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答疑纪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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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答疑纪要一

(略) 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

(第次招标)答疑纪要(一)

招标编号:E*4004

(略) 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招标文件》第5页“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由于该项目委托运营期为3年,后期的服务和考核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均为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承担。建议将牵头人明确为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并且考虑到联合体组建难度大,建议联合体成员家数3家即可。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招标文件》第5页“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可见招标人认可设备供应商和运营商在本次招标中的主导作用。但是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中的第2.2.2(4)中的项目奖项中,只有对联合体中承担设计方和承担施 (略) 级以上奖有加分,而对 (略) 级获奖加分,有失公平。建议增加对承担设备供应和设备运营任务的一方 (略) 级以上获奖加分。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招标公告第3.5条要求“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中,对运营业绩中的委托运营时间没有界定,是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还是一年以上才符合要求?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歧义,建议补充明确运营时间要求。

回答:“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一项尚在运营合同期限内,且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是该项业绩,则该业绩的签订时间不做限制要求,但该业绩的运营合同期限必须在投标截止之日(2024年3月1日09时30分00秒)之后方为有效。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是该项业绩,运营时间不做要求,但必须是2018年1月1日之后承担过的业绩方为有效

4、本次招标的牵头人如若是设备供应商,那作为承担3年运营任务方是否需要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

回答:招标公告第3.3条“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要求,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关于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费,要求在工艺设备“72+24”小时测试合格,并运行6个月后,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对污泥处置直接运行成本进行复核,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直接运行成本评估,直接运行成本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的10%(含10%)。视为工艺设备达到稳定运行标准。请招标人明确:不超过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的10%(含10%)的费用属不属于委托运营费的结算费用。

回答:不属于,发包人支付运营费用单价为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

6、关于工期要求,初验(即试运营测试合格)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起“390天+4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合格之日进入运营期。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参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对污泥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等多项测试,72+24期间是否能完成?是否考虑特殊情况。

回答:工艺设备投入带负荷调试后,可根据调试情况向*方提出“72+24”小时(即新安装完成的机组要连续运行72小时后,还需要完成满负荷运行24小时)测试,“72+24”小时测试主要是指对设备工艺、运行工况、设施负荷率等的调试验收。“72+24”小时测试合格后,可向*方提出试运营,从试运营开始日起运行6个月内须完成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监测工作,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标准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招标文件中试运行阶段按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与招标文件中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不同,请明确。

回答:《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中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若不同,按以上规范标准中的最低数值为准,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

8、评标委员会在对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实施暗标式评审。但是并未明确暗标格式,请明确。

回答:全部内容文字部分均采用Microsoft Word中文系统下的宋体字,字号小四,字体颜色为黑色,行间距为1.5倍行距,段落间距为0行,字体不得出现加黑、加粗、斜字体或下划线;除章节须换页外,章节、大小标题和段落正文文本内容不得留有空行;无须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图片颜色无特定要求。《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和《承包人工艺技术方案及运营方案》的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签字、盖章或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或字符或徽标或人员名称之一)或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9、招标文件明确了主工艺路线为“污泥干化+焚烧”处置工艺,常规补充能源类型有:外购蒸汽、天然气、柴油、生物质燃料、煤等,对污泥处置单价影响显著。但是招标文件未对污泥干化采用能源种类进行明确,需明确上述内容。此外,污泥热值对项目运营成本影响较大,且污泥热值一年四季波动较大,能否进一步提供更加全面的污泥热值数据?

回答本项目未对补充能源类型做具体约定,投标人所投工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污泥热值数据由投标人自行考察。

10、招标文件第六章4.2.5中要求“污泥焚烧炉的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行业及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是否可以提供环评文件。如暂无环评文件,投标人是否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合理配置工艺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营成本测算,待环评批复后双方根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进行调整?招标文件中明确一级A,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投标人是否可以按照一级A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行费用报价,待后续环评批复后,根据环评批复结果双方进行调整?

回答:本项目环评报告将按中标人提供的工艺进行编制,尚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招标文件第六章4.2.5中的要求为“污泥焚烧炉的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等行业及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投标人可按满足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营成本测算,若因环评需对工艺进行调整,由此造成的费用调整由中标人承担。

11、建议项:污泥在干化之前,投标人可否采用机械脱水方式,预先降低污泥含水率,从而降低污泥干化成本?

