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补遗书(第 1 号)
(招标编号:AM-2024-JS-020)
一、内容:
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补遗书(第 1 号)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现发出第 1 号补遗书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如下:
一、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条款进行补充
和修改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 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有,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 DSSG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642,929,048 元(含 3%暂列金额)。”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 3.9.2.5 款修改为:“3.9.2.5 本项目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既 (略) 及运营便道的日常维护、冬季保通和交通组织工作,确
保社会车辆正常通行,并保证现场设置的施工和安全标志完整有效,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
通流;承包 (略) 的行车干扰费、安全费、维修维护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 3.9.2.22 款修改为:“3.2.9.22 本项
目 (略) 立交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 (略) 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略) 施工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现场管理。所产生的涉铁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施工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其他咨询服
务费、委托建设管理费、运输损失补偿费、铁路监控检测费、配合费等)以总额、暂定的金
额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单。”
二、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条款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
改如下:
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 16.1 条修改为: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调整范围:本项目仅对沥青材料进行价格调整,且仅指直 (略) 永久性实体工程
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消耗材料不纳入材料价格调整范围。
沥青范围包括:重交沥青、改性沥青。
(2)沥青调整原则:
①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指定价格(到工地价格,不含增值税):重交沥青 4263 元/吨、改性沥
青 5256 元/吨进行测算、报价。
②合同签订后,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组织统一进行沥青采购招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
合)。路面施工期内,当沥青指定价格与沥青供应期价格(指按沥青采购招标文件中沥青调
价原则,调价后实际支付给沥青供应商的价格,不含增值税)相比波动幅度在±5%(含±5%)
范围内时,其价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范围时,
发包人仅对价格超出±5%的部分调差,并同步调整税金,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
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沥青价格调整时,以沥青运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及经监理人确
认的数量为准,但沥青总数量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包括设计变更)预算的数量。对于超出
部分的沥青数量,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计量支付时,沥青不单独作为支付子目,其价格已包含在沥青混合料报价中。招标文件及
设计图纸中提供的沥青用量仅供参考,沥青数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
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和经验,并结合当地材料及气候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沥青用量。投
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3)以上价格调整,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施工期间颁布相关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
从其规定。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10 其他义务第(25)款修改为:“本项目后续的工程管理、路面
技术服务、钻孔灌注桩完整性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首批梁(板)施工质量检测、交安
工程检测、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房建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材料检测等过程检测工作由承包人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承包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且必须经
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相关取费标准在本项目
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承包人为配合上述
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
付。”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第(2)款修改为:“(2)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
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令)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
[2022]136 号)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所
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跨 (略) 、铁路、 (略) 或其他管线等因修建本项目需进
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
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
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与支付-17.3 工程进度付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绿化工程按每期完成工作量的 60%支付,剩余部分工作量支付如下:①管护期第一
年总体成活率达到 80%以上再支付 20%,剩余的 20%在管护期第二、三年补植后根据成活率
支付;②管护期第一年总体成活率达不到 80%以上不予支付,待管护期第二年全部补植后支
付 20%,剩余的 20%在管护期第三年根据成活率进行支付。③成活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补
植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期内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以上。植物种植成活率未
能达到 95%,则监理人有权暂停退还保留金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补种,同时相应责任期延长一
年。”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第 5 款修改为:“5、102-4 信息化建设费
用: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报总额的 50%。之后根据信息化系统的定期维护
情况,按施工期年度(每年末最后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分期等额支付至总额的 80%;剩余
的 20%,待交工验收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三、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固化工程量清单”、“补充技术
规范(含“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补充)”和“机电工程技术规范”)”和“招标图纸”进
行补充,本项目“固化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已随第 1 号补遗书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发
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由于投标人未及时下载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固化工程量清单”和“补充技术规范”详见“阿拉善盟公共 (略) -建设工程-变
更公告及补遗”中本项目第 1 号补遗书附件。
2、招标图纸下载途径提供如下:
(略) 盘:链接:http://**
提取码:1086
四、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最高投
标限价修改为:“■有,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其中含 5%暂列金额):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DSZJ-1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4,635,876 元(含 5%暂列金额);国
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DSZJ-2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4,572,876 元(含 5%
暂列金额)。
五、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招标图纸”进行补充,本项
目“招标图纸”已随第 1 号补遗书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由于投标人
未及时下载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图纸下载途径提供如下:
(略) 盘:链接:http://**
提取码:1086
本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如投标人未按补遗书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 标 人: 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 内蒙古海维建设 (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 (略) 交通大厦
联 系 人:马楠
电 话:*
电子邮件:*@*q.com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海维建设 (略)
地 址: 内蒙古自治 (略) 海拉尔大街 8 号
联 系 人: 杨先生
