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编制意见招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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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编制意见招标变更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统一编号
 GZ 点击查看>>
 文    号
 穗财采〔2013〕20号
 文件类型
  (略)
 
发布机关
  (略)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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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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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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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采〔2013〕20号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略) 门,各区、 (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 (略) (政 (略) )。

 


 

                                  (略)

*  

(联系人:陈 (略)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略) 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投标管理办法》《 (略) 管理办法》《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

(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 (略) 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 (略) 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 (略) 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略) 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 (略) 。

(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 (略) 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 (略) 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略) 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一)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3个品牌型号或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

(十二)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

(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

二、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略) 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 (略) 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 (略) 理。提供虚假材料的, (略) (略) 。

(五)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 (略) 有内容不 (略) 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

竞争性谈判文件, (略) 有供应商公开唱出, (略) 唱标或 (略) 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 (略) 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 (略) 。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八)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 (略) 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投标品目自动进入 (略)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十一)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 (略) 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 (略) 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 (略) 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 (略) 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 (略) 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 (略) 成员中超过两名;

7.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7.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8.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

9.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

11.评审期间,供应商 (略) 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略) 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略) 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 (略) 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 (略) 在指定媒体发布。

三、 (略) 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 (略) 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 (略) (略) 为 (略) 市指定信息发布平台, (略) 应在 (略) (略) 和其他省 (略) 门指 (略) 络等有 (略) 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 (略) 不得少于20日、 (略) 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略)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 (略) ,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 (略) 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四)在 (略) (略) 上填制采购清单、 (略) 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 (略) 相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 (略) (略) 上填制采购清单、 (略) 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 (略) 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和公 (略) 则。

四、政府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服 (略) 会发展

(一)政府采购应体现国家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 (略) 门审批, (略) 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 (略) 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售后服务的项目,对 (略) 市注册企业、在 (略) 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五、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的指引

(一)各代理 (略) 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质疑中涉及的 (略) 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和主张权利期限。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 (略) 门。

(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委、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 (略) 理。

六、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 (略) 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 (略) 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 (略) 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

(二) (略) 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 (略) 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 (略) 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 (略) 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略) 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 (略) 门对其通报批评;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本意见自发 (略) ,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办公室                * 日印发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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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类型
  (略)
 
发布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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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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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财采〔2013〕20号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通知

 

(略) 门,各区、 (略)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略)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 (略) (政 (略) )。

 


 

                                  (略)

*  

(联系人:陈 (略)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略) 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投标管理办法》《 (略) 管理办法》《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购文件编制应体现信息公开、竞争择优导向

(一)采购文件按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编制,应合法、规范,内容完整,表述清晰、准确、无歧义。

(二)采购需求及子包(标段)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 (略) 充分的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和设置地域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三)采购人不得擅自 (略) 奢侈采购。

(四)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由采购人提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 (略) 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予以纠正。

(五)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略) 预公示或对采购需求组织专家论证。

(六)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金等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 (略) 。

(七)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 (略) 商。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八)不得以不合理的特别授权条款对潜 (略) 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略) 商或经销商等特别授权的,应在采购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分值设置不能超过综合评分总值的3%,且不得设置为资格性条件。

(九)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对供应商的业绩和相关人员配备的要求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的,原则上只需提供一个同类项目经验(附上合同)。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分因素的,应编制近年完成同类项目一览表,年限、金额应明确细化;编制管理和技术人员一览表,具体人员应量化、细化。

(十)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重,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品)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十一)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技术指标或资质至少应当有3个品牌型号或3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能够完全响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可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产品由多家供应商参加竞争,作为不同的供应商计算。

(十二)评分标准必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予以量化,不能精确量化的应设置合理的范围。统计评分结果时,有5名以上(含5名)评委的,商务、技术(服务)分应先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该规则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并告知评审专家。

(十三)重新组织采购的项目,原则上应降低门槛或缩减其他限制性条件以扩大竞争范围,如提高资格条件或其他评审标准的,采购人应具体说明改变的理由。

(十四)采购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的1%,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有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设有质量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5%,期限不得超过质量保证期。

