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西泉镇百瓜山石灰岩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答疑澄清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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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西泉镇百瓜山石灰岩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答疑澄清公告-招标/资审公告

凤阳县西泉镇百瓜山石灰岩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凤阳县西泉镇百瓜山石灰岩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内容发布如下:

澄清部分: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1月最新示范文本调整,交易文件商务标评审中删除4.2.3异常低价评审。

4.2.3

异常低价评审(注:采用两阶段评审的,仅对入围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等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85%视为异常低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确定异常低价评审的范围

在商务标评4.2.3标基准价计算之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规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滁公管综〔202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意见》(滁公管〔2021〕46号)和招标文件关于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规定,对评标系统标红的投标人报价必须履行异常低价评审程序,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审意见及相关依据。

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证明材料的内容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 (略) 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

删除4.2.3.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等文件精神,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异常低价规定指标时,在商务标标准基准价计算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本次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招标人: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 (略)

2024年3月11日

凤阳县西泉镇百瓜山石灰岩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对“凤阳县西泉镇百瓜山石灰岩矿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项目编号:*)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内容发布如下:

澄清部分: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1月最新示范文本调整,交易文件商务标评审中删除4.2.3异常低价评审。

4.2.3

异常低价评审(注:采用两阶段评审的,仅对入围第二阶段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等文件精神,本项目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的85%视为异常低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确定异常低价评审的范围

在商务标评4.2.3标基准价计算之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关于切实规范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异常低价评审的通知》(滁公管综〔2022〕4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的意见》(滁公管〔2021〕46号)和招标文件关于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规定,对评标系统标红的投标人报价必须履行异常低价评审程序,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评审意见及相关依据。

投标人异常低价投标证明材料的内容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d.亏本让利;e. (略) 场拓展或品牌宣传;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

删除4.2.3.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等文件精神,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含暂列金额、暂估价))异常低价规定指标时,在商务标标准基准价计算前,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本次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疑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最新的答疑澄清公告为准。

招标人: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 (略)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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