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 (略) 双江 (略)
地址:北部新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栋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柯
委托代理人:范红(联系方式:
点击查看>> )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新区环 (略) ;
采购代理人: (略) 新 (略) ;
重 (略) (略) ;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 (略) 双江 (略) 认为,“两江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项目(采购计划编号:15C0035)的招标文件, (略) 公平参与竞标,特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
1、企业管理技术实力。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员工具有:1.具有人事系统或财政系统或者各级职改办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2. (略) 部颁发的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3. (略) 部颁发的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4.专职安全员投标时为投标人单位员工,具有省、直 (略) 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业绩。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 * 日至 * 日期间,地市级(含) (略) 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单个合同实际服务期限须满12个月不得间断。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本招标文件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嫌。
1.招标文件第36页“企业管理技术实力”的1-3点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管理人员具有资 (略) 门为“人事系统、财政系统、各级职 (略) 部”,而本项目为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据查上述的资 (略) 门并未有与清扫保洁相关的专项资格证书发放,而招标文件以占作业方案36%的分值(作业方案25分,各类资格证书9分),将与本清扫保洁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关的资质证书来作为评分标准,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2.招标文件第36页“企业管理技术实力”第4点要求:投标人提供专职安全员具有资 (略) 门为“省、直 (略) 门”。 (略) 门 (略) 业并无专项安全员培训, (略) 市自2015年起各辖 (略) 门 (略) 业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均已改为“ (略) ”或者“安 (略) ”。 (略) 的清扫保洁项目,它并非市级重点项目,也不是易燃易爆类的高危项目。因此,本项目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限制在省、 (略) 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实际现状。
3.招标文件第36页“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 * 日至 * 日期间…”的业绩。而本次项目发布时间为2016年4月, (略) 时而是追述到4年多前,过去4年多的业绩无法考量投标人现有的实力及能力,并且限制了最近两 (略)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我们认为,上述招标条件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诉求:我公司认为,本招标文件的上述内容, (略) 正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特请贵单位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拟定相关条件,以利我司能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竞标。
四、答复
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目前正对 (略) 调查研究,待核实清楚后再予以正式答复。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新 (略)
重 (略) (略)
2016年4 月21日
两江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
政府采购质疑回复
一、质疑供应商
供应商: (略) 双江 (略)
地址:北部新区红锦大道611号荣鼎国际B栋3-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柯
委托代理人:范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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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 (略) 新区环 (略) ;
采购代理人: (略) 新 (略) ;
重 (略) (略) ;
三、质疑事项:
供应商 (略) 双江 (略) 认为,“两江新区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项目”项目(采购计划编号:15C0035)的招标文件, (略) 公平参与竞标,特提出书面质疑。
(一)质疑事项:
1、企业管理技术实力。招标文件要求企业员工具有:1.具有人事系统或财政系统或者各级职改办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2. (略) 部颁发的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3. (略) 部颁发的三级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4.专职安全员投标时为投标人单位员工,具有省、直 (略) 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业绩。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 * 日至 * 日期间,地市级(含) (略) 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合同,单个合同实际服务期限须满12个月不得间断。
(二)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本招标文件有“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嫌。
1.招标文件第36页“企业管理技术实力”的1-3点要求:投标人提供企业管理人员具有资 (略) 门为“人事系统、财政系统、各级职 (略) 部”,而本项目为清扫保洁服务采购项目,据查上述的资 (略) 门并未有与清扫保洁相关的专项资格证书发放,而招标文件以占作业方案36%的分值(作业方案25分,各类资格证书9分),将与本清扫保洁项目实际需求不相关的资质证书来作为评分标准,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
2.招标文件第36页“企业管理技术实力”第4点要求:投标人提供专职安全员具有资 (略) 门为“省、直 (略) 门”。 (略) 门 (略) 业并无专项安全员培训, (略) 市自2015年起各辖 (略) 门 (略) 业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发证机关均已改为“ (略) ”或者“安 (略) ”。 (略) 的清扫保洁项目,它并非市级重点项目,也不是易燃易爆类的高危项目。因此,本项目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限制在省、 (略) 门,“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也不符合实际现状。
3.招标文件第36页“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 * 日至 * 日期间…”的业绩。而本次项目发布时间为2016年4月, (略) 时而是追述到4年多前,过去4年多的业绩无法考量投标人现有的实力及能力,并且限制了最近两 (略) ,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略) 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 (略) 歧视待遇”。
我们认为,上述招标条件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 (略) 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诉求:我公司认为,本招标文件的上述内容, (略) 正常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特请贵单位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拟定相关条件,以利我司能公平、公正、公开的参与竞标。
四、答复
针对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目前正对 (略) 调查研究,待核实清楚后再予以正式答复。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 (略) 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新 (略)
重 (略) (略)
2016年4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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