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6处更正公告二
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6处更正公告二
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6处)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HZ000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6处)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3详细审查技术资信分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为: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投标人业绩 |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下列业绩: 1、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建设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例业绩得7.5分,最高得15分; 2、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运维业绩的,每提供一例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 3、生活垃圾(或厨余垃圾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的,每提供一例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 注:(1)满分21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评审依据。合同*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2)同一合同中同时包含上述序号1、序号2及序号3业绩内容的,可累计计分。 (3)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 0-21分 |
其他内容不变,采购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更正日期:2024年03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3、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的,得5分,最高得5分。”,且要求“合同*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事实依据:本项属于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以及运维服务招标内容,且招标文件规定配套设施采购价格预算105万,运维服务预算仅45万元,运维服务预算占比仅30%,评分设置运维服务业绩分占比过高,且合同*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具有排他性,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按照《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建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更改为“2020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1、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建设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的,得5分,最高得15分;2、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运维业绩的,得6分,最高得6分”。
答1:“投标人业绩”评分内容中要求合同*方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违反相关规定。其他见更正内容。
问2:招标文件关于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及荣誉评分。事实依据:设置县、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作为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应取消此项。法律依据: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章招标”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按照《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建议:招标文件关于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及荣誉评分0-6分取消。
答2: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投标人奖项或荣誉”评分内容的设置是体现投标人的相关服务效果及履约能力等评审指标,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3: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下列业绩:3、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的,得5分,最高得5分。招标文件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垃圾分类清运不应该以限定的指向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招标文件垃圾分类清运,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采购及运维服务其中包换垃圾清运服务,不应当只以厨余或者餐厨垃圾收集的特定业绩来评审设备采购和运维服务。应当以设备业绩或者运维服务业绩来做设备采购和运维服务评审要求。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严重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具备严重的限制性、歧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请求:删除或修改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
答3: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包括垃圾分类设施的项目建设、供货安装、运行维护及垃圾分类清运等内容,设置的“投标人业绩”评分内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违反相关规定。其他见更正内容。
问4: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相关认证2、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1)十星级或以上的,得 5 分;(2)九星级或以下的,得3分。 注:满分5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该证书设置不合法、不合理。事实依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以上证书, (略) 场上各类认证机构颁发的,且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并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的以上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同类问题的答复可知:
未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不得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作为评审因素等。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本项目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及运维服务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关联不大,是否有为特定企业的专有证书加分的目的,建议删除,明显属于不合理条件,因此该评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此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相关认证:2、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答4: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包括垃圾分类设施的项目建设、供货安装、运行维护及垃圾分类清运等内容,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要求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可以进行证书信息查询的认证证书,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5: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奖项或荣誉: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且奖项或荣誉名称中含有“先进”或“优秀”字样的: 1、县(区、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颁发的,每提供一个得 1.5 分; 2、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3、 (略) 以上(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注:满分 6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
限定了特定行业,未量化未细化,与本项实际情况不符,具备限制性和歧视性。本项评审因素要求的荣誉表彰,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项评审因素却限制同一等级或者不同等级的荣誉不能按提供的有效荣誉数量进行累计加分,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必须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才能得满分,严重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具备严重的限制性、歧视性,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投标人奖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且奖项或荣誉名称中含有“先进”或“优秀”字样的。
答5: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投标人奖项或荣誉”评分内容的设置是体现投标人的相关服务效果及履约能力等评审指标,不违反相关规定。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0551-*
附件信息:
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6处)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024ACCHZ0005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6处)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0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2.3详细审查技术资信分评分内容“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修改为: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范围 |
