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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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701,886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及补遗(一) 答疑 提问1: 财务要求能否制造厂家或代理商(以纳税数据为准) 答:财务要求是对投标人要求的,若是制造商参与投标的则由制造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若是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则由代理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即可。 提问2: 2020-2022年三年不亏损的财务报表,因2022年正好疫情封控了半年,我们公司停运半年,所以2022年是亏损的,属于不可抗因素,是否这条可做修改? 答:招标文件财务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要求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以保证后期的供货和履约能力。此项要求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3: 2020-2022年财务报表提供,是否特指的是制造厂商的财务报表? 答:财务要求是对投标人要求的,若是制造商参与投标的则由制造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若是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则由代理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即可。 提问4 : 问题一: (1)招标文件第48页,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的得2分。注:以上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本次投标自动扶梯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资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问题:招标文件在第五章供货要求部分对本次投标品牌做了要求,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却设置了招标文件所推荐品牌无法满足的技术要求,文件编制前后矛盾。是否是招标人有意为某一个厂家专门设置的评标办法?因那一家厂家的扶梯报告描述了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所以设置了其他推荐品牌无法满足的评分。建议修改为: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2分。注:以上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本次投标自动扶梯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资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让其他制造商享有均等参与投标的机会。 答:(1)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品牌为推荐品牌,并未穷举,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为了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现将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要求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48页,要求1-8 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问题:招标文件要求直梯的所有证明资料都为型式试验报告,却不说明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还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并且钢丝绳和钢带的报告都是制造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出具的报告名称为试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建议招标人修改。 答:1、招标文件此处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潜在投标人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或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均可,由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 2、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5: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问题:如果代理商参与投标,就必须提供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的业绩。但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投标品牌全部要求一线知名品牌。我公司有满足*甚至更高的业绩,但是都不是本次招标要求的品牌业绩, (略) 没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吗,未免太苛刻了。我公司严重怀疑招标人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请招标人删除本条不合理要求。 答:(1)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代理商及制造商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充分竞争性。故此项要求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电梯产品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以上品牌为推荐品牌,潜在投标人可提供以上品牌或同等及以上品牌,并未限定品牌,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47页,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 得1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IP52得 0.5分,小于IP41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问题:据查证,几乎所有电梯制造商曳引机上未出现过外壳防护等级的字样,更不用说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莫不是哪个厂家的曳引机报告上是这样写,所以这样评分?请招标人删除此条评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48页,7.电梯门机(1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问题:据查证,几乎所有电梯制造商电梯门机报告上未出现过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的字样,更不用说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莫不是哪个厂家的电梯门机报告上是这样写,所以这样评分?请招标人修改为:7.电梯门机(1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6: 问题一: 钢丝绳或钢带(1分) 钢丝绳或钢带破断力检验结果大于等于75KN得1分,大于等于70KN但小于75KN得0.5分,小于70KN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提问: (1)此处电梯行业的都清楚,此设置在很多项目上已经反复提出过多次质疑了,而该厂家的人还是延用此条件,难道该品牌没有其他新的技术能力体现了吗?值得招标人及业主们深思,为什么还选择与该品牌合作呢?这种没有技术研发的企业是否复合现今的项目需求呢。 (2)钢 (略) 场上已经使用了上100年历史了,钢带才几年呢?大家了解一下就清楚了。此设置就是为了排他性而量身定制的得分项,都知道,OTIS是使用的钢带技术,也是最早使用的,是谁写的大家该一目了然了吧。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二: 4.安全钳(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限速器(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保护装置(1分)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0.5分;否则不得分; (2)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提问: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答:限速器、安全钳、保护装置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限速器、安全钳、保护装置都是电梯在运行活动中最重要的安全指标,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三: 电梯门机(1分) 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提问: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2)门机的防护等级设置几乎已经是最高级别了,那么还需要评选吗?不就是为了“排他性”吗?请招标人必须修改。 答:(1)电梯门机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电梯门机是电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件,其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乘客安全、提供舒适体验以及实现楼层之间的快速交通,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舒适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中关于“电梯门机防护等级”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四: 变频器(调速装置)(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得1分。 