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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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公示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通市自然资(划)字【2023】20号),拟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内容变更为:

用地单位: (略) (略)

项目名称: (略) 葡萄酒厂东侧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一)

批准用地机关: (略) 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通市自然资(划)字【2023】20号

用地位置: (略) 北侧、葡萄酒公司东侧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交通场站用地

建设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土地取得方式: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tj-2017-132)、 (略) 葡萄酒厂东侧地块规划条件附图

备注:项目名称: (略) 葡萄酒厂东侧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一)( (略) (略) 大型停车场建设项目(地块一))

公示期:2024年03月6日 至 2024年03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略) 东 (略) 99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435-*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落实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吉自然资规【2019】2号)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通市自然资(划)字【2023】20号),拟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内容变更为:

用地单位: (略) (略)

项目名称: (略) 葡萄酒厂东侧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一)

批准用地机关: (略) 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通市自然资(划)字【2023】20号

用地位置: (略) 北侧、葡萄酒公司东侧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交通场站用地

建设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土地取得方式:划拨

附图及附件名称: (略) 自然资源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tj-2017-132)、 (略) 葡萄酒厂东侧地块规划条件附图

备注:项目名称: (略) 葡萄酒厂东侧地块建设项目(地块一)( (略) (略) 大型停车场建设项目(地块一))

公示期:2024年03月6日 至 2024年03月14日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单位: (略) 自然资源局

单位地址: (略) 东 (略) 999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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