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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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变更公告

(略) 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

变更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 (略) 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24年01月18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和《 (略) 网》发布了招标公告,为积极响应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创新工作的通知,现发布如下变更公告:

一、招标项目主要信息

项目名称: (略) 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211-*-04-01-*

项目编号:JGZJ-工程-*

二、变更说明及内容

1、本项目取消一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变更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澄清文件),投标人对承诺函内容负责。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整变更为“投标保证金金额:无,投标人根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提供承诺并加盖公章签字,未提供承诺函者视为无效投标”。本栏其他相关投标保证金内容取消。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条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一段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按弄虚作假依法进行处理。”变更为“一旦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根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相关内容追究其责任,同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按弄虚作假依法进行处理。”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5)投标保证金变更为“(5)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第3.3投标有效期-3.3.2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变更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相应失效。”

5、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投标文件-3.4投标保证金第3.4.1-3.4.5条: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共服务→通知公告→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的通知”要求,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骗取中标并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查核实的;

(4)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3.4.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变更为: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及相关法律条款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按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骗取中标并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查核实的;

(3)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同视为投标人违约。

3.4.4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要求投标人支付违约金。”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合同授予-7.3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变更为“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根据其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合同授予-7.5签订合同-7.5.1至7.5.2: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变更为: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的违约金要求中标人支付,并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8、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五、投标保证金变更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9、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4.如我方中标:(4)若我方在投标中有违规行为,你方有权中止我方投标活动或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变更为“(4)若我方在投标中有违规行为,你方有权中止我方投标活动或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按照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及相关法律条款追究我方的责任。”

10、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投标函附录-投标保证金 已提交变更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11、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需附保函扫描件)变更为“五、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投标承诺函格式如下并粘贴开户许可证)”

12、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略) 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

地 址: (略) 济水大街东段188号

联 系 人:贾先生

电 话:0391-*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 址: (略) 第二行政区东 (略) 对面三楼

联 系 人:孔女士

电 话:0391-* *

监督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 (略) 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391—*

(略)

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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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

变更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的委托, (略) 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已于2024年01月18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和《 (略) 网》发布了招标公告,为积极响应示范区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政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创新工作的通知,现发布如下变更公告:

一、招标项目主要信息

项目名称: (略) 玉泉第二幼儿园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2211-*-04-01-*

项目编号:JGZJ-工程-*

二、变更说明及内容

1、本项目取消一切形式的投标保证金,变更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澄清文件),投标人对承诺函内容负责。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万元整变更为“投标保证金金额:无,投标人根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提供承诺并加盖公章签字,未提供承诺函者视为无效投标”。本栏其他相关投标保证金内容取消。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条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一段中“一旦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将取消其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按弄虚作假依法进行处理。”变更为“一旦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根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相关内容追究其责任,同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按弄虚作假依法进行处理。”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5)投标保证金变更为“(5)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第3.3投标有效期-3.3.2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 变更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相应失效。”

5、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3.投标文件-3.4投标保证金第3.4.1-3.4.5条: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按照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 (略) )“公共服务→通知公告→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退还投标保证金流程的通知”要求,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骗取中标并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查核实的;

(4)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

3.4.5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变更为: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格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承诺函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及相关法律条款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按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骗取中标并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查核实的;

(3)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予退还的情形同视为投标人违约。

3.4.4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投标保证金承诺函要求投标人支付违约金。”

6、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合同授予-7.3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变更为“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并根据其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7.合同授予-7.5签订合同-7.5.1至7.5.2: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变更为: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承诺的违约金要求中标人支付,并根据其他法律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

8、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目录-五、投标保证金变更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9、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4.如我方中标:(4)若我方在投标中有违规行为,你方有权中止我方投标活动或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变更为“(4)若我方在投标中有违规行为,你方有权中止我方投标活动或取消我方中标资格,并按照投标保证金承诺函及相关法律条款追究我方的责任。”

10、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投标函附录-投标保证金 已提交变更为“投标保证金承诺函”

11、原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五、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需附保函扫描件)变更为“五、投标保证金承诺函(投标承诺函格式如下并粘贴开户许可证)”

12、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略) 人民政府玉泉街道办事处

地 址: (略) 济水大街东段188号

联 系 人:贾先生

电 话:0391-*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地 址: (略) 第二行政区东 (略) 对面三楼

联 系 人:孔女士

电 话:0391-* *

监督部门: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住房和城乡 (略) 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0391—*

(略)

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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