提问: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答:(1)变频器(调速装置)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变频器(调速装置)是电梯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应用不仅提高了电梯的运行效率和乘坐舒适度,还有助于延长设备寿命和节能,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舒适、节能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五: 扶梯(2分) 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的得2分。 提问: (1)该条对扶梯的要求也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设置的,具有排他性!不满足3家,已经将SIL2等级拉到更高级别了,设置了投标人门槛,为OTIS品牌量身定制的得分条件,请招标人修改标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六: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技术部分20分; 2.商务部分40分; 3.投标报价40分。 提问: (1)关于评分办法中的(技术部分20分:交货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0分,质量保证措施 5分,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措施 5分),全部为专家自行打分评选,可操控性较强,没有任何关乎本项目对电梯本身的技术指标优势评选。 (2)反而,在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中,直梯(8分),扶梯(2分)这两项关于技术的评分标准,纳入了商务评分标准中,而没有纳入技术评分中,非常之奇怪。同时,商务部分40分之多,也是故意这样设置大分值的商务得分,为某品牌量身制定。 (3)关于投标报价部分40分,按照以往公开招标项目,一搬价格分值都为50分及以上分值,从未出现过这样40分的价格分数比值,技术和商务分值还大于了总评分价格分值,此处必有蹊跷。 综上所述,整个招标文件,给各位投标人及厂家已经设置好了一个又一个接一个的坑,目的非常明确,排除竞争对手,谋取暴利,300W的电梯,要翻倍预算采购,严重违规违纪,招标人并非做到公平公正,还请代建业主,招标代理,八局,院方领导,某个电梯厂家三思而后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答:(1)本项目的分值构成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技术部分分值为20分,投标报价分值为40分,商务部分分值为40分,技术部分为主观性评审,商务部分为客观性评审,由于直梯、扶梯这两项关于技术的评分标准为客观分评审部分,故纳入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客观性评审放在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主观性评审采用暗标评审均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根据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范围设置,技术方案内容对项目实施具备重要意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了技术部分总体评审标准为“若评委对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技术部分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故技术部分评审是公平公正的。 (3)本项目最高限价是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等技术资料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审定的。本项目最高限价包含但不限于电梯16部(含4部扶梯)的供货及安装,60个月的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服务工作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提问7: 问题一: 类似业绩(12分) 12分 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1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1个投标人业绩得4分,最多得12分。 提问: (1)请问招标人,在资格条件中已经设置了业绩限制要求了,同时业绩提供的材料非常之苛刻,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这里又提出要3个业绩才能得满分,这更加明显说明 (略) 自身的业绩量身定做的加分项及排他性条件设置。 (2)大家都知道,医院项目本身相对较少,能完工的更是难找到,这里业绩分值为12分,非常之高,业绩就这么值钱吗? (略) 应该都拿不出真实的业绩的,这种设置方式的确是又狠又绝!想必书 (略) 写手,会帮招标人回复该条质疑称:你们也可以 (略) 业绩来得分呀,此条不做修改。 (3)同时,根据招标人发出的限价及参数,预算就是个天价,16台电梯,大致就300 W左右的电梯,限价就翻了一倍之多,国家的钱就这样进了某个私企的口袋了。请招标人必须修改此要求。 答:(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业绩要求也是对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评估因素之一,商务部分的业绩为择优评审,非入门性条款,旨在优中选优,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类似业绩有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2)本项目业绩类别要求为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并 (略) 业绩,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此项要求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最高限价是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等技术资料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审定的。本项目最高限价包含但不限于电梯16部(含4部扶梯)的供货及安装,60个月的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服务工作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问题二: 企业实力(13分) 1. 所投产品直梯、扶梯,该型号整机获得VDI 4707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或ISO*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的得5分。 提问: 招标人,VDI就是德国、瑞士及奥地利的专家根据“瑞士”能效使用机构,所成立的一个办证机构,大家都知道,现今我国在大力推广自主品牌,支持国内企业,为什么要设置“排他性”要求呢?国外的机构难道真的比我国的机构更强大吗?同时,此处要求等级为A级,已经是最高级别了,那请问还需要评选什么呢?那不就是“排他性”了吗?其他级别就难道不能得分了吗?请招标人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能效机构认证,同时,不能设置最高级别来评选得分。 答:VDI 4707能效等级是目前全球电梯能效的重要的评估依据,ISO*为国际标准。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对电梯综合性能、质量要求较高。且此项要求为“获得VDI 4707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或ISO*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故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三: 直梯(8分) 1.曳引机(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的1分; 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 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得1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IP52得0.5分,小于IP41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2)曵引机防护等级,此要求完全是为某个电梯厂家量身设置的,曳引机本身就在机房内,并未接触外界,没有必须设置这么高的防护等级做为评分,同时该技术并没有什么较高的技术含量,此处分明就是为了“排他性”才做此要求设置的。难道同样都是一线品牌的电梯,技术会差距很大吗?质量会差很多吗?请招标人修改此要求,重新了解一下电梯真正的技术指标,选择复合项目本身的需求才是公平公正的,而并非排除异己。" 答:(1)曳引机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曳引机是电梯的动力源,属核心安全部件,其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输送和传递动力,驱动电梯的运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中“曵引机防护等级”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8: 问题一: 业绩要求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 (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投标货物制造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 (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 注: (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 (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提问一: (1)请问招标人对业绩的要求必须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具体是指产品的型号呢(如:有机房、无机房、扶梯)?