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澄清答疑通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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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澄清答疑通知一

慈利县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澄清答疑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回复如下,请各投标人据此投标。

质疑一 : 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1、投 (略) 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0分;承担过国家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5分;本项最高计30分。(本项评审因素如为联合体投标,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此证明材料。同一项目按得分最高计,不重复计分。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其中批准文件须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含有立项部门的盖章页,否则不予计分)。 国家积极鼓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 (略) 所进行环保方面的研究课题申报,省级及以上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可由科学技术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作为立项部门牵头进行组织和发布,但各主管部门立项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是以批准文件形式发布,有的是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形式,有的是以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条款规定为“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其中批准文件须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含有立项部门的盖章页,否则不予计分”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具有网上公示形式的或签订合同形式的研究课题的潜在投标人不能被认定。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1、投 (略) 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0分;承担过国家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5分;本项最高计30分。(本项评审因素如为联合体投标,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此证明材料。同一项目按得分最高计,不重复计分。提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回复:以立项部门批准文件为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略) 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计20分。 水污染治理类、流域治理类、农业面源治理类、场地修复类、固废处理处置类、矿山修复类等属于环境综合修复的子项内容。水污染治理类、流域治理类、农业面源治理类、场地修复类、固废处理处置类、矿山修复类等由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都应被认定为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如果需要潜在投标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为“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字不差,则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澄清。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略) 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环境综合修复(涵盖水污染治理类、流域治理类、农业面源治理类、场地修复类、固废处理处置类、矿山修复类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计20分。

回复:本项目为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三:发布的初步设计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文本),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应提供初步设计的说明书、图纸、概算书,以便于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回复:初步设计说明书(文本)已上传,详见附件。

本次澄清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内容不变,请投标人知悉!

招 标 人:慈利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 (略)

2024年 3 月 1 日

附件: 初步设计说明书(枧潭溪)(1)(1).pdf

附件: 补充公告.pdf

慈利县枧潭溪流域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澄清答疑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本项目招投标有关事宜回复如下,请各投标人据此投标。

质疑一 : 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1、投 (略) 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0分;承担过国家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5分;本项最高计30分。(本项评审因素如为联合体投标,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此证明材料。同一项目按得分最高计,不重复计分。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其中批准文件须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含有立项部门的盖章页,否则不予计分)。 国家积极鼓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企事业单位、 (略) 所进行环保方面的研究课题申报,省级及以上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可由科学技术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作为立项部门牵头进行组织和发布,但各主管部门立项形式不尽相同,有的是以批准文件形式发布,有的是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形式,有的是以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本条款规定为“提供项目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其中批准文件须由项目立项部门发布,且含有立项部门的盖章页,否则不予计分”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造成具有网上公示形式的或签订合同形式的研究课题的潜在投标人不能被认定。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1、投 (略) 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0分;承担过国家级环保方面(水治理或土壤污染治理或农村环境治理工程)研究课题的,且为牵头承担单位的,每一项计15分;本项最高计30分。(本项评审因素如为联合体投标,需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此证明材料。同一项目按得分最高计,不重复计分。提供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计分)。

回复:以立项部门批准文件为准。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略) 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计20分。 水污染治理类、流域治理类、农业面源治理类、场地修复类、固废处理处置类、矿山修复类等属于环境综合修复的子项内容。水污染治理类、流域治理类、农业面源治理类、场地修复类、固废处理处置类、矿山修复类等由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都应被认定为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如果需要潜在投标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为“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字不差,则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请招标人澄清。 修改建议:招标文件第52页 技术能力 (略) 级及以上科学技术部门颁发的环境综合修复(涵盖水污染治理类、流域治理类、农业面源治理类、场地修复类、固废处理处置类、矿山修复类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计20分。

回复:本项目为环境综合修复工程。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三:发布的初步设计没有初步设计说明书(文本),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应提供初步设计的说明书、图纸、概算书,以便于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

回复:初步设计说明书(文本)已上传,详见附件。

本次澄清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内容不变,请投标人知悉!

招 标 人:慈利县 (略)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 (略)

2024年 3 月 1 日

附件: 初步设计说明书(枧潭溪)(1)(1).pdf

附件: 补充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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