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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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答疑补遗文件

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

答疑和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作如下答疑:

提问1:关于商务部分平台检测报告分值设置为20分,此项内容设置是否合理?本项目属于工程类别,不仅仅是软件平台,硬件、土建工程等也占很大部分,但却没有分值覆盖,让人怀疑项目背后是否已被内部操作。

答:本项目属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智慧停车云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保障技术研发实力、部署能力、后期运营效益及招标文件中特殊要求,故设置20分评分分值。

提问2:关于商务部分平台检测报告分值设置为20分,此项内容设置是否合理?本项目属于工程类别,不仅仅是软件平台,硬件、土建工程等也占很大部分,但却没有分值覆盖,让人怀疑项目背后是否已被内部操作。

答:参考以上同类提问回复。

提问3-4: 本项目预算473万的智慧停车系统软件,是为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花费这么大代价的软件采购不可能在招标前就有成品软件,这不是通用软件,所以软件功能不应有任何一家投标人在投标前具有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标明“★”号的条款进行评审”,将技术性能要求作为商务评分项,将不应在中标前具有的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招标法中加分条件前置区别对待投标人的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定制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软件开发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取消上述商务评分项,将对应分数作为技术评分项,改为条件后置,在软件验收前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答:本项目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采用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办法。智慧停车云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各投标人已具有成熟的基础平台,不是全新开发,故不作修改。

提问5: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明确体现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者代理商。但是在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对著作权设定了限制,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

以上要求只针对制造商适用,虽然投标资格条件内没有对投标人有限制,但是商务加分项中隐形限制了投标人,该条款不利于营商环境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更是区别对待投标人。

建议改为投标人或供应商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答:参考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为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者代理商,内容表达清晰,故不作修改。

提问6:本项目预算473万的智慧停车系统软件,是为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花费这么大代价的软件采购不可能在招标前就有成品软件,这不是通用软件,所以软件功能不应有任何一家投标人在投标前具有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标明“★”号的条款进行评审”,将技术性能要求作为商务评分项,将不应在中标前具有的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招标法中加分条件前置区别对待投标人的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定制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软件开发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取消上述商务评分项,将对应分数作为技术评分项,改为条件后置,在软件验收前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答:参考以上同类提问回复。

提问7: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软件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满足标明“★”号的条款占比20分值,设置此项关卡是否是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还是项目已经内部协商已经内定了?请慎重考虑,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答:软件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让各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从而验证各投标人已具备优秀的基础软件平台,不存在排斥或不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提问8:质疑一

招标文件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这项是限定了代理商合理得分项,为了某家中标单位设定了限制,不符合政府招标规则,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强烈建议将投标人改为投标人或者制造商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20分,主流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开发商均无法在投标前就知道*方要求定制开发的内容,招标书发出后才能获悉,但是为什么投标时就要提供所要求的评测报告,这只能 (略) 才能提前做好评测报告,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强烈要求取消上述评分项。

答:质疑一:因本次项目投资大,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对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验证。

质疑二:智慧停车云平台功能要 (略) 场考察和确定使用需求后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综合设计的。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拟投标的智慧停车云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从而验证各投标人已具备基础软件平台,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程序。

提问9:质疑一:问题: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将技术性能评分纳入商务评分标准涉嫌为特定投标人设定评分项,上述技术要求均为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技术要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应将软件平台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需求:建议取消上述评分项。质疑二问题:招标文件第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里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以上要求只针对制造商适用,但是本次不仅是制造商,还有代理商参加投标,虽然投标资格条件内没有对投标人有限制,但是商务加分项中明显限制了投标人,该项评分违背了改善营商环境的中央文件规定,不利于对中小微发展。需求:建议改为投标人或供应商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答:因本次项目投资大,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对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验证。本项目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采用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办法,故不作修改。

提问10: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20分:主流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开发商均无法在投标前提供所要求的评测报告, (略) 才能提前做好评测报告,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取消上述评分项。

答:参考以上同类提问回复。

提问11:第43页商务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问题:只制造商才有著作权,代理商没有,这样只有制造商才能投标了?还是说代理商代理的这个产品他有厂家的著作权就行?

答:因本次项目投资大,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不适于完全无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的纯设备代理商进行承接,故具备一定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且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代理商或制造商更符合本项目要求。

提问12:招标文件中公告项目预估金额为2625.74万元,而招标文件内容中限价为*.11元,请问以哪个为准?投标函报价为含税价报价还是不含税报价,报价中要填写增值税税率是否有必要?

答:招标公告中的2625.74万元为合同估算价,限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11元为准。投标函报价为为含税报价,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增值税税率填写要求已修改,详见以下补遗内容。

提问13:详细的招标文件在哪里下载

答:参考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资料附件。

二、现就“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的补遗通知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中(一)投标函作如下修改:

取消填写“增值税税率为 ”。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巫山县汇馨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顶轶建设 (略)

2024年3月6日




[**].CQCF
预算表.pdf

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

答疑和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施工招标作如下答疑:

提问1:关于商务部分平台检测报告分值设置为20分,此项内容设置是否合理?本项目属于工程类别,不仅仅是软件平台,硬件、土建工程等也占很大部分,但却没有分值覆盖,让人怀疑项目背后是否已被内部操作。