还是说需要证明的业绩有“医用电梯”的类别即可满足要求呢? (2)请问招标人,除了业绩需要提供合同关键页以外,还需要提供: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是否招标人故意给大部分有资格的供应商设置的限制条件,且具有非常强的偏向性, (略) 量身定做的资格条件吧?大家都知道2020年我国正处于疫情阶段,大部分项目都已经叫停,就算是恢复开工,截止现今,也 (略) 项目是完全执行完毕的,所以此处设定具有非常大的排他性!请招标人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必须修改此条要求,不要 (略) 拿下该项目,谋取非法的利益而被利用。建议修改为: (略) 业绩合同即可。 答:(1)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要求中“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本项目的业绩类别是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当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包含电梯供货(含安装)和其他货物类别的,电梯供货(含安装)部分的合同金额达到该金额要求的即可。 (2)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业绩要求提供“完成供货证明”为证明所投业绩供货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也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本项目并未 (略) 业绩,也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A)评分标准 交货进度计划及 保证措施 10分评审要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交货进度计划方案及保证措施,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供货计划、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安装设备投入、安装作业流程、移交流程等方案。优得9分-10分,良得8分-9分(不含),一般得6分-8分(不含),差得0分-6分(不含) 质量保证措施 5分评审要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质量的控制、运输保管措施、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优得4.5分-5分,良得4分-4.5分(不含),一般得3分-4分(不含),差得0分-3分(不含)。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措施 5分评审要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措施方案,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团队岗位职责;分别阐述质保期内、外的技术服务;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有定期的巡查计划;应急时间及措施;有完善的培训方案等售后服务措施及方案;是否设有备品备件仓库。优得4.5分-5分,良得4分-4.5分(不含),一般得3分-4分(不含),差得0分-3分(不含)。 提问二: 此处从整个标书看,是否理解为合分呢? (略) 故意让招标人这样设置,好方便对你们要定标的品牌做内幕操作吧。同时,此条纳入评分标准根本没有任何的意义,该项为技术评分,就应该体现具体的技术评分办法及要求,来评选更适合该项目的品牌供应商,并不是这些灵活打分。请招标人必须修改此条或者删除。" 答:(1)本项目的分值构成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技术部分分值为20分,投标报价分值为40分,商务部分分值为40分,技术部分为主观性评审,商务部分为客观性评审,由于直梯,扶梯这两项关于技术的评分标准为客观分评审部分,故纳入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客观性评审放在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主观性评审采用暗标评审均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分值构成合理,并无奇怪之处,也不存在为某品牌做内幕操作的情形。 (2)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根据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范围设置,技术方案内容对项目实施具备重要意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了技术部分总体评审标准为“若评委对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技术部分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故技术部分评审是公平公正的。 提问9: 7.电梯门机(1 分) 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质疑:该条只有奥的斯厂家能够满足,招标人为奥的斯电梯设置专用加分条款,该项目为公开招投标,是否不妥,建议更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0: 一、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 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 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 ,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1 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 1 个投标人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3 款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质疑:由于2020年后疫情导致较多项目执行较慢,很多项目尚未完全验收完毕,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本项目对于业绩的要求较高,建议修改为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投标人可提供电梯制造商的业绩,建议更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1: 1、要求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请问完成供货证明,是需要以上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还是以上4项需全部提供?请明确 2、电梯完工后检验和出具验收报告的 (略) ,使用单位不具备出具验收报告的资质和能力,请 (略) 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3、由于整个合同的电梯数量多,验收报告比较多,若为整个合同的报告附到投标文件中,篇幅较大,建议提供其中几台或部分即可。" 答:1、根据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中的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即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 2、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通常情况使用单位 (略) 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后才会出具相应的完成供货证明,故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设置“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3、关于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业绩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1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第 2.2.4 (2) 商务部分(B)评分标 准中的:类似业绩(12 分) 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1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 1 个投标人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3 款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修改为: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1及3.2 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 1 个投标人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3 款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3: "1、现场配合费比例及金额是多少? 2、交房配合费是指在招标人交房或移交期间,电梯承包人配合招标人交房或移交而产生的电梯运行费及电梯承包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开动电梯的人工等费用,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以上开电梯所需的天数是多少天?请明确" 答:现场配合费比例及具体金额、开电梯所需的天数需由中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 提问14: 第五章设备参数一览表中规定了轿厢尺寸,由于各个厂家井道的布置方式不一样,针对同样的井道尺寸,深化的轿厢尺寸有差异,建议取消规定轿厢宽度深度具体尺寸,以各个厂家深化尺寸为准,满足担架电梯和医用电梯要求即可。 答:轿厢宽度深度具体尺寸是根据建筑结构尺寸决定的,请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15: 招标文件P111,关于制造商授权书的提供,根据以往电梯项目招投标情况来看,代理商参与投标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都是格式仅供参考,最终格式以制造商出具的为准。因制造商都有自家已拟定和固定的授权书模板,若将本项目规定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递交至投标品牌制造商为各代理商开具授权书,经层层审核,恐怕到开标结束,授权书都还无法送至各潜在投标人手中。建议补充内容:本格式仅供参考,最终格式以制造商出具的为准。 