回答:投标人所投工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12、末端固废处置费用问题。飞灰处置每个地方处置费用差异较大,建议明确飞灰处置单价。请问炉渣招标方是否有资源化处理的去处,或者炉渣处置费用标准?

回答:由投标人自行考察。

13、关于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表,请明确是否含税及含税要求。

回答:含税,中标人申请支付委托运营费前,提供应付委托运营费税率为6%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

14、P198页“红线内所有现有筑物的拆除由承单位负责”请明确目前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清单及设备,请招标方明确一期设备和部分构筑物,是否可以被投标方利旧使用?

回答:目前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主要有烟囱等,具体由投标人自行考察。中标人如需使用一期设备和部分构筑物,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15、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1、招标边界条件 中的电力描述问题--需明确业主方是否将10KV电缆送至我方变压器进线端,变压器与高压部分为了更好通过设计审查和报验,最好都由当地电业部门负责,我方可以从低压总进线柜开始负责,分界面为,业主将低压总电源送至我方低压总进线柜上桩头;同时业主方提供柴发作为备用电源,界面是否为业主方将备用电源电缆送至我方二级负荷低压柜双电源开关进线上桩头。

回答:招标文件第六章,电力边界条件为:发包人将低压总电源送至承包人低压总进线柜上桩头;同时发包人提供柴发作为备用电源,界面为发包人将备用电源电缆送至承包人二级负荷低压柜双电源开关进线上桩头。

16、关于设备配置与飞灰后续处理的问题:①设备系统中是否要配置地磅? ②飞灰要不要加水泥固化,还是只要螯合就行?

回答:无需配置地磅;飞灰螯合即可。

17、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资格3.3中规定“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指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若投标人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超过5亿元,资产负债率可放宽至不得高于80%);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每年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1亿元。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前述门槛设置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建议将“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调整为“2021、2022、2023年这三年的净利润数值至少一年为不小于0”。

回答:本项目按照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最新管理政策,最终处置方式做到根本解决污泥的污染问题,以保护环境为最终目标,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而投标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影响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8、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资格3.2(1)中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分别承担①设计、②施工、③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④项目运营工作,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的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为准,且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由于该项目标的较大,且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会需要更多专业厂家配合,因此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在“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后补充“联合体满足至少四家的前提下,供货方或运营方可为多家”?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9、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资格3.5中规定“具体要求如下: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一项尚在运营合同期限内,且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a.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时间以合同或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b.须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c.提供项目正常运行中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将“通过环保验收”调整为“完成168验收”,将“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调整为“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通过168验收报告扫描件”。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关于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的“工艺设备供应业绩(5分)”的描述问题: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任务的一方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已通过环保验收且项目正常运行中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业绩,其中:100吨/日<处理规模<200吨/日,每项得1分;200吨/日≤处理规模<300吨/日,每项得2分;处理规模≥300吨/日,每项得3分。投标人可提供多项符合要求的业绩累计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5分。注:(1)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时间以合同或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2)处理规模以合同/协议书或有权部门的相关批复或发包方证明为准;(3)须提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4)提供项目正常运行中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5)上述材料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将“通过环保验收”调整为“完成168验收”,将“提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调整为“提供该建设项目通过168验收报告扫描件”。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1条款号10新增第24点:“24.本项目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接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三、投标人在截标前应随时登*该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本答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cn和http://**.cn) (略) 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和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网站上发布。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则相应修改。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 (略) (略)

2024年1月31日

(略) 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

(第次招标)答疑纪要(一)

招标编号:E*4004

(略) 污泥处置厂工程(二、三期)设计施工采购运营一体化(第四次招标)有关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投标人问题的回复事宜

1、《招标文件》第5页“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由于该项目委托运营期为3年,后期的服务和考核的所有责任和风险均为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承担。建议将牵头人明确为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并且考虑到联合体组建难度大,建议联合体成员家数3家即可。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招标文件》第5页“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可见招标人认可设备供应商和运营商在本次招标中的主导作用。但是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前附表中的第2.2.2(4)中的项目奖项中,只有对联合体中承担设计方和承担施 (略) 级以上奖有加分,而对 (略) 级获奖加分,有失公平。建议增加对承担设备供应和设备运营任务的一方 (略) 级以上获奖加分。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招标公告第3.5条要求“类似业绩”的证明材料中,对运营业绩中的委托运营时间没有界定,是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还是一年以上才符合要求?为避免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歧义,建议补充明确运营时间要求。

回答:“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一项尚在运营合同期限内,且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是该项业绩,则该业绩的签订时间不做限制要求,但该业绩的运营合同期限必须在投标截止之日(2024年3月1日09时30分00秒)之后方为有效。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如投标人提供的是该项业绩,运营时间不做要求,但必须是2018年1月1日之后承担过的业绩方为有效

4、本次招标的牵头人如若是设备供应商,那作为承担3年运营任务方是否需要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证明?

