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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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服务指南

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4.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内页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照片2张。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 (略) 或所属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已在居住地参保社会保险的, (略) 或所属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略)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略)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证明

(5)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A、自有住房房产证证或购房合同(须经房管部门备案)、拆迁还原(安置)协议、赠予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B、租赁房屋,当事人须提供承租人与房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房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C、借住亲友房屋,须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亲友房产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D、居住在厂矿、企业单位宿舍,须提供单位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

备注:对于以上申报材料中,需要申报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 (略) 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3.《 (略) 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5.办理时限;申办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外),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发放。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 (略) 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3.《 (略) 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居住证申领

1.受理部门;派出所

2.办理条件;拟在居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

(三)在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五)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

(六)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4.所需材料;

(一)户口簿原件。首页和本人内页复印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近期免冠照片2张。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

(1)已与居住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需 (略) 或所属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已在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已在居住地参保社会保险的, (略) 或所属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出具的参保证明;

(4)在居住地有稳定收入的。 (略)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略) 税务部门出具的纳入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证明

(5)在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A、自有住房房产证证或购房合同(须经房管部门备案)、拆迁还原(安置)协议、赠予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B、租赁房屋,当事人须提供承租人与房主签定的租房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承租人、房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C、借住亲友房屋,须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亲友房产或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D、居住在厂矿、企业单位宿舍,须提供单位居住证明和就业证明;

备注:对于以上申报材料中,需要申报人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

5.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 (略) 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3.《 (略) 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5.办理时限;申办人户籍地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审核不通过的除外),公安机关15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发放。

6.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 (略) 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3.《 (略) 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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