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漕河泾长三角协同发展产业园项目一期
嵊州漕河泾长三角协同发展产业园项目一期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嵊州漕河泾长三角协同发展产业园项目(一期)招标文件,项目编号(A**)(第1号)澄清文件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57页,招标文件中关于第四部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中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2)的“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中的“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略) 场价格波动调整:本工程水泥、钢材、商品砼、砂、碎石、砖、砌块、加气混凝土条板、电线、电缆、铝合金门窗、焊接钢管、镀锌钢管,当波动率≤±5%时,在工程结算时价格不予调整;当波动率超过±5%以上时,在工程结算时允许对超过±5%以上部分予以调整;但不包括定价材料表中(除税材料价和综合价)包含的材料的调整。”更正为“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略) 场价格波动调整:本工程水泥、钢材、商品砼、砂、碎石、砖、砌块、加气混凝土条板、电线、电缆、铝合金门窗、焊接钢管、镀锌钢管及人工,当波动率≤±5%时,在工程结算时价格不予调整;当波动率超过±5%以上时,在工程结算时允许对超过±5%以上部分予以调整;但不包括定价材料表中(除税材料价和综合价)包含的材料的调整。”
2、补充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3、(第1号)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若与招标文件的内容有重复之处,以(第1号)澄清文件为准。所修改的内容对投标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按要求参加投标。其他内容不变。
(略) (略) 浙江中诚 (略)
2024年2月21日 2024年2月21日
嵊州漕河泾长三角协同发展产业园项目(一期)基坑支护设计(施工蓝图外发).rar |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嵊州漕河泾长三角协同发展产业园项目(一期)招标文件,项目编号(A**)(第1号)澄清文件如下:
1、原招标文件第57页,招标文件中关于第四部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中的“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的(2)的“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中的“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略) 场价格波动调整:本工程水泥、钢材、商品砼、砂、碎石、砖、砌块、加气混凝土条板、电线、电缆、铝合金门窗、焊接钢管、镀锌钢管,当波动率≤±5%时,在工程结算时价格不予调整;当波动率超过±5%以上时,在工程结算时允许对超过±5%以上部分予以调整;但不包括定价材料表中(除税材料价和综合价)包含的材料的调整。”更正为“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略) 场价格波动调整:本工程水泥、钢材、商品砼、砂、碎石、砖、砌块、加气混凝土条板、电线、电缆、铝合金门窗、焊接钢管、镀锌钢管及人工,当波动率≤±5%时,在工程结算时价格不予调整;当波动率超过±5%以上时,在工程结算时允许对超过±5%以上部分予以调整;但不包括定价材料表中(除税材料价和综合价)包含的材料的调整。”
2、补充基坑支护设计图纸。
3、(第1号)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若与招标文件的内容有重复之处,以(第1号)澄清文件为准。所修改的内容对投标单位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并按要求参加投标。其他内容不变。
(略) (略) 浙江中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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