答: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可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也可使用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提问16: 招标文件P47-P48,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直梯(8 分)1.曳引机(1 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 1 分;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 得1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 IP52 得 0.5 分,小于 IP41 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3.钢丝绳或钢带(1 分)钢丝绳或钢带破断力检验结果大于等于75KN得1分,大于等于 70KN 但小于 75KN 得 0.5 分,小于 70KN 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4.安全钳(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5.限速器(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6.保护装置(1分)(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0.5分;否则不得分;(2)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得0.5分,否则不得分。7.电梯门机(1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 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8.变频器(调速装置)(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得1分。注:以上1-8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扶梯(2分)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 2 分。注:以上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本次投标自动扶梯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资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问:1、无论是从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还是从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或者从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都不难发现,所有得分项全是倾向奥的斯一家品牌,再结合招标文件P76-P84第五章供货要求全部内容,要求所有电梯产品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国内六大一线电梯品牌唯独不提奥的斯,供货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却又再一次明确指向了奥的斯这一品牌,真实煞费苦心、欲盖弥彰,招标人就这么胆大妄为,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内容吗?请招标人删除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的内容。若招标人以简单的回复打发潜在投标人,我公司会选择采用法律途径维护潜在投标人权益,坚决投诉到底。2、要求提供的得分证明资料全部要求型式试验报告,不仅不说明是提供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还是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还把门机以及钢丝绳钢带的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与型式试验报告混为一谈,还是希望招标人能专业一些。3、变频器(调速装置)要求的证明资料依然没有清楚说明,变频器(调速装置)是处于控制柜内的,因此提供报告应该是提供控制柜或者整梯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样还是希望招标人能专业一些。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7: 1:招标文件P11-P12,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注:(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3)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4)同时设置了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3.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问:我公司作为代理商想参与本次投标,然而在看到资格条件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时,突然愣住了,要求提供2020年至今满足*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的业绩,本项目限价600多万,业绩金额要求*及以上能理解,但为何要求必须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行业内专业人士都知道,投标货物都是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以及技术参数要求选择投标品牌,而不是任何项目都采用同一个品牌去参与,除非是制造商参与投标会每次都投自家品牌,招标人在编制文件前是否有认真思考过此问题?如果考虑过,那么我司可以认为招标人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删除此项不合理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项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18: 02标段(包)信息,该标段的合同估算价*元,实际招标文件正文内的估算价为*,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合同估算金额为*元,最高限价为*.00元,按照招标文件的为准。 提问19: DT9~DT12电梯招标参数速度设定为1.6m/s,其为个别品牌的特定参数设计,建议修改为1.5m/s,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与1.6m/s并无差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0: 所有电梯产品要求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同等或以上品牌的标准是?,难道是招标人的 个人标准或爱好确定。杭州西奥,西继迅达,广日等就是同等品牌。建议修改:不限定品牌;2/若代理商投标限定资格:目前全国的代理商许可项目仅为电梯安装(含修理);无电梯制造商许可项目的同样内容:(含安装,修理,改造);建议修改。 答:1、本项目并未限定品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推荐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品牌可参照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即可。同等级以上品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2、招标文件中关于代理商的资质要求相关内容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1: 问题一: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直梯 7.电梯门机(1 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质疑:据查证,电梯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且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仅奥的斯一家满足,其他品牌未出现门机电动机防护,此条款如此有针对性和偏向性,为特定品牌加分,招标人是在视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为儿戏吗?建议招标删除该内容。请不要以“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回复敷衍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直梯注:以上1-8 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质疑:招标文件要求商务部分评分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而未明确说明是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还是各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此外,作为电梯行业的专业人士都知晓,钢丝绳或钢带、门机所提供的报告均为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试验报告,而招标文件依然统一描述为型式试验报告,是否显得文件编制人员业余和不严谨。同时,变频器(调速装置)属于电梯控制柜中的一部件,证明其为原厂原品牌应为控制柜的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或者整梯的型式试验报告,招标人仍然笼统描述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更显得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未进行核实和调查。建议招标人修改为:注:以上1-2、4-6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各部件型式试验报告,3、7项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各部件试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8项提供控制柜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扶梯 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 2 分。 