回答:招标公告第3.3条“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要求,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5、关于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费,要求在工艺设备“72+24”小时测试合格,并运行6个月后,由招标人委托第三方对污泥处置直接运行成本进行复核,招标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直接运行成本评估,直接运行成本不得超过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的10%(含10%)。视为工艺设备达到稳定运行标准。请招标人明确:不超过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的10%(含10%)的费用属不属于委托运营费的结算费用。

回答:不属于,发包人支付运营费用单价为中标人所报的直接运行成本。

6、关于工期要求,初验(即试运营测试合格)应在总承包合同签订起“390天+4天”内完成。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合格之日进入运营期。工艺设备试运营测试参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对污泥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等多项测试,72+24期间是否能完成?是否考虑特殊情况。

回答:工艺设备投入带负荷调试后,可根据调试情况向*方提出“72+24”小时(即新安装完成的机组要连续运行72小时后,还需要完成满负荷运行24小时)测试,“72+24”小时测试主要是指对设备工艺、运行工况、设施负荷率等的调试验收。“72+24”小时测试合格后,可向*方提出试运营,从试运营开始日起运行6个月内须完成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监测工作,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标准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7、招标文件中试运行阶段按照《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与招标文件中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不同,请明确。

回答:《城镇污水处置厂污泥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JB/T 11826-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中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若不同,按以上规范标准中的最低数值为准,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

8、评标委员会在对承包人建议书和承包人实施方案实施暗标式评审。但是并未明确暗标格式,请明确。

回答:全部内容文字部分均采用Microsoft Word中文系统下的宋体字,字号小四,字体颜色为黑色,行间距为1.5倍行距,段落间距为0行,字体不得出现加黑、加粗、斜字体或下划线;除章节须换页外,章节、大小标题和段落正文文本内容不得留有空行;无须编制页眉、页脚和页码,图表图片颜色无特定要求。《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方案》和《承包人工艺技术方案及运营方案》的技术文件所有内容均不得签字、盖章或有体现投标人名称、具体人名和可以认为是投标人承担过的工程项目名称或其他可以判定投标人的标识或文字或字符或徽标或人员名称之一)或其他特殊标记等信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9、招标文件明确了主工艺路线为“污泥干化+焚烧”处置工艺,常规补充能源类型有:外购蒸汽、天然气、柴油、生物质燃料、煤等,对污泥处置单价影响显著。但是招标文件未对污泥干化采用能源种类进行明确,需明确上述内容。此外,污泥热值对项目运营成本影响较大,且污泥热值一年四季波动较大,能否进一步提供更加全面的污泥热值数据?

回答本项目未对补充能源类型做具体约定,投标人所投工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污泥热值数据由投标人自行考察。

10、招标文件第六章4.2.5中要求“污泥焚烧炉的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行业及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项目是否可以提供环评文件。如暂无环评文件,投标人是否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合理配置工艺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营成本测算,待环评批复后双方根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文件进行调整?招标文件中明确一级A,最终以环评批复为准。投标人是否可以按照一级A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行费用报价,待后续环评批复后,根据环评批复结果双方进行调整?

回答:本项目环评报告将按中标人提供的工艺进行编制,尚无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招标文件第六章4.2.5中的要求为“污泥焚烧炉的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大气污染物烟气排放指标限值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等行业及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要求,且符合《欧盟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标准》(DIRECTIVE2010/75/EU)的规定,并且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要求。”投标人可按满足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设备报价和运营成本测算,若因环评需对工艺进行调整,由此造成的费用调整由中标人承担。

11、建议项:污泥在干化之前,投标人可否采用机械脱水方式,预先降低污泥含水率,从而降低污泥干化成本?

回答:投标人所投工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12、末端固废处置费用问题。飞灰处置每个地方处置费用差异较大,建议明确飞灰处置单价。请问炉渣招标方是否有资源化处理的去处,或者炉渣处置费用标准?

