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机场航站楼隔离区外保洁及旅客行李手推车外包服务项目质疑澄清公告
长沙机场航站楼隔离区外保洁及旅客行李手推车外包服务项目质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对长沙机场航站楼隔离区外保洁及旅客行李手推车外包服务项目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现进行答复。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1. 关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的证明材料: 在招标文件第40页“服务方案评分标准”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第2条中,要求提供管理人员参与类似业绩的合同,并在合同证明中体现该人员在合同中的管理职位。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提交的合同证明材料中,应如何准确反映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是否必须在合同文本中直接出现管理人员的全名,以证明其实际参与并担任了管理职务?(2)或者,在合同人员配置中有体现相关管理岗位及人员配置数量(如“项目经理”、“主管”等),而不必包含其个人姓名?(3)或者,在合同中无法直接体现的,能否由业主方开具相关证明以证明该人员在合同中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位?
回复:项目经理和管理团队(不含项目经理)的类似业绩合同,如在合同中不能体现人员名称和管理职位,则须由被服务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被服务单位公章及目前在职的被服务单位相关证明人员的联系方式,否则不计分。评分标准进行相应修改。
2. 关于保洁设备品牌及型号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贵单位列出了若干保洁设备的品牌和型号供投标人参考。鉴于部分所列品牌并非国内一线主流品牌,为确保提供的服务品质与效率,我们想确认是否允许投标人采用同等级别或更高档次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及其相应型号的产品进行替代?请明确在满足功能需求和技术参数的前提下,此类替换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回复:允许投标人采用同等级别或更高档次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及其相应型号的产品进行替代,但鉴于设备种类繁多,如何判断是否同等级别或更高档次,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对中标人投入的设备品牌和型号进行调整,投标人针对此项内容须单独提供承诺函,否则为无效响应。发包人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3. 我司对招标文件第140页“投标函”的填写要求存在理解上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处,根据招标公告中的说明,服务期限被定义为“3年,采用2+1的模式”。然而,在“投标函”中要求填写服务期限的具体天数时,鉴于“日历天”的标准格式,请贵单位予以明确指示:是否应将三年的服务期按照实际日历天数精确转换后填写,或是仅需表明服务年限为“3年”,同时备注采用“2+1”模式?
回复: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148页开标一览表内容, 本项目140页投标函内容按照一个年度填写,服务期限365天。中标后合同签订采用2+1模式,第四章60页中明确第一次签订合同有效期为2年。
4. 与问题3相同,在招标文件第142页“投标函附录”中,“服务期限”也需填写“日历天”,请贵单位明示填写标准。
回复:365天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函附录 中是否只需填写表格所列的3项(项目负责人、服务期限、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其中合同条款号是否填写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对应的条款号?
回复:其一:是否“只需填写表格所列的3项”不做强制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行理解填列;其二:第四章合同条款有对应内容按对应条款号填写,没有可为空。
(略) 长 (略)
湖南 (略)
2024年2月7日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投标人对长沙机场航站楼隔离区外保洁及旅客行李手推车外包服务项目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现进行答复。本次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1. 关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中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的证明材料: 在招标文件第40页“服务方案评分标准”的“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能力”第2条中,要求提供管理人员参与类似业绩的合同,并在合同证明中体现该人员在合同中的管理职位。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提交的合同证明材料中,应如何准确反映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1)是否必须在合同文本中直接出现管理人员的全名,以证明其实际参与并担任了管理职务?(2)或者,在合同人员配置中有体现相关管理岗位及人员配置数量(如“项目经理”、“主管”等),而不必包含其个人姓名?(3)或者,在合同中无法直接体现的,能否由业主方开具相关证明以证明该人员在合同中所担任的具体管理职位?
回复:项目经理和管理团队(不含项目经理)的类似业绩合同,如在合同中不能体现人员名称和管理职位,则须由被服务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加盖被服务单位公章及目前在职的被服务单位相关证明人员的联系方式,否则不计分。评分标准进行相应修改。
2. 关于保洁设备品牌及型号的问题: 在招标文件中,贵单位列出了若干保洁设备的品牌和型号供投标人参考。鉴于部分所列品牌并非国内一线主流品牌,为确保提供的服务品质与效率,我们想确认是否允许投标人采用同等级别或更高档次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及其相应型号的产品进行替代?请明确在满足功能需求和技术参数的前提下,此类替换是否符合招标要求?
回复:允许投标人采用同等级别或更高档次的国内外知名品牌及其相应型号的产品进行替代,但鉴于设备种类繁多,如何判断是否同等级别或更高档次,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对中标人投入的设备品牌和型号进行调整,投标人针对此项内容须单独提供承诺函,否则为无效响应。发包人要求进行相应修改。
3. 我司对招标文件第140页“投标函”的填写要求存在理解上的需要进一步明确之处,根据招标公告中的说明,服务期限被定义为“3年,采用2+1的模式”。然而,在“投标函”中要求填写服务期限的具体天数时,鉴于“日历天”的标准格式,请贵单位予以明确指示:是否应将三年的服务期按照实际日历天数精确转换后填写,或是仅需表明服务年限为“3年”,同时备注采用“2+1”模式?
回复: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148页开标一览表内容, 本项目140页投标函内容按照一个年度填写,服务期限365天。中标后合同签订采用2+1模式,第四章60页中明确第一次签订合同有效期为2年。
4. 与问题3相同,在招标文件第142页“投标函附录”中,“服务期限”也需填写“日历天”,请贵单位明示填写标准。
回复:365天
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三、投标函附录 中是否只需填写表格所列的3项(项目负责人、服务期限、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其中合同条款号是否填写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对应的条款号?
回复:其一:是否“只需填写表格所列的3项”不做强制要求,投标人根据自行理解填列;其二:第四章合同条款有对应内容按对应条款号填写,没有可为空。
(略) 长 (略)
湖南 (略)
2024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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