质疑:本项目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SIL等级要求所有功能均≥SIL2,据查证,能满足该要求的仅奥的斯一家,其他制造商无法完全满足SIL等级要求所有功能均≥SIL2。此条款如此有针对性和偏向性,为特定品牌加分,严重违反我国招投标法相关内容规定。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四: 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三)设备参数一览表 DT9\DT10、DT11\DT12四台直梯速度要求为1.6m/s,我司在响应招标时是否能优于本次招标要求?可否响应速度为1.75m/s,请招标人明确。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五: 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二)制造商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时提供)或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时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质疑:无论是电梯制造商还是其他货物设备制造商,针对代理商授权均有自己既定的授权书格式。我司提供的授权书最终是否可以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为准?请招标人明确。" 答: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可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也可使用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提问22: 问题一: (略) 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质疑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业绩要求 “3.1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投标货物制造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注:(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3)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4)同时设置了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3.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质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试问,除了电梯制造商的每项业绩是销售自家品牌电梯外,哪一家代理商会一直销售某一固定品牌的电梯设备?代理商每次参与投标均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限价、预算选择投标品牌,因此不可能保证已中标项目的电梯品牌与本次投标品牌保持一致。此项要求不合理,并且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删除。请不要以“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回复敷衍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项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质疑:在招标文件中未出现过“专用合同条款”字样,潜在投标人从何处去查找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文件编制如此不严谨,文件编制如此不专业,建议招标人修改此内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直梯 1.曳引机(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1分;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 得 1 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IP52得0.5分,小于 IP41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质疑:据查证,曳引机采用原厂原品牌且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52仅奥的斯能满足。招标人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等相关内容,请招标人删除此项内容。请不要以“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回复敷衍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3: 评分条款中对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加分要求“所有功能均≥ SIL2得2分”,此项评比太过武断,因为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得检测是制造商自行上报得,有的品牌此项检测仅做两三项,而有的品牌检测七八项。建议修改为“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有7项≥ SIL2得2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4: DT9~DT12电梯参数,受井道尺寸影响,能否在满足其它参数的前提下轿厢按1800*1700供应; 答:轿厢宽度深度具体尺寸是根据建筑结构尺寸决定的,请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相关执行。 提问25: 参数表中部分电梯速度设定为1.6m/s,其为个别品牌的参数设定,投标时能否在满足其它参数的前提下用1.75m/s应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6: 评分条款中对门机电机IP防护等级设置加分,此项是否专门为某品牌设定的条款,绝大数电梯制造商报告上都没有对门电机IP等级的评定,建议删除此项另作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7: 评分条款中对曳引机IP防护等级设置加分,此项是否专门为某品牌设定的条款,绝大数电梯制造商报告上都没有直接对曳引机IP等级的评定,建议删除此项另作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8: 业绩:招标要求投标人(代理商)提供本次投标同品牌同类型项目业绩,但同类型(医院)新建项目一个地区就几个,代理商大多又仅销售本区域内的项目,所以本项目限制过于明显。建议代理商投标的提供其销售的同类型业绩,不对销售品牌做限定." 答: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也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本项目并未 (略) 业绩,也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29: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点技术性能指标第5点中。 所有电梯产品要求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 请问: 这个品牌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呢?是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心里自己的标准还是有相关电梯行业的统一标准呢?请招标人明确什么品牌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 答:本项目并未限定品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推荐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品牌可参照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即可。同等级以上品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对扶梯要求中: 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 2 分。 注:以上 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本次 投标自动 扶 梯整梯 “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资料 。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如未 按要求 提供则该 加分项不得分。 请问:国标GB *-2011 中明确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其中对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相关的要求中已明确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的SIL等级,国标并未要求所有功能均需满足≥SIL2,只要扶梯产品满足国标要求即为合格产品。但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超出国标要求太多,存在专门为某一特定品牌的型式试验报告参数所设定评分标准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由,我司建议该评分项改为: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需满足GB *-2011 的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30: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点技术性能指标第5点中。 所有电梯产品要求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 请问: 这个品牌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呢?是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心里自己的标准还是有相关电梯行业的统一标准呢?请招标人明确什么品牌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 答:本项目并未限定品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推荐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品牌可参照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即可。