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年二次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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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年二次答疑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略)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2024-2026年)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N00030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略)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2024-2026年)(二次)磋商文件补疑

2024BTFWN00030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注:(1)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

问题:所有业绩合同均为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即以认证取得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合同结束。那么是否可以只提供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盖认证机构公章以及业绩合同扫描件,即可证明合同已经实施完毕。

答: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即可,投标人须确保提供资料及承诺的真实性,否则须承担一切后果。

2.内审员培训师要求中:外部审核计划、审核报告。这两部分内容是涉及到企业的秘密,认证机构是签了保密承诺函的,按规定是不能向外提供。未来如果有机 (略) (略) 项目我们也要坚守保密承诺。另外关键是项目已完成,认证证书都已经取得,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没有审核计划和报告这些资料上传,认监委也不会颁发证书的,而且认监委是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符合性。

答:此次招标的内审员培训师要求为:“1.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及社保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业绩要求;2.须具有2年及以上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培训经验,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未规定必须提供外部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且上述资料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

3.项目组中审核组组长和组员社保证明是否可以提供一个完整的社保证明?

答:不对社保证明提供做形式上的限制,只要能够完整反映审核组组长和各位组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即可。

4.审核组组长和组员的业绩要求在合同中体现相关人中姓名或在认监委网站上查询到相关项目的审核员姓名是否可以?

答:如提供认监委网站上查询到的相关项目证明,除体现审核员姓名以外,必须明确显示是否为审核组组长,且证明材料须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业绩要求”中内容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

5.磋商保证金第一次已支付,是否本次无须支付?

答:第一次保证金已退还,本次须重新缴纳,且账号与第一次不同,如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须按本次账号缴纳。

6.合规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证明按要求是管理体系审核员再加上合规管理体系培训证书即可,提供这两样是否可以?

答:合规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证明需提供该名人员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看的审核员备案信息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延期部分内容

1.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3月6日11:00”;

2.磋商时间延期到“2024年3月6日11:00”;

3.磋商地点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二)。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尹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2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

附件: (略) (略)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2024-2026年)(二次)磋商文件补疑.pdf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略) (略)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2024-2026年)

原项目编号: 2024BTFWN00030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23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略) (略)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2024-2026年)(二次)磋商文件补疑

2024BTFWN00030

第一部分 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业绩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承诺。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注:(1)投标人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未能明确反映评审因素的(如合同总金额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

问题:所有业绩合同均为合规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即以认证取得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合同结束。那么是否可以只提供合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加盖认证机构公章以及业绩合同扫描件,即可证明合同已经实施完毕。

答: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均予以认可,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即可,投标人须确保提供资料及承诺的真实性,否则须承担一切后果。

2.内审员培训师要求中:外部审核计划、审核报告。这两部分内容是涉及到企业的秘密,认证机构是签了保密承诺函的,按规定是不能向外提供。未来如果有机 (略) (略) 项目我们也要坚守保密承诺。另外关键是项目已完成,认证证书都已经取得,按国家认监委的要求没有审核计划和报告这些资料上传,认监委也不会颁发证书的,而且认监委是定期抽查和监督检查相关资料的符合性。

答:此次招标的内审员培训师要求为:“1.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及社保证明,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业绩要求;2.须具有2年及以上的合规管理体系的培训经验,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未规定必须提供外部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且上述资料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提供。

3.项目组中审核组组长和组员社保证明是否可以提供一个完整的社保证明?

答:不对社保证明提供做形式上的限制,只要能够完整反映审核组组长和各位组员的社保缴纳情况即可。

4.审核组组长和组员的业绩要求在合同中体现相关人中姓名或在认监委网站上查询到相关项目的审核员姓名是否可以?

答:如提供认监委网站上查询到的相关项目证明,除体现审核员姓名以外,必须明确显示是否为审核组组长,且证明材料须按照“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业绩要求”中内容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方公章( (略) 章)。

5.磋商保证金第一次已支付,是否本次无须支付?

答:第一次保证金已退还,本次须重新缴纳,且账号与第一次不同,如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证金,须按本次账号缴纳。

6.合规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证明按要求是管理体系审核员再加上合规管理体系培训证书即可,提供这两样是否可以?

答:合规管理体系审核员资格证明需提供该名人员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可查看的审核员备案信息证明材料。

第二部分 延期部分内容

1.磋商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延期到“2024年3月6日11:00”;

2.磋商时间延期到“2024年3月6日11:00”;

3.磋商地点 (略) 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三楼评标室(二)。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阜阳路17号

联系人:尹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 (略)

地 址: (略) 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年2月29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

附件: (略) (略)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认证审核项目(2024-2026年)(二次)磋商文件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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