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标排水主干渠(6路-9路排水)工程房屋征收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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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标排水主干渠(6路-9路排水)工程房屋征收招标变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略) 办法》(南府发〔2012〕6号)有关规定, (略) -东盟经济技术 (略) 门已对《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D标排水主干渠(6路-9路排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 日至 * 日,被征收人如有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略) , (略) 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提交书面意见地点: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开发区管委大楼1615室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提交书面意见期限: * 日至 * 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附件: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D标排水主干渠

(6路-9路排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D标排水主干渠工程项目位于开发区武华大道建设路口至武华大道定合北路口,其住宅用地级别为 (略) 市五级以外,规划定点土地面积约为:207.54亩。

(一)被征收房屋总面积45498㎡,其中住宅38673.3㎡,非住宅6824.7㎡。

(二)涉及被征收户167户,被征收单位7个。

(三)征收房屋主要建筑类型: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其中以砖混结构为主。

二、被征收人及征收范围

开发区武华大道:45号、51号、53号、55号、57号、59号、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71号、73号、75号、77号、79号、81号、83-2号、85号、87号、89号、91号、93号、95号、97号、99号、101号、103号、105号、107号、109号、111号、113号、115号、117号、119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8号、139号、141号、143号、145号、147号、159号、161号、163号、165号、167号、169号、174号、176号、178号、180号、182号、184号、186号、188号、190号、192号、194号、196号、198号、200号、202号、204号、206号、208号、210号、212号、213号、214号、215号、216号、217号、218号、219号、220号、221号、223号、227号、229号、231号、233号;

武华大道一区:2号、3号;

武华大道三区:1号、2号、3号、4号、5号、6-1号、6-2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30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3号、54号、57号、58号、59号、59-1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7号;

华侨新区:4号、5号、23号、24号;

人民北路:6号、8号、10号、12号、14号;

武侨大道:3户无门牌。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 (略) 列门牌内待征收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定点红(蓝)线图为准。

规划定点红(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公告张贴地点在:公告栏),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3号楼房屋征收补偿 (略) (略) 。

三、 (略) 门

房屋征收人: (略) -东盟经济技术 (略)

地址: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

电话:0771- 点击查看>>

征收实施单位: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华侨投资区)房屋征收补偿 (略)

地址: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产业园3号楼105室

电话:0771- 点击查看>>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与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 (略) 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略)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略) 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 (略) 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 (略) 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二)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 (略) 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 (略) 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 (略) 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1年 (略) 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日期为准)

七、 (略) 为不给予补偿

(略) 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 (略) 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关于手续不全、 (略) 有权证房屋的补偿

(一)房屋是否应当补偿的认定

项目范围内无“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手续不全、 (略) 有权证房屋的补偿,由规划、国土、 (略) 门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认定其是否应当补偿,并出具补偿意见。

操作程序:

1. (略) 门上门收集被征收房屋产权资料,对不能提供产权证书但能提供开发区( (略) )批准建设的原始审批文件、交费凭据等资料的,可认定为应当补偿房屋。其价值按本方案规定的办法确定后结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2.对不具备前项情形的被征收房屋, (略) 门对照历年开发区地理信息资料,校验现状图斑与地理信息是否吻合,核查房屋建设大致时间,认定建设时间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具认定意见。 (略) 门根据意见核定补偿。

3. (略) 门查验后,如认为现状图斑与地理信息有明显差别,或者认为建设时间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略) 门查验规划许可并根据查验情况提出补偿意见。

4. (略) 分具有产权证书,部分无产权证书的, (略) 分直接认定; (略) 分及虽有证但房屋现状与证书载明信息明显不符的按本款第2、 (略) 。

5.对经本款第1、第2、第3项规定的方法查验后仍不能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应当补偿的, (略) 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 (略) 门及项目业主共同参与,通过考察现状,基层单位取证,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旁证等方法掌握房屋基本信息后,共同作出补偿意见。

(二)补偿标准

1. * 日以前建设的建(构)筑物(以2000年11月修测的地籍权属调查图为依据),按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

2. * 日起至 * 日止的建(构)筑物,已经办理相关房屋报建手续的,按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

3.自 * 日至 * 日止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构)筑物,按评估价80%给予补偿。

4. * 日以后已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报建手续的按审批内容评估价100%, (略) (略) 门批准建设的 (略) 理。