同等级以上品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对扶梯要求中: 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2分。 注:以上 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本次 投标自动 扶 梯整梯 “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资料 。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如未 按要求 提供则该 加分项不得分。 请问:国标GB *-2011 中明确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其中对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相关的要求中已明确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的SIL等级,国标并未要求所有功能均需满足≥SIL2,只要扶梯产品满足国标要求即为合格产品。但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超出国标要求太多,存在专门为某一特定品牌的型式试验报告参数所设定评分标准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由,我司建议该评分项改为: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需满足GB *-2011 的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31: 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 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 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 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 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 位证明。 质疑: 1、要求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请问完成供货证明,是需要以上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还是以上4项需全部提供?请明确 2、电梯完工后检验和出具验收报告的 (略) ,使用单位不具备出具验收报告的资质和能力,请 (略) 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3、由于整个合同的电梯数量多,验收报告比较多,若为整个合同的报告附到投标文件中,篇幅较大,建议提供其中几台或部分即可。" 答:1、根据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中的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即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 2、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此项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3、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业绩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32: 7.电梯门机(1 分) 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质疑: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只有奥的斯厂家能够满足,该条款具备加分唯一性,不满足公开招投标规范,倾向性指向性明显为奥的斯电梯,请招标人更改为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54即可。"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33: "2、GB/T*《电梯层门耐火实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提问:本项目是否需要配置2小时防火门?" 答:根据规范要求,本项目需要配置2小时防火门。 提问34 "变品牌采用能源再生技术有智能切换能量回馈模式和能量消耗模式。 提问:该仅某一个品牌能够满足,具有明显倾向性,请招标人删除“有智能切换能量回馈模式和能量消耗模式。”的描述"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本补遗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时提供)”仅 为参考格式,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可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也可使用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日09:30,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4、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为准。 招 标 人: (略) 、中建 (略) 代建单位: (略) 建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投(重庆) (略) 2024年3月14日 |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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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00,000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6,701,886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CQZYGCZHPG[ZF]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略) 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及补遗(一) 答疑 提问1: 财务要求能否制造厂家或代理商(以纳税数据为准) 答:财务要求是对投标人要求的,若是制造商参与投标的则由制造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若是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则由代理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即可。 提问2: 2020-2022年三年不亏损的财务报表,因2022年正好疫情封控了半年,我们公司停运半年,所以2022年是亏损的,属于不可抗因素,是否这条可做修改? 答:招标文件财务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要求投标人“2020年、2021年、2022年的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以保证后期的供货和履约能力。此项要求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3: 2020-2022年财务报表提供,是否特指的是制造厂商的财务报表? 答:财务要求是对投标人要求的,若是制造商参与投标的则由制造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若是代理商参与投标的,则由代理商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财务资料即可。 提问4 : 问题一: (1)招标文件第48页,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的得2分。注:以上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本次投标自动扶梯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资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问题:招标文件在第五章供货要求部分对本次投标品牌做了要求,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却设置了招标文件所推荐品牌无法满足的技术要求,文件编制前后矛盾。是否是招标人有意为某一个厂家专门设置的评标办法?因那一家厂家的扶梯报告描述了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所以设置了其他推荐品牌无法满足的评分。建议修改为: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2分。注:以上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本次投标自动扶梯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资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让其他制造商享有均等参与投标的机会。 答:(1)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品牌为推荐品牌,并未穷举,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为了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本项目的投标,现将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要求做出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48页,要求1-8 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问题:招标文件要求直梯的所有证明资料都为型式试验报告,却不说明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还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并且钢丝绳和钢带的报告都是制造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出具的报告名称为试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建议招标人修改。 