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龙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江门海龙科技有限公司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
我局于2024年 (略) 的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等),并于2024年 (略) 提出的《 (略) 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变更)》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 (略) 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变更后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09公顷。
(二)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变更后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不设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5%,和林草覆盖率7.77%。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建设期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为41467平方米,根据《 (略) 发展 (略) (略)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4880.2元。
根据《 (略) 发展 (略) 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文件规定, (略) 、市、区级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22392.18元,实征上缴中央国库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2488.02元。
附件:实施 (略) 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告知书
(略) 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月30日
(略) :
我局于2024年 (略) 的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申请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等),并于2024年 (略) 提出的《 (略) 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变更)》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 (略) 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变更后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9.09公顷。
(二)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变更后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5%,不设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95%,和林草覆盖率7.77%。
(四)基本同意变更后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同意变更后项目建设期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面积为41467平方米,根据《 (略) 发展 (略) (略)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24880.2元。
根据《 (略) 发展 (略) 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等文件规定, (略) 、市、区级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22392.18元,实征上缴中央国库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共2488.02元。
附件:实施 (略) 新型建造科技产业园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告知书
(略) 新会区水利局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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