电 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补遗书(第 1 号)
(招标编号:AM-2024-JS-020)
一、内容:
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及施工监理招标补遗书(第 1 号)
致: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现发出第 1 号补遗书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改如下:
一、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部分条款进行补充
和修改如下: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 最高投标限价修改为:“■有,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 DSSG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642,929,048 元(含 3%暂列金额)。”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 3.9.2.5 款修改为:“3.9.2.5 本项目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既 (略) 及运营便道的日常维护、冬季保通和交通组织工作,确
保社会车辆正常通行,并保证现场设置的施工和安全标志完整有效,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
通流;承包 (略) 的行车干扰费、安全费、维修维护费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
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9.2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 3.9.2.22 款修改为:“3.2.9.22 本项
目 (略) 立交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 (略) 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略) 施工管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现场管理。所产生的涉铁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印花税及其他税费、施工监理费、设计文件审查费、其他咨询服
务费、委托建设管理费、运输损失补偿费、铁路监控检测费、配合费等)以总额、暂定的金
额形式列入工程量清单。”
二、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条款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和修
改如下:
1、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第 16.1 条修改为: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4 16.1 □合同期内不调价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调整范围:本项目仅对沥青材料进行价格调整,且仅指直 (略) 永久性实体工程
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消耗材料不纳入材料价格调整范围。
沥青范围包括:重交沥青、改性沥青。
(2)沥青调整原则:
①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指定价格(到工地价格,不含增值税):重交沥青 4263 元/吨、改性沥
青 5256 元/吨进行测算、报价。
②合同签订后,在工程实施期间发包人将组织统一进行沥青采购招标(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
合)。路面施工期内,当沥青指定价格与沥青供应期价格(指按沥青采购招标文件中沥青调
价原则,调价后实际支付给沥青供应商的价格,不含增值税)相比波动幅度在±5%(含±5%)
范围内时,其价差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范围时,
发包人仅对价格超出±5%的部分调差,并同步调整税金,因价差调整所引起的管理费、利润
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沥青价格调整时,以沥青运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及经监理人确
认的数量为准,但沥青总数量不得超过施工图设计(包括设计变更)预算的数量。对于超出
部分的沥青数量,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计量支付时,沥青不单独作为支付子目,其价格已包含在沥青混合料报价中。招标文件及
设计图纸中提供的沥青用量仅供参考,沥青数量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
自身管理水平、施工能力和经验,并结合当地材料及气候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沥青用量。投
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风险。
(3)以上价格调整,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在施工期间颁布相关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
从其规定。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4.1.10 其他义务第(25)款修改为:“本项目后续的工程管理、路面
技术服务、钻孔灌注桩完整性检测、桥梁荷载试验检测、首批梁(板)施工质量检测、交安
工程检测、机电工程质量检测、房建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材料检测等过程检测工作由承包人
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不得与承包人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且必须经
监理人及发包人认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根据相关取费标准在本项目
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承包人为配合上述
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
付。”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 9.2.5 项第(2)款修改为:“(2)为确保将安全施工措施落到实
处,发包人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令)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
[2022]136 号)要求设置安全生产费,该项费用按发包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5%计。所
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
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跨 (略) 、铁路、 (略) 或其他管线等因修建本项目需进
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等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
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
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与支付-17.3 工程进度付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绿化工程按每期完成工作量的 60%支付,剩余部分工作量支付如下:①管护期第一
年总体成活率达到 80%以上再支付 20%,剩余的 20%在管护期第二、三年补植后根据成活率
支付;②管护期第一年总体成活率达不到 80%以上不予支付,待管护期第二年全部补植后支
付 20%,剩余的 20%在管护期第三年根据成活率进行支付。③成活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补
植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期内植物种植成活率应达到 95%以上。植物种植成活率未
能达到 95%,则监理人有权暂停退还保留金并要求承包人重新补种,同时相应责任期延长一
年。”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第 5 款修改为:“5、102-4 信息化建设费
用: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报总额的 50%。之后根据信息化系统的定期维护
情况,按施工期年度(每年末最后一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分期等额支付至总额的 80%;剩余
的 20%,待交工验收满足要求后一次性计入终期计量。”
三、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固化工程量清单”、“补充技术
规范(含“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补充)”和“机电工程技术规范”)”和“招标图纸”进
行补充,本项目“固化工程量清单”和“招标图纸”已随第 1 号补遗书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发
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由于投标人未及时下载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固化工程量清单”和“补充技术规范”详见“阿拉善盟公共 (略) -建设工程-变
更公告及补遗”中本项目第 1 号补遗书附件。
2、招标图纸下载途径提供如下:
(略) 盘:链接:http://**
提取码:1086
四、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最高投
标限价修改为:“■有,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其中含 5%暂列金额):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DSZJ-1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4,635,876 元(含 5%暂列金额);国
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DSZJ-2 标段最高投标限价为:4,572,876 元(含 5%
暂列金额)。
五、对“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招标图纸”进行补充,本项
目“招标图纸”已随第 1 号补遗书向所有投标人进行发布,请投标人自行下载,由于投标人
未及时下载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图纸下载途径提供如下:
(略) 盘:链接:http://**
提取码:1086
本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如投标人未按补遗书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 标 人: 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建设管理办公室
招标代理: 内蒙古海维建设 (略)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交通运输局。
三、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国道 213 线 A 至 B (略) 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 (略) 交通大厦
联 系 人:马楠
电 话:*
电子邮件:*@*q.com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海维建设 (略)
地 址: 内蒙古自治 (略) 海拉尔大街 8 号
联 系 人: 杨先生
电 话: *
电子邮件: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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