答:本项目属工程货物采购项目,智慧停车云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保障技术研发实力、部署能力、后期运营效益及招标文件中特殊要求,故设置20分评分分值。

提问2:关于商务部分平台检测报告分值设置为20分,此项内容设置是否合理?本项目属于工程类别,不仅仅是软件平台,硬件、土建工程等也占很大部分,但却没有分值覆盖,让人怀疑项目背后是否已被内部操作。

答:参考以上同类提问回复。

提问3-4: 本项目预算473万的智慧停车系统软件,是为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花费这么大代价的软件采购不可能在招标前就有成品软件,这不是通用软件,所以软件功能不应有任何一家投标人在投标前具有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标明“★”号的条款进行评审”,将技术性能要求作为商务评分项,将不应在中标前具有的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招标法中加分条件前置区别对待投标人的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定制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软件开发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取消上述商务评分项,将对应分数作为技术评分项,改为条件后置,在软件验收前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答:本项目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采用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办法。智慧停车云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各投标人已具有成熟的基础平台,不是全新开发,故不作修改。

提问5: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明确体现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是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者代理商。但是在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对著作权设定了限制,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

以上要求只针对制造商适用,虽然投标资格条件内没有对投标人有限制,但是商务加分项中隐形限制了投标人,该条款不利于营商环境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发展,更是区别对待投标人。

建议改为投标人或供应商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答:参考招标文件第二章中投标人须知,投标人为制造商(系统集成商)或者代理商,内容表达清晰,故不作修改。

提问6:本项目预算473万的智慧停车系统软件,是为招标人的需求进行开发,花费这么大代价的软件采购不可能在招标前就有成品软件,这不是通用软件,所以软件功能不应有任何一家投标人在投标前具有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对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偏差表》中对招标文件列明的各项标明“★”号的条款进行评审”,将技术性能要求作为商务评分项,将不应在中标前具有的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违反了招标法中加分条件前置区别对待投标人的原则,有违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定制开发的软件项目应当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软件开发验收时提供检测报告。有内定中标人的嫌疑,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

建议取消上述商务评分项,将对应分数作为技术评分项,改为条件后置,在软件验收前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

答:参考以上同类提问回复。

提问7:关于招标文件中要求软件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满足标明“★”号的条款占比20分值,设置此项关卡是否是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还是项目已经内部协商已经内定了?请慎重考虑,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答:软件平台作为项目核心建设内容,需让各投标人提供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从而验证各投标人已具备优秀的基础软件平台,不存在排斥或不公平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

提问8:质疑一

招标文件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这项是限定了代理商合理得分项,为了某家中标单位设定了限制,不符合政府招标规则,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强烈建议将投标人改为投标人或者制造商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20分,主流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开发商均无法在投标前就知道*方要求定制开发的内容,招标书发出后才能获悉,但是为什么投标时就要提供所要求的评测报告,这只能 (略) 才能提前做好评测报告,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强烈要求取消上述评分项。

答:质疑一:因本次项目投资大,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对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验证。

质疑二:智慧停车云平台功能要 (略) 场考察和确定使用需求后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综合设计的。要求各投标人提供拟投标的智慧停车云平台的第三方机构评测报告,从而验证各投标人已具备基础软件平台,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程序。

提问9:质疑一:问题: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将技术性能评分纳入商务评分标准涉嫌为特定投标人设定评分项,上述技术要求均为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技术要求,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应将软件平台评测报告作为评分项。需求:建议取消上述评分项。质疑二问题:招标文件第43页中商务评分标准里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以上要求只针对制造商适用,但是本次不仅是制造商,还有代理商参加投标,虽然投标资格条件内没有对投标人有限制,但是商务加分项中明显限制了投标人,该项评分违背了改善营商环境的中央文件规定,不利于对中小微发展。需求:建议改为投标人或供应商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答:因本次项目投资大,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招标人需要投标人对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验证。本项目属企业投资备案项目,采用工程货物采购招标,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办法,故不作修改。

提问10:招标文件第43页“评标前附表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技术性能20分:主流智慧停车系统软件平台开发商均无法在投标前提供所要求的评测报告, (略) 才能提前做好评测报告,有违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取消上述评分项。

答:参考以上同类提问回复。

提问11:第43页商务评分标准“要求投标人具备智慧停车软件平台系统、静态交通、车主端APP等停车类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8分”。问题:只制造商才有著作权,代理商没有,这样只有制造商才能投标了?还是说代理商代理的这个产品他有厂家的著作权就行?

答:因本次项目投资大,为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功能品质,不适于完全无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的纯设备代理商进行承接,故具备一定技术研发实力和部署能力且符合招标参数要求的代理商或制造商更符合本项目要求。

提问12:招标文件中公告项目预估金额为2625.74万元,而招标文件内容中限价为*.11元,请问以哪个为准?投标函报价为含税价报价还是不含税报价,报价中要填写增值税税率是否有必要?

答:招标公告中的2625.74万元为合同估算价,限价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11元为准。投标函报价为为含税报价,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增值税税率填写要求已修改,详见以下补遗内容。

提问13:详细的招标文件在哪里下载

答:参考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资料附件。

二、现就“巫山县公共停车位智慧化改造项目(一期)”的补遗通知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中(一)投标函作如下修改:

取消填写“增值税税率为 ”。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巫山县汇馨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顶轶建设 (略)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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