答:1、招标文件此处要求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潜在投标人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或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均可,由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考虑。 2、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5: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11页,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问题:如果代理商参与投标,就必须提供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的业绩。但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次投标品牌全部要求一线知名品牌。我公司有满足*甚至更高的业绩,但是都不是本次招标要求的品牌业绩, (略) 没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吗,未免太苛刻了。我公司严重怀疑招标人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请招标人删除本条不合理要求。 答:(1)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代理商及制造商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充分竞争性。故此项要求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电梯产品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以上品牌为推荐品牌,潜在投标人可提供以上品牌或同等及以上品牌,并未限定品牌,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47页,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 得1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IP52得 0.5分,小于IP41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问题:据查证,几乎所有电梯制造商曳引机上未出现过外壳防护等级的字样,更不用说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莫不是哪个厂家的曳引机报告上是这样写,所以这样评分?请招标人删除此条评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48页,7.电梯门机(1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问题:据查证,几乎所有电梯制造商电梯门机报告上未出现过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的字样,更不用说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莫不是哪个厂家的电梯门机报告上是这样写,所以这样评分?请招标人修改为:7.电梯门机(1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1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6: 问题一: 钢丝绳或钢带(1分) 钢丝绳或钢带破断力检验结果大于等于75KN得1分,大于等于70KN但小于75KN得0.5分,小于70KN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提问: (1)此处电梯行业的都清楚,此设置在很多项目上已经反复提出过多次质疑了,而该厂家的人还是延用此条件,难道该品牌没有其他新的技术能力体现了吗?值得招标人及业主们深思,为什么还选择与该品牌合作呢?这种没有技术研发的企业是否复合现今的项目需求呢。 (2)钢 (略) 场上已经使用了上100年历史了,钢带才几年呢?大家了解一下就清楚了。此设置就是为了排他性而量身定制的得分项,都知道,OTIS是使用的钢带技术,也是最早使用的,是谁写的大家该一目了然了吧。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二: 4.安全钳(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5.限速器(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6.保护装置(1分) (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0.5分;否则不得分; (2)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得0.5分,否则不得分。 提问: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答:限速器、安全钳、保护装置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限速器、安全钳、保护装置都是电梯在运行活动中最重要的安全指标,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三: 电梯门机(1分) 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得0.5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提问: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2)门机的防护等级设置几乎已经是最高级别了,那么还需要评选吗?不就是为了“排他性”吗?请招标人必须修改。 答:(1)电梯门机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电梯门机是电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件,其意义和作用在于保障乘客安全、提供舒适体验以及实现楼层之间的快速交通,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舒适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中关于“电梯门机防护等级”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四: 变频器(调速装置)(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得1分。 提问: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答:(1)变频器(调速装置)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变频器(调速装置)是电梯系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应用不仅提高了电梯的运行效率和乘坐舒适度,还有助于延长设备寿命和节能,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舒适、节能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问题五: 扶梯(2分) 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的得2分。 提问: (1)该条对扶梯的要求也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设置的,具有排他性!不满足3家,已经将SIL2等级拉到更高级别了,设置了投标人门槛,为OTIS品牌量身定制的得分条件,请招标人修改标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六: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1.技术部分20分; 2.商务部分40分; 3.投标报价40分。 提问: (1)关于评分办法中的(技术部分20分:交货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10分,质量保证措施 5分,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措施 5分),全部为专家自行打分评选,可操控性较强,没有任何关乎本项目对电梯本身的技术指标优势评选。 (2)反而,在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中,直梯(8分),扶梯(2分)这两项关于技术的评分标准,纳入了商务评分标准中,而没有纳入技术评分中,非常之奇怪。同时,商务部分40分之多,也是故意这样设置大分值的商务得分,为某品牌量身制定。 (3)关于投标报价部分40分,按照以往公开招标项目,一搬价格分值都为50分及以上分值,从未出现过这样40分的价格分数比值,技术和商务分值还大于了总评分价格分值,此处必有蹊跷。 综上所述,整个招标文件,给各位投标人及厂家已经设置好了一个又一个接一个的坑,目的非常明确,排除竞争对手,谋取暴利,300W的电梯,要翻倍预算采购,严重违规违纪,招标人并非做到公平公正,还请代建业主,招标代理,八局,院方领导,某个电梯厂家三思而后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答:(1)本项目的分值构成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技术部分分值为20分,投标报价分值为40分,商务部分分值为40分,技术部分为主观性评审,商务部分为客观性评审,由于直梯、扶梯这两项关于技术的评分标准为客观分评审部分,故纳入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客观性评审放在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主观性评审采用暗标评审均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本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不存在量身定制的情况,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根据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范围设置,技术方案内容对项目实施具备重要意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了技术部分总体评审标准为“若评委对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技术部分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故技术部分评审是公平公正的。 (3)本项目最高限价是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等技术资料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审定的。