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废标公告
法律顾问服务项目废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 ||
采购单位 | 福州某部 | ||
行政区域 | 福建省 | 公告时间 | 2024年03月13日 17:18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郑莹莹、吴晓君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 | ||
采购单位 | 福州某部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马尾区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先生/*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略) 107号中美大厦24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郑莹莹、吴晓君/059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2023-JWHJFJ-05-F1013
采购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1、投标文件审查
1.1投标供应商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在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提供的2020年~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均未体现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也未提供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书面说明,不满足《招标文件》特别提示第十条款及附表1 资格性审查表中“一般资格审查”第8条款的规定,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资格性审查情况不合格。
(2)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的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1日09:30)前到达采购机构账户内,根据《招标文件》五、开标与评标中“36.无效投标”的36.1第(5)条款及“特别提示”第四条款的规定,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资格性审查情况不合格。
(3)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略) 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格性审查情况均合格。
1.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 (略) 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正本封面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供应商须知“36.无效投标”第36.2条款(1)的规定,符合性审查情况不符合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中,未对照专用文件规定对第六章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中带“★”号条款在对应的响应偏离表中逐条如实填写所投服务的具体商务和技术要求,注明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并在备注中注明偏离的具体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特别提示第七条款及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第3条款、第4条款的规定,按无效投标处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符合要求。
2、本项目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只有1家,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废标日期:2024年03月13日(项目编号:2023-JWHJFJ-05-F1013)。
2、项目经理:经办人(郑莹莹、张林丽、雷霖/0591-*)、负责人(吴晓君、李水清、应俊/0591-*)。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某部
地址: (略) 马尾区
联系方式:王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略) 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方式:郑莹莹、吴晓君/05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莹莹、吴晓君
电 话: 0591-*、*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 ||
品目 |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法律诉讼服务 | ||
采购单位 | 福州某部 | ||
行政区域 | 福建省 | 公告时间 | 2024年03月13日 17:18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郑莹莹、吴晓君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 | ||
采购单位 | 福州某部 | ||
采购单位地址 | (略) 马尾区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王先生/*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略) 107号中美大厦24层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郑莹莹、吴晓君/0591-*、*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2023-JWHJFJ-05-F1013
采购项目名称: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二、项目终止的原因
1、投标文件审查
1.1投标供应商资格性审查:资格审查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在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正本中提供的2020年~202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均未体现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无所有者权益表的提供书面说明),也未提供无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书面说明,不满足《招标文件》特别提示第十条款及附表1 资格性审查表中“一般资格审查”第8条款的规定,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资格性审查情况不合格。
(2)福建瀛榕律师事务所的投标保证金未在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1日09:30)前到达采购机构账户内,根据《招标文件》五、开标与评标中“36.无效投标”的36.1第(5)条款及“特别提示”第四条款的规定,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资格性审查情况不合格。
(3)经资格审查小组评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略) 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格性审查情况均合格。
1.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符合性要求对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 (略) 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正本封面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供应商须知“36.无效投标”第36.2条款(1)的规定,符合性审查情况不符合要求,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2)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在投标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中,未对照专用文件规定对第六章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中带“★”号条款在对应的响应偏离表中逐条如实填写所投服务的具体商务和技术要求,注明无偏离、正偏离或负偏离,并在备注中注明偏离的具体内容,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不符合《招标文件》特别提示第七条款及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第3条款、第4条款的规定,按无效投标处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符合性审查情况符合要求。
2、本项目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供应商只有1家,本次采购活动终止。
三、其他补充事宜
1、废标日期:2024年03月13日(项目编号:2023-JWHJFJ-05-F1013)。
2、项目经理:经办人(郑莹莹、张林丽、雷霖/0591-*)、负责人(吴晓君、李水清、应俊/0591-*)。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州某部
地址: (略) 马尾区
联系方式:王先生/*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略) 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方式:郑莹莹、吴晓君/059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郑莹莹、吴晓君
电 话: 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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