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船第二批设备包组三二次部分招标变更
XX船第二批设备包组三二次部分招标变更
江南厂H2697-98船第二批设备采购包组三(二次)部分项流标公示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江南厂H2697-98船第二批设备采购包组三(二次)(包1:舱室空调器(二次)、包4:舱室门(防火门、空腹门)(二次)、包20:止回风阀(二次)、包21:厨房辅助设备(二次)、包22:管道风J(二次)、包28:火灾烟雾快速消除装置(二次))。
2.招标编号:0722-237FJ1101YPF
3.废标说明:包1:舱室空调器(二次)、包4:舱室门(防火门、空腹门)(二次)、包20:止回风阀(二次)、包21:厨房辅助设备(二次)、包22:管道风J(二次)、包28:火灾烟雾快速消除装置(二次)报名单位不足2家,上述项目流标。
4.公示期: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日。
各有关当事人如有质疑,可以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详见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质疑材料原件向中国 (略) 一次性当面提出(不接收邮寄、电子邮件及传真等)。
二、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方不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者不是联合体指定牵头方;
2.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
3.提出质疑时间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
4.质疑书内容不完整且拒不补充完善的;
5.同一质疑方对同一质疑事项提出相悖内容的;
6.质疑事项已经完成处理并书面答复质疑方的;
7.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的;
8.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9.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10.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11.其他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不予受理的。
三、恶意质疑投诉处理
对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的投标人,应当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根据失信行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视情做出以下处理:
1.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将有关事项移交国家、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四、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五、联系方式
质疑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 (略)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江南厂H2697-98船第二批设备采购包组三(二次)部分项流标公示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江南厂H2697-98船第二批设备采购包组三(二次)(包1:舱室空调器(二次)、包4:舱室门(防火门、空腹门)(二次)、包20:止回风阀(二次)、包21:厨房辅助设备(二次)、包22:管道风J(二次)、包28:火灾烟雾快速消除装置(二次))。
2.招标编号:0722-237FJ1101YPF
3.废标说明:包1:舱室空调器(二次)、包4:舱室门(防火门、空腹门)(二次)、包20:止回风阀(二次)、包21:厨房辅助设备(二次)、包22:管道风J(二次)、包28:火灾烟雾快速消除装置(二次)报名单位不足2家,上述项目流标。
4.公示期: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3日。
各有关当事人如有质疑,可以以书面形式(具体格式详见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持质疑材料原件向中国 (略) 一次性当面提出(不接收邮寄、电子邮件及传真等)。
二、质疑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1.质疑方不是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或者不是联合体指定牵头方;
2.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未加盖单位公章;
3.提出质疑时间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
4.质疑书内容不完整且拒不补充完善的;
5.同一质疑方对同一质疑事项提出相悖内容的;
6.质疑事项已经完成处理并书面答复质疑方的;
7.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程序的;
8.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9.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10.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11.其他有关法规文件规定不予受理的。
三、恶意质疑投诉处理
对有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行为的投标人,应当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失信名单,根据失信行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限制措施,并视情做出以下处理:
1.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经济责任;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将有关事项移交国家、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四、相关费用
因处理质疑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第三方调查取证,专家评审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投标人先行垫付。处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质疑的,所产生的费用由质疑方承担;处理决定明确双方责任后,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或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担。
五、联系方式
质疑受理部门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 (略)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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