二、采购文件中主要内容格式条款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 “编制和提交采购响应文件须知、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略) 分内容。

(二)采购文件应设置重要格式文件样本。相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逐步推广统一规范的采购文件格式。

(三)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成交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没有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一一响应,评委应逐一核对确认。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 (略) 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四)供应商响应采购需求应具体、明确并提供支持材料,含糊不清、不确切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按照不完全响应或者 (略) 理。提供虚假材料的, (略) (略) 。

(五)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六)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 (略) 有内容不 (略) 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

竞争性谈判文件, (略) 有供应商公开唱出, (略) 唱标或 (略) 进行唱标。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 (略) 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 (略) 。如谈判小组没有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或者等于前一轮报价。

(七)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接受作为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竞争的供应商。

(八)采购文件应列出采购预算金额(最高限价)。

(九)采购项目有特殊条件要求的, (略) 应明确、完整披露,资格审查应在发售采购文件前完成。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投标品目自动进入 (略)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十)采购文件中需准确界定采购品目类别,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与采购品目相匹配。

(十一)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 (略) 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2.任职单位与采购人或参加该采购项目 (略) 政隶属关系;

3.曾经参加过该采购项目的进口产品或采购文件、采购需求、采购方 (略) 服务工作;

4.是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 (略) 门、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与该供应商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 (略) 成员之间具有配偶、近亲属关系;

6.同一单位的评审专家在同 (略) 成员中超过两名;

7.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供应商盖章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的相关证件、证明文件、合同和其他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

7.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最高限价);

8.恶意竞争低于成本价;

9.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10.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

11.评审期间,供应商 (略) 的要求提交经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略) 及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

(略) 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 (略) 告知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十三)中标人(成交人)数量严格按采购文件明确的数量推荐。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报价20%以上的,只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资格。

(十四)评审结果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应通知采购人及时确认采购结果,确认后, (略) 在指定媒体发布。

三、 (略) 应规范,并有合理的时间

(一) (略) 应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容一致。 (略) (略) 为 (略) 市指定信息发布平台, (略) 应在 (略) (略) 和其他省 (略) 门指 (略) 络等有 (略) 会公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 (略) 不得少于20日、 (略) 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略)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网上竞价除外)。采购流程应严格按照法定的 (略) ,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三) (略) 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四)在 (略) (略) 上填制采购清单、 (略) 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视同政府采购项目, (略) 相关规则;除国际招标外,未在 (略) (略) 上填制采购清单、 (略) 和从我市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项目, (略) 政府采购程序,评审结果不得作为政府采购法定支付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非法定政府采购项目,应一并贯彻公平、公正和公 (略) 则。

四、政府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服 (略) 会发展

(一)政府采购应体现国家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 (略) 门审批, (略) 和采购文件注明“经政 (略) 门同意,采购本国产品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限制的进口产品”。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供应商,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委评定。

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指标。对属于优先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评审优惠。

(二)需要保障本地化服务能力或售后服务的项目,对 (略) 市注册企业、在 (略) 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给予评审优惠的,应在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三)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

五、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的指引

(一)各代理 (略) 理各类质疑及举报、控告事宜,做好解释、协调工作。对进入法定环节,有处理责任的事项,代理机构可直接与有关单位联系,对质疑中涉及的 (略) 核查,对质疑事宜作出明确、实质性的答复。

(二)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质疑投诉受理机构和主张权利期限。属于区、县级市的项目,应标明受理投诉 (略) 门。

(三)明确供应商权利救济应遵循的法定程序。对由纪委、审计、新闻媒体等渠道转送的案件,参照政府采购质 (略) 理。

六、监督检查

(一)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 (略) 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的要求编制 (略) 理采购事宜,不得编制与《 (略) 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不一致的采购文件。

(二) (略) 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 (略) 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市通报。

(三)经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 (略) 门的检查,发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 (略) 市采购文件编制意见》要求编制采购文件, (略) 门责成其限时修改采购文件;拒不改正的, (略) 门对其通报批评;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

七、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本意见自发 (略) ,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略) 办公室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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