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Q2024QT0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临泉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试剂集中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删除第一章征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征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质量优先法)/五、评分标准及因素/5.3综合评审业绩要求:1、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多得6分。2、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3分,最多得9分。1和2点都描述的具有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供应商,因为此次招标的配送服务对象为检验试剂及耗材,不涉及相关的药品,增加药品供应商作为服务的主题不合适,也不专业。 (略) 供应商资格。 答复:1、原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多得6分,现修改为“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检验试剂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多得6分”。 2、原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3分,最多得9分,现修改为“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验试剂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3分,最多得9分”。 3、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截止时间:2024年2月2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现修改为“2024年3月7日9点00分”。
更正日期:2024年2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次招标的框架协议配送 (略) 的检验试剂耗材,附图为此次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明确表示向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科室使用的检验试剂配送服务。 检验试剂不属于202 (略)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即不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中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同时,又不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详见附件1),即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中的第三种情形。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类的项目不是一个意思,该项目仅为政府采购服务类的项目。因此此次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请终止项目并更改采购方式。 答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 (略) 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检验试剂配送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种情形的适用范围。 2、最高限价: (略) 医疗保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略)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5号)中项目价格的80%。 其中描述的不高于项目价格的80%提出意见:目前基础医疗机构使用的大部分检验试剂耗材都已经集采,价格收费占比基本上不会有超过50%的,有些集采项目甚至低于10%了,此条款明显存在变相提高医疗物资采购价格,导致医疗支出增大,增加财政支出。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可以把价格投标在80%以内都算合理?建议修改此条要求。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响应报价并非最终成交价格,按原框架协议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临泉县医疗保障局
地 址: (略) 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霞光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
联系方式:05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金泉 (略)
地 址: (略) 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阳光时代城4号C楼2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韦兰婷
电 话:0558-*
五、附件
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LQ2024QT000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临泉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试剂集中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月3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删除第一章征集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征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质量优先法)/五、评分标准及因素/5.3综合评审业绩要求:1、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多得6分。2、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3分,最多得9分。1和2点都描述的具有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供应商,因为此次招标的配送服务对象为检验试剂及耗材,不涉及相关的药品,增加药品供应商作为服务的主题不合适,也不专业。 (略) 供应商资格。 答复:1、原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多得6分,现修改为“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检验试剂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2分,最多得6分”。 2、原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验试剂或药品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3分,最多得9分,现修改为“供应商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三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验试剂配送服务业绩的,每提供一例得3分,最多得9分”。 3、原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截止时间:2024年2月21日9点00分(北京时间),现修改为“2024年3月7日9点00分”。
更正日期:2024年2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此次招标的框架协议配送 (略) 的检验试剂耗材,附图为此次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明确表示向全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科室使用的检验试剂配送服务。 检验试剂不属于202 (略) 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即不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中的第一种、第二种情形;同时,又不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详见附件1),即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中的第三种情形。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类的项目不是一个意思,该项目仅为政府采购服务类的项目。因此此次招标不适用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采购方式,请终止项目并更改采购方式。 答复:《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 (略) 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检验试剂配送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种情形的适用范围。 2、最高限价: (略) 医疗保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 (略)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2022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2】5号)中项目价格的80%。 其中描述的不高于项目价格的80%提出意见:目前基础医疗机构使用的大部分检验试剂耗材都已经集采,价格收费占比基本上不会有超过50%的,有些集采项目甚至低于10%了,此条款明显存在变相提高医疗物资采购价格,导致医疗支出增大,增加财政支出。是否可以理解为供应商可以把价格投标在80%以内都算合理?建议修改此条要求。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响应报价并非最终成交价格,按原框架协议文件执行。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临泉县医疗保障局
地 址: (略) 临泉县政务服务中心(霞光大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
联系方式:055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金泉 (略)
地 址: (略) 临泉县城南街道办事处光明南路西侧阳光时代城4号C楼2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韦兰婷
电 话:0558-*
五、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