5.项目涉及征收的房屋 (略) 发区规划、国土、城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略) 理,不予补偿。但开发区规划、 (略) 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建房者在规定 (略) 将 (略) 拆除,并经 (略) 验收合格的,可按砖混结构160元/㎡,砖木结构110元/平方,简易结构60元/㎡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偿。

6. (略) 发布后新建、抢建、扩(加)建的房屋 (略) 理,不予补偿。

九、征收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征收补偿费用由 (略) -东盟经济技术 (略) 自筹,补偿协议订立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

补偿费用支付方式:被征收人为个人的,个人提供 (略) 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开户存折,被征 (略) (略) 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 (略) 转账支付。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本项目涉 (略) 区实际具体情况,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为主,私有住房用地安置为铺。

对涉及征收房屋的产权户(房屋共有的计为一户)采取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根据符合补偿安置的条件,选择其中任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经营性用房)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年限、成新、楼层等因素,以类 (略) 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计算补偿费时,应扣除相应的国有土地收益。

2、房屋 (略) 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 (略) 有权证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 (略) 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建设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房屋用途,如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未能提供房屋用途证明材料的,根据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其用途。自行将非经营性用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略) 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第32条规定计算补偿费。

3、房屋建筑面 (略) 有权证 (略) 门出具的房屋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无产权 (略) 门出具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人委托具有资质第三方 (略) 测量确定。

4.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以房屋产权登记证载明为准,无房屋产权登记证的,以房屋办理的建设许可等文件核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建造年份证明材料,房屋建造年份由开发区规划、国土、城管在认定该房屋合法性时一并认定。

5、征收范 (略) 有权证,被征收人又不能提供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由开发区规划、国土、城管查证房屋合法性并出具补偿意见。征地拆迁办按补偿意见给予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方式: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合法建筑面积”: (略) 有权证 (略) 门出具的房屋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经过土地、规划、建设、 (略) 门核准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调换,以旧换新”。即每拆除1㎡,按就近原则在项目业主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调换1㎡。每个产权户最多只能调换3套住房。

2、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补足面积, (略) 份的费用由房屋征收人承担。

3、产权房屋差价结算:

(1)按“1:1”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互不补差价。

(2)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 (略) 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安置房的商品销售价以涉及房屋征收项目进入前期调查时的房屋征收时间为时间点,项目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均价为结算依据。

(3)原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建筑面积的, (略) 分,按开发区房屋征收货币 (略) 评估补偿。

4、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的面积。

5、调换后的房屋由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手续费。

6、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三)新村安置(私有住房用地安置)

征收范围内属于“自然村屯”的被征收房屋,按《 (略) 华侨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综合产业区内涉及拆迁的自然村(屯)居民建设安置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侨区政办﹝2008﹞14号)的规定,确定安置补偿。

不具有“自然村屯”属性的自建房(不含依托房改房,公有住房建设的房屋),可参照综合产业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屯)给予地块安置,安置地块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占地面积,按一比一的比例置换。安置地块与被征收房屋的地块存在面积差的,按本 (略) 。

被征收人选择新村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按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砖混结构800元/㎡,砖木结构550元/㎡)给予补偿。

安置地块以划拨方式供地。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宗私有住房安置用地,地块面积以规划为准,尽量与多数自建房现用地面积接近。被征收房屋占地与安置地面积差,实行多退少补均衡办法,单位面积差价由开发 (略) 门根据 (略) 同类地块价格确定。

关于新村安置方式,如遇国家、自治区或者 (略) 市等上级国家机关政策变化、调整,以上级国家规定为准。

十一、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略) (略) 理

(1)经营性用房的面积( (略) 有权证 (略) 门出具的房屋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调换,以旧换新”。即每拆除1㎡,按就近原则在房屋征收人提供的回迁经营性房屋中调换1㎡。认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的,调换面积的计算按照南府发﹝2012﹞ (略) 。

(2)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与调换后经营性用房存在面积差的,调换后超出面积在5㎡以内的(包含5㎡),超出的面积由项目业主按同类地段经 (略) 平均价优惠20%出售给被征收人;5㎡以上至10㎡以内的(包含10㎡),按同类地段经 (略) 平均价优惠15%出售给被征收人;超过10㎡以上的,按同类地段经 (略) 平均价出售给被征收人。调换后面积少于被征收面积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单价,折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3)实行产权调换的经营性用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十二、房屋征收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设施迁移费按如下标准补偿:

1.三相电源安装费220元/KW。

2.电话迁移费:500元/部。

3.宽带迁移费:160元/户。

4.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户。

5.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150元/台,柜式200元/台。

6. (略) 改造费:200元/户。

7.水表移装费250元/表。

(二)搬家补助费300元/产权户,支付2次。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000元/ 产权户·月。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从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另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私有住房用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临时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当时起计算。

2. (略) 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补偿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4.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 (略) 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附件1《 (略) 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五级地段以 (略) 。即铺面60元/㎡·月;办公、 (略) 11元/㎡·月;工业用房8元/㎡·月;其它用房4元/㎡·月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每证可领取2000元的补助。

(五)属于归侨的被征收户,每产权户可增加2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限非经营性用房且只可享受一次), (略) 分面积不得折价为货币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安置的, (略) 分的房屋价值可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

(二)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产权户( (略) 有权证或一宗房屋为准,共有产 (略) 有权合并计为一户),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每户给予奖励10000元。

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每户给予奖励6000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

4.超过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奖励。

5、在法定的征收协商期内,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奖励政策,从其规定。

十四、 (略) 置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 (略) 属单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批准,进行评估备案后,按照以上办法办理拆迁补偿; (略) 改制企业的资产不列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590号)、《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略) 办法》(南府发〔2012〕6号)有关规定, (略) -东盟经济技术 (略) 门已对《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D标排水主干渠(6路-9路排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公布《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 * 日至 * 日,被征收人如有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略) , (略) 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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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D标排水主干渠

(6路-9路排水)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D标排水主干渠工程项目位于开发区武华大道建设路口至武华大道定合北路口,其住宅用地级别为 (略) 市五级以外,规划定点土地面积约为:207.54亩。

(一)被征收房屋总面积45498㎡,其中住宅38673.3㎡,非住宅6824.7㎡。

(二)涉及被征收户167户,被征收单位7个。

(三)征收房屋主要建筑类型:砖混、砖木、简易结构,其中以砖混结构为主。

二、被征收人及征收范围

开发区武华大道:45号、51号、53号、55号、57号、59号、61号、63号、65号、67号、69号、71号、73号、75号、77号、79号、81号、83-2号、85号、87号、89号、91号、93号、95号、97号、99号、101号、103号、105号、107号、109号、111号、113号、115号、117号、119号、127号、129号、131号、133号、135号、138号、139号、141号、143号、145号、147号、159号、161号、163号、165号、167号、169号、174号、176号、178号、180号、182号、184号、186号、188号、190号、192号、194号、196号、198号、200号、202号、204号、206号、208号、210号、212号、213号、214号、215号、216号、217号、218号、219号、220号、221号、223号、227号、229号、231号、233号;

武华大道一区:2号、3号;

武华大道三区:1号、2号、3号、4号、5号、6-1号、6-2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30号、32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41号、42号、44号、45号、46号、47号、48号、49号、50号、53号、54号、57号、58号、59号、59-1号、60号、61号、62号、63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69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91号、92号、93号、94号、95号、96号、97号;

华侨新区:4号、5号、23号、24号;

人民北路:6号、8号、10号、12号、14号;

武侨大道:3户无门牌。

上述门牌如有出入或遗漏, (略) 列门牌内待征收房屋、附属物的具体界线,均以规划定点红(蓝)线图为准。

规划定点红(蓝)线图自公告之日起在项目实施地点张贴公布(公告张贴地点在:公告栏),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到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3号楼房屋征收补偿 (略) (略) 。

三、 (略) 门

房屋征收人: (略) -东盟经济技术 (略)

地址: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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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实施单位: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 (略) 华侨投资区)房屋征收补偿 (略)

地址: (略) -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华强产业园3号楼1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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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与内容

(一)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 (略) 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 (略) 搬迁。

2.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略) 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 (略) 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 (略) 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 (略) 价格,既包括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也包括了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二)补偿具体内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 (略) 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 (略) 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 (略) 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暂定1年 (略) 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日期为准)

七、 (略) 为不给予补偿

(略) 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 (略) 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关于手续不全、 (略) 有权证房屋的补偿

(一)房屋是否应当补偿的认定

项目范围内无“用地许可”、“规划许可”等手续不全、 (略) 有权证房屋的补偿,由规划、国土、 (略) 门依据法律、法规并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认定其是否应当补偿,并出具补偿意见。

