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东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4#、5#、6#、7#厂房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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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东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4#、5#、6#、7#厂房监理答疑补遗文件

渝东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4#、5#、6#、7#厂房)监理答疑、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渝东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4#、5#、6#、7#厂房)监理”答疑、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请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略) 的社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 (略) 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且养老保险证明还须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相关要求。

问题2:拟派 (略) 社保能否满足要求?

答:投 (略) 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且养老保险证明还须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相关要求。

问题3:若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只在本项目任职,是否还需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任然需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请给出合理的理由。

答:若投标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无需再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问题4: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 (略) 现行建管规定。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其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四)承诺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三、 (略) 发展改革委员会已在公开信箱[2023]554号答复“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新规定,标准招标文件原引用文件已不合适,拟近期对监理标准文件进行相应修订完善。”,即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答: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5:若公司成立时间在2020年度以后的, (略) 自成立以来每年度(不包括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答:不可以,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部分

补遗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特别说明”中第(4)条由“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修改为“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补遗2: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三、资格审查部分”中“(四)承诺(注: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的,采用该承诺)”的第4条由“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修改为“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补遗3: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三、资格审查部分”中“(四)承诺(注: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的,采用该承诺)”的第5条由“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修改为“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注: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本次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制作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应随时关注相应网站发布的本工程相关信息,无论投标人关注或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一律全部知晓。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嘉乐 (略)

2024年2月5日




[**].CQCF
渝东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4#、5#、6#、7#厂房)监理答疑、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渝东南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4#、5#、6#、7#厂房)监理”答疑、补遗通知发布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请问拟派总监理工程师, (略) 的社保,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投 (略) 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且养老保险证明还须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相关要求。

问题2:拟派 (略) 社保能否满足要求?

答:投 (略) 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且养老保险证明还须满足招标文件所述相关要求。

问题3:若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只在本项目任职,是否还需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如任然需要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请给出合理的理由。

答:若投标人承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无需再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问题4:招标文件根本没有按照监理标准招标文件编制;设置的中标备案条件 (略) 现行建管规定。一、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渝公管发〔2023〕19号)文中发布的《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试行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范本(以下简称监理标准招标文件),其监理标准招标文件1.4.1(4)根本就没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这三个旧规的规定内容;也没有投标文件三资格审查部分(四)承诺4“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的内容。二、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质量监督总站发布的建管新规为:⑴、《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配备标准》(DBJ50/T-157-2022)的通知》渝建标〔2022〕18号;⑵、《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管理的通知》(渝建管〔2023〕132号);⑶、《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 (略) 政工程综合风险分级管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建质安〔2023〕30号;⑷、《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质量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和项目监理机构信息报送的通知》(渝建质量〔2023〕27号)等四个文件。三、 (略) 发展改革委员会已在公开信箱[2023]554号答复“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新规定,标准招标文件原引用文件已不合适,拟近期对监理标准文件进行相应修订完善。”,即早就没有备案一说了,现在只有信息报送,请招标人予以改正,若非要做大尾巴狼,答复什么“招标文件已明确中标人按照(渝建发[2014]35号)、(渝建发[2014]101号)、(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置有新要求的,按最新要求执行,因此增加的费用,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模棱两可、答非所问的废话;或者依旧睁着眼睛说瞎话,答复什么“招标文件是根据渝公管发〔2023〕19号文标准招标编制,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这类的鬼话,那就莫答复了,个人等到,做好被投诉的准备,承担由此造成招标投标活动延期乃至失败、相关人员受处分的结果。

答: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5:若公司成立时间在2020年度以后的, (略) 自成立以来每年度(不包括本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答:不可以,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部分

补遗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款“特别说明”中第(4)条由“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修改为“中标后,中标人须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文件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补遗2: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三、资格审查部分”中“(四)承诺(注: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中标后只在本项目担任监理职务的,采用该承诺)”的第4条由“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修改为“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补遗3: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三、资格审查部分”中“(四)承诺(注:若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监理职务的项目、中标的项目、拟中标的项目共计不超过三项的,采用该承诺)”的第5条由“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35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和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14〕10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渝建〔2016〕373号)等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确保中标备案完成。”修改为“我公司若中标,将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要求配置监理人员并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注: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下载本次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答疑、补遗制作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应随时关注相应网站发布的本工程相关信息,无论投标人关注或下载与否,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一律全部知晓。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略)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嘉乐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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