标人未按照采购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
14.3.3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14.3.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4.3.5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4.3.6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被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查实的;
14.3.7中标人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4.3.8其他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
更正日期:2024年01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为原公开招标文件和原公开招标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开招标文件和原公开招标公告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赣州 (略)
地址: (略) 经开区章贡王路66号
联系方式:龚熙云 07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西 (略)
地 址: (略) 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金鹏大厦2001室
联系方式:陈静静、卢浩、蔡微*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龚熙云
电 话: 0797-*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采购单位 | 赣州 (略) | ||
行政区域 | 市辖区 | 公告时间 | 2024年01月25日 16:22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1月20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1月25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文件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龚熙云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97-* | ||
采购单位 | 赣州 (略)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经开区章贡王路66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龚熙云 0797-* | ||
代理机构名称 | 江西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金鹏大厦2001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陈静静、卢浩、蔡微* | ||
附件: | |||
附件1 | 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变更公告.pdf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XHD2024-KF-G001-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赣州经开区峨眉垃圾分类分拣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1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原采购文件“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内容中所有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条款均不适用于本项目。”
现更正为:
1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1在开标时,对于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4.2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时,在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14.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4.3.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14.3.2投标人未按照采购程序规定签字确认的;
14.3.3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14.3.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4.3.5中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4.3.6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被评标委员会(采购代理机构)查实的;
14.3.7中标人拒不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
14.3.8其他被认定不予退还情形的。
更正日期:2024年01月2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为原公开招标文件和原公开招标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原公开招标文件和原公开招标公告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赣州 (略)
地址: (略) 经开区章贡王路66号
联系方式:龚熙云 07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江西 (略)
地 址: (略) 章贡区长征大道12号金鹏大厦2001室
联系方式:陈静静、卢浩、蔡微*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龚熙云
电 话: 0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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