操作程序:

1. (略) 门上门收集被征收房屋产权资料,对不能提供产权证书但能提供开发区( (略) )批准建设的原始审批文件、交费凭据等资料的,可认定为应当补偿房屋。其价值按本方案规定的办法确定后结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予补偿。

2.对不具备前项情形的被征收房屋, (略) 门对照历年开发区地理信息资料,校验现状图斑与地理信息是否吻合,核查房屋建设大致时间,认定建设时间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出具认定意见。 (略) 门根据意见核定补偿。

3. (略) 门查验后,如认为现状图斑与地理信息有明显差别,或者认为建设时间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略) 门查验规划许可并根据查验情况提出补偿意见。

4. (略) 分具有产权证书,部分无产权证书的, (略) 分直接认定; (略) 分及虽有证但房屋现状与证书载明信息明显不符的按本款第2、 (略) 。

5.对经本款第1、第2、第3项规定的方法查验后仍不能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应当补偿的, (略) 门牵头,国土、规划、建设、 (略) 门及项目业主共同参与,通过考察现状,基层单位取证,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旁证等方法掌握房屋基本信息后,共同作出补偿意见。

(二)补偿标准

1. * 日以前建设的建(构)筑物(以2000年11月修测的地籍权属调查图为依据),按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

2. * 日起至 * 日止的建(构)筑物,已经办理相关房屋报建手续的,按评估价的100%给予补偿。

3.自 * 日至 * 日止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构)筑物,按评估价80%给予补偿。

4. * 日以后已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报建手续的按审批内容评估价100%, (略) (略) 门批准建设的 (略) 理。

5.项目涉及征收的房屋 (略) 发区规划、国土、城管认定为违法建筑的, (略) 理,不予补偿。但开发区规划、 (略) 门下发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建房者在规定 (略) 将 (略) 拆除,并经 (略) 验收合格的,可按砖混结构160元/㎡,砖木结构110元/平方,简易结构60元/㎡的标准给予材料费补偿。

6. (略) 发布后新建、抢建、扩(加)建的房屋 (略) 理,不予补偿。

九、征收补偿费用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征收补偿费用由 (略) -东盟经济技术 (略) 自筹,补偿协议订立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征收补偿安置费。

补偿费用支付方式:被征收人为个人的,个人提供 (略) 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开户存折,被征 (略) (略) 领取补偿费;被征收人为单位的,补 (略) 转账支付。

十、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根据本项目涉 (略) 区实际具体情况,征收补偿安置原则上以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为主,私有住房用地安置为铺。

对涉及征收房屋的产权户(房屋共有的计为一户)采取以下三种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户可根据符合补偿安置的条件,选择其中任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方式:房屋(包括住宅、非住宅及经营性用房)补偿价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年限、成新、楼层等因素,以类 (略) 评估价格确定。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计算补偿费时,应扣除相应的国有土地收益。

2、房屋 (略) 有权证上标明的用途为准。 (略) 有权证上未标明的,以产权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未记录的, (略) 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建设相关手续的,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房屋用途,如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未能提供房屋用途证明材料的,根据房屋结构等因素确定其用途。自行将非经营性用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按照 (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略) 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2﹞6号)第32条规定计算补偿费。

3、房屋建筑面 (略) 有权证 (略) 门出具的房屋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无产权 (略) 门出具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人委托具有资质第三方 (略) 测量确定。

4.房屋建造年份的确认。以房屋产权登记证载明为准,无房屋产权登记证的,以房屋办理的建设许可等文件核定,被征收人不能提供房屋建造年份证明材料,房屋建造年份由开发区规划、国土、城管在认定该房屋合法性时一并认定。

5、征收范 (略) 有权证,被征收人又不能提供建设审批手续的房屋,由开发区规划、国土、城管查证房屋合法性并出具补偿意见。征地拆迁办按补偿意见给予补偿。

(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产权调换方式:按合法的房屋建筑面积(“合法建筑面积”: (略) 有权证 (略) 门出具的房屋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经过土地、规划、建设、 (略) 门核准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调换,以旧换新”。即每拆除1㎡,按就近原则在项目业主提供的安置房源中调换1㎡。每个产权户最多只能调换3套住房。

2、原住房建筑面积不足50㎡的,按50㎡补足面积, (略) 份的费用由房屋征收人承担。

3、产权房屋差价结算:

(1)按“1:1”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互不补差价。

(2)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 (略) 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结算。安置房的商品销售价以涉及房屋征收项目进入前期调查时的房屋征收时间为时间点,项目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销售均价为结算依据。

(3)原建筑面积大于安置建筑面积的, (略) 分,按开发区房屋征收货币 (略) 评估补偿。

4、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的面积。

5、调换后的房屋由产权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契税和产权登记手续费。

6、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三)新村安置(私有住房用地安置)

征收范围内属于“自然村屯”的被征收房屋,按《 (略) 华侨 (略) 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华侨投资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综合产业区内涉及拆迁的自然村(屯)居民建设安置新村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侨区政办﹝2008﹞14号)的规定,确定安置补偿。

不具有“自然村屯”属性的自建房(不含依托房改房,公有住房建设的房屋),可参照综合产业区范围内的自然村(屯)给予地块安置,安置地块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占地面积,按一比一的比例置换。安置地块与被征收房屋的地块存在面积差的,按本 (略) 。

被征收人选择新村安置的,被征收房屋评估按房屋结构的重置价格(砖混结构800元/㎡,砖木结构550元/㎡)给予补偿。

安置地块以划拨方式供地。原则上一户只能拥有一宗私有住房安置用地,地块面积以规划为准,尽量与多数自建房现用地面积接近。被征收房屋占地与安置地面积差,实行多退少补均衡办法,单位面积差价由开发 (略) 门根据 (略) 同类地块价格确定。

关于新村安置方式,如遇国家、自治区或者 (略) 市等上级国家机关政策变化、调整,以上级国家规定为准。

十一、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略) (略) 理

(1)经营性用房的面积( (略) 有权证 (略) 门出具的房屋产 (略) 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1:1调换,以旧换新”。即每拆除1㎡,按就近原则在房屋征收人提供的回迁经营性房屋中调换1㎡。认定为事实经营性用房的,调换面积的计算按照南府发﹝2012﹞ (略) 。

(2)被征收经营性用房与调换后经营性用房存在面积差的,调换后超出面积在5㎡以内的(包含5㎡),超出的面积由项目业主按同类地段经 (略) 平均价优惠20%出售给被征收人;5㎡以上至10㎡以内的(包含10㎡),按同类地段经 (略) 平均价优惠15%出售给被征收人;超过10㎡以上的,按同类地段经 (略) 平均价出售给被征收人。调换后面积少于被征收面积的,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评估单价,折算补偿给被征收人。

(3)实行产权调换的经营性用房的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十二、房屋征收其他补偿、补助费

(一)设施迁移费按如下标准补偿:

1.三相电源安装费220元/KW。

2.电话迁移费:500元/部。

3.宽带迁移费:160元/户。

4.有线电视迁移费:100元/户。

5.空调迁移费:窗式、壁挂式150元/台,柜式200元/台。

6. (略) 改造费:200元/户。

7.水表移装费250元/表。

(二)搬家补助费300元/产权户,支付2次。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1000元/ 产权户·月。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从将产权调换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另给予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私有住房用地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18个月。临时过渡期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当时起计算。

2. (略) 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3.铺面、旅馆和其他用房拆迁补偿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4.房屋拆迁停产停业补偿费的标准按《 (略) 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附件1《 (略) 市房屋拆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五级地段以 (略) 。即铺面60元/㎡·月;办公、 (略) 11元/㎡·月;工业用房8元/㎡·月;其它用房4元/㎡·月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每证可领取2000元的补助。

(五)属于归侨的被征收户,每产权户可增加20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限非经营性用房且只可享受一次), (略) 分面积不得折价为货币补偿。

十三、房屋征收奖励

(一)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安置的, (略) 分的房屋价值可在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基础上给予增加20%的货币补偿。

(二)在下列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产权户( (略) 有权证或一宗房屋为准,共有产 (略) 有权合并计为一户),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每户给予奖励10000元。

2.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16日至第30日内,每户给予奖励6000元。

3.房屋分户估价报告送达之日起第31日至第60日内,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

4.超过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奖励。

5、在法定的征收协商期内,上级国家机关调整奖励政策,从其规定。

十四、 (略) 置

被征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资产的, (略) 属单位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批准,进行评估备案后,按照以上办法办理拆迁补偿; (略) 改制企业的资产不列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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