回答:由投标人自行考察。

13、关于污泥处置综合运行成本报价表,请明确是否含税及含税要求。

回答:含税,中标人申请支付委托运营费前,提供应付委托运营费税率为6%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发包人。

14、P198页“红线内所有现有筑物的拆除由承单位负责”请明确目前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清单及设备,请招标方明确一期设备和部分构筑物,是否可以被投标方利旧使用?

回答:目前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主要有烟囱等,具体由投标人自行考察。中标人如需使用一期设备和部分构筑物,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15、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六章 1、招标边界条件 中的电力描述问题--需明确业主方是否将10KV电缆送至我方变压器进线端,变压器与高压部分为了更好通过设计审查和报验,最好都由当地电业部门负责,我方可以从低压总进线柜开始负责,分界面为,业主将低压总电源送至我方低压总进线柜上桩头;同时业主方提供柴发作为备用电源,界面是否为业主方将备用电源电缆送至我方二级负荷低压柜双电源开关进线上桩头。

回答:招标文件第六章,电力边界条件为:发包人将低压总电源送至承包人低压总进线柜上桩头;同时发包人提供柴发作为备用电源,界面为发包人将备用电源电缆送至承包人二级负荷低压柜双电源开关进线上桩头。

16、关于设备配置与飞灰后续处理的问题:①设备系统中是否要配置地磅? ②飞灰要不要加水泥固化,还是只要螯合就行?

回答:无需配置地磅;飞灰螯合即可。

17、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资格3.3中规定“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指投标人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若投标人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超过5亿元,资产负债率可放宽至不得高于80%);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每年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不低于1亿元。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2023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财务报表上数据须同时满足以上指标要求,否则按否决投标处理;若以联合体投标的,则只需联合体牵头人提供”。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前述门槛设置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建议将“每年的全年累计净利润数值大于0”调整为“2021、2022、2023年这三年的净利润数值至少一年为不小于0”。

回答:本项目按照国家对污泥处理、处置的最新管理政策,最终处置方式做到根本解决污泥的污染问题,以保护环境为最终目标,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工程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而投标人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影响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之一,故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8、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资格3.2(1)中规定“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分别承担①设计、②施工、③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④项目运营工作,联合体成员间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体成员的资质以联合体协议书的分工为准,且承担设计和施工任务的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或承担“项目运营工作”的一方,参加联合体的各成员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的联合体投标,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由于该项目标的较大,且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会需要更多专业厂家配合,因此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在“联合体家数不得超过4家(含联合体牵头人)”后补充“联合体满足至少四家的前提下,供货方或运营方可为多家”?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19、关于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三节资格3.5中规定“具体要求如下:①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一项尚在运营合同期限内,且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②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运营业绩;或③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人,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担过一项已通过环保验收、项目正常运行中、处理规模不小于100吨/日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业绩。类似业绩证明材料:a.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时间以合同或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b.须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c.提供项目正常运行中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将“通过环保验收”调整为“完成168验收”,将“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调整为“提供该污泥处理厂建设项目通过168验收报告扫描件”。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20、关于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的“工艺设备供应业绩(5分)”的描述问题: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艺设备供应及安装任务的一方自2018年1月1日以来承接的已通过环保验收且项目正常运行中的污泥干化焚烧项目的工艺设备供应业绩,其中:100吨/日<处理规模<200吨/日,每项得1分;200吨/日≤处理规模<300吨/日,每项得2分;处理规模≥300吨/日,每项得3分。投标人可提供多项符合要求的业绩累计得分,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本项满分5分。注:(1)投标人须提供合同或协议扫描件,时间以合同或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2)处理规模以合同/协议书或有权部门的相关批复或发包方证明为准;(3)须提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4)提供项目正常运行中的书面承诺函(格式自拟); (5)上述材料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请问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是否能够进行调整,将“通过环保验收”调整为“完成168验收”,将“提供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扫描件”调整为“提供该建设项目通过168验收报告扫描件”。

回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认为需要补充通知说明和修改的内容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号41条款号10新增第24点:“24.本项目中标人需无条件配合招标人对接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相关项目资料。”

三、投标人在截标前应随时登*该网站,查询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其它变更通知,若投标人的原因而造成的遗漏或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本答疑 (略)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cn和http://**.cn) (略) 工程项目交易中心(http://**)和漳州城投集团招标采购网(http://**)网站上发布。本答疑纪要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答疑纪要为准。以上内容若《招标文件》中多次出现,则相应修改。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 (略) (略)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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