投标人业绩 |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下列业绩: 1、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建设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的,每提供一例业绩得7.5分,最高得15分; 2、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运维业绩的,每提供一例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 3、生活垃圾(或厨余垃圾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的,每提供一例业绩得3分,最高得3分。 注:(1)满分21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评审依据。合同*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如上述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的,须另附合同*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方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以上业绩含正在履约的。 (2)同一合同中同时包含上述序号1、序号2及序号3业绩内容的,可累计计分。 (3)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 | 0-21分 |
其他内容不变,采购文件中如有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更正日期:2024年03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要求提供“3、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的,得5分,最高得5分。”,且要求“合同*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事实依据:本项属于垃圾分类配套设施以及运维服务招标内容,且招标文件规定配套设施采购价格预算105万,运维服务预算仅45万元,运维服务预算占比仅30%,评分设置运维服务业绩分占比过高,且合同*方须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具有排他性,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法律依据: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2、按照《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建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更改为“2020年1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1、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建设业绩(或供货安装业绩)的,得5分,最高得15分;2、垃圾分类站(或垃圾分类屋或垃圾分类房)运维业绩的,得6分,最高得6分”。
答1:“投标人业绩”评分内容中要求合同*方为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不违反相关规定。其他见更正内容。
问2:招标文件关于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及荣誉评分。事实依据:设置县、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作为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应取消此项。法律依据: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第2章招标”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按照《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建议:招标文件关于评分标准中投标人奖项及荣誉评分0-6分取消。
答2: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投标人奖项或荣誉”评分内容的设置是体现投标人的相关服务效果及履约能力等评审指标,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3: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委托的下列业绩:3、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的,得5分,最高得5分。招标文件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的是垃圾分类清运不应该以限定的指向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根据招标文件垃圾分类清运,双墩镇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采购及运维服务其中包换垃圾清运服务,不应当只以厨余或者餐厨垃圾收集的特定业绩来评审设备采购和运维服务。应当以设备业绩或者运维服务业绩来做设备采购和运维服务评审要求。技术资信分投标人业绩设置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或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严重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具备严重的限制性、歧视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三十二条。请求:删除或修改厨余或餐厨垃圾分类收运(或运输或清运)业绩。
答3: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包括垃圾分类设施的项目建设、供货安装、运行维护及垃圾分类清运等内容,设置的“投标人业绩”评分内容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不违反相关规定。其他见更正内容。
问4: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相关认证2、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1)十星级或以上的,得 5 分;(2)九星级或以下的,得3分。 注:满分5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有效证书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该证书设置不合法、不合理。事实依据: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证书信息查询截图为评审依据。以上证书, (略) 场上各类认证机构颁发的,且目前国家行政机关并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的以上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根据财政部国库司对同类问题的答复可知:
未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有关资质和能力认定的证书,不得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作为评审因素等。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本项目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及运维服务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与本项目关联不大,是否有为特定企业的专有证书加分的目的,建议删除,明显属于不合理条件,因此该评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此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相关认证:2、投标人具有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答4: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本项目采购需求主要包括垃圾分类设施的项目建设、供货安装、运行维护及垃圾分类清运等内容,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与项目需求相适应,且要求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可以进行证书信息查询的认证证书,不违反相关规定。
问5: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奖项或荣誉: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且奖项或荣誉名称中含有“先进”或“优秀”字样的: 1、县(区、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 颁发的,每提供一个得 1.5 分; 2、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一个得 2 分;3、 (略) 以上( (略) )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每提供一个得 3 分。注:满分 6 分。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
限定了特定行业,未量化未细化,与本项实际情况不符,具备限制性和歧视性。本项评审因素要求的荣誉表彰,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本项评审因素却限制同一等级或者不同等级的荣誉不能按提供的有效荣誉数量进行累计加分,要求各潜在投标人必须提供的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截图(注: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为评审依据。上述材料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才能得满分,严重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符,具备严重的限制性、歧视性,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请求:删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资信分投标人投标人奖2020 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落款时间为准),投标人获得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颁发的奖项或荣誉,且奖项或荣誉名称中含有“先进”或“优秀”字样的。
答5:不予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投标人奖项或荣誉”评分内容的设置是体现投标人的相关服务效果及履约能力等评审指标,不违反相关规定。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长丰县双墩镇人民政府
地址: (略) 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叉口
联系方式:055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长丰县公共 (略)
地址: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
联系方式:0551-*、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杰
电话:0551-*、0551-*
附件信息: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