本项目最高限价包含但不限于电梯16部(含4部扶梯)的供货及安装,60个月的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服务工作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提问7: 问题一: 类似业绩(12分) 12分 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第3.1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1个投标人业绩得4分,最多得12分。 提问: (1)请问招标人,在资格条件中已经设置了业绩限制要求了,同时业绩提供的材料非常之苛刻,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这里又提出要3个业绩才能得满分,这更加明显说明 (略) 自身的业绩量身定做的加分项及排他性条件设置。 (2)大家都知道,医院项目本身相对较少,能完工的更是难找到,这里业绩分值为12分,非常之高,业绩就这么值钱吗? (略) 应该都拿不出真实的业绩的,这种设置方式的确是又狠又绝!想必书 (略) 写手,会帮招标人回复该条质疑称:你们也可以 (略) 业绩来得分呀,此条不做修改。 (3)同时,根据招标人发出的限价及参数,预算就是个天价,16台电梯,大致就300 W左右的电梯,限价就翻了一倍之多,国家的钱就这样进了某个私企的口袋了。请招标人必须修改此要求。 答:(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业绩要求也是对投标人综合能力的评估因素之一,商务部分的业绩为择优评审,非入门性条款,旨在优中选优,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类似业绩有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2)本项目业绩类别要求为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并 (略) 业绩,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此项要求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3)本项目最高限价是委托第三方专业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施工图等技术资料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编制审定的。本项目最高限价包含但不限于电梯16部(含4部扶梯)的供货及安装,60个月的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服务工作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问题二: 企业实力(13分) 1. 所投产品直梯、扶梯,该型号整机获得VDI 4707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或ISO*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的得5分。 提问: 招标人,VDI就是德国、瑞士及奥地利的专家根据“瑞士”能效使用机构,所成立的一个办证机构,大家都知道,现今我国在大力推广自主品牌,支持国内企业,为什么要设置“排他性”要求呢?国外的机构难道真的比我国的机构更强大吗?同时,此处要求等级为A级,已经是最高级别了,那请问还需要评选什么呢?那不就是“排他性”了吗?其他级别就难道不能得分了吗?请招标人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能效机构认证,同时,不能设置最高级别来评选得分。 答:VDI 4707能效等级是目前全球电梯能效的重要的评估依据,ISO*为国际标准。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对电梯综合性能、质量要求较高。且此项要求为“获得VDI 4707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或ISO*能效等级证书A级认证”,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故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三: 直梯(8分) 1.曳引机(1分) 采用原厂原品牌的1分; 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 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得1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IP52得0.5分,小于IP41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1)此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之规定,不能指定零部件品牌,请修改。 (2)曵引机防护等级,此要求完全是为某个电梯厂家量身设置的,曳引机本身就在机房内,并未接触外界,没有必须设置这么高的防护等级做为评分,同时该技术并没有什么较高的技术含量,此处分明就是为了“排他性”才做此要求设置的。难道同样都是一线品牌的电梯,技术会差距很大吗?质量会差很多吗?请招标人修改此要求,重新了解一下电梯真正的技术指标,选择复合项目本身的需求才是公平公正的,而并非排除异己。" 答:(1)曳引机要求原厂原品牌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曳引机是电梯的动力源,属核心安全部件,其意义和作用在于通过输送和传递动力,驱动电梯的运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安全要求是项目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要求原厂原品牌并不属于指定品牌,招标文件中仅推荐了品牌,该要求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招标文件此项要求中“曵引机防护等级”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8: 问题一: 业绩要求 投标人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 (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 投标货物制造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 (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 3.3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 注: (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 (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提问一: (1)请问招标人对业绩的要求必须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具体是指产品的型号呢(如:有机房、无机房、扶梯)?还是说需要证明的业绩有“医用电梯”的类别即可满足要求呢? (2)请问招标人,除了业绩需要提供合同关键页以外,还需要提供: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是否招标人故意给大部分有资格的供应商设置的限制条件,且具有非常强的偏向性, (略) 量身定做的资格条件吧?大家都知道2020年我国正处于疫情阶段,大部分项目都已经叫停,就算是恢复开工,截止现今,也 (略) 项目是完全执行完毕的,所以此处设定具有非常大的排他性!请招标人秉承公平公正原则,必须修改此条要求,不要 (略) 拿下该项目,谋取非法的利益而被利用。建议修改为: (略) 业绩合同即可。 答:(1)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业绩要求的合同金额要求中“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本项目的业绩类别是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当投标人提供的业绩包含电梯供货(含安装)和其他货物类别的,电梯供货(含安装)部分的合同金额达到该金额要求的即可。 (2)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业绩要求提供“完成供货证明”为证明所投业绩供货安装完成且验收合格,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也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本项目并未 (略) 业绩,也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技术部分(A)评分标准 交货进度计划及 保证措施 10分评审要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交货进度计划方案及保证措施,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供货计划、安装工程进度计划及措施、安装设备投入、安装作业流程、移交流程等方案。优得9分-10分,良得8分-9分(不含),一般得6分-8分(不含),差得0分-6分(不含) 质量保证措施 5分评审要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质量保证措施方案,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生产质量的控制、运输保管措施、安装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优得4.5分-5分,良得4分-4.5分(不含),一般得3分-4分(不含),差得0分-3分(不含)。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措施 5分评审要点: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合理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措施方案,方案中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团队岗位职责;分别阐述质保期内、外的技术服务;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有良好的售后服务保障,有定期的巡查计划;应急时间及措施;有完善的培训方案等售后服务措施及方案;是否设有备品备件仓库。优得4.5分-5分,良得4分-4.5分(不含),一般得3分-4分(不含),差得0分-3分(不含)。 提问二: 此处从整个标书看,是否理解为合分呢? (略) 故意让招标人这样设置,好方便对你们要定标的品牌做内幕操作吧。同时,此条纳入评分标准根本没有任何的意义,该项为技术评分,就应该体现具体的技术评分办法及要求,来评选更适合该项目的品牌供应商,并不是这些灵活打分。请招标人必须修改此条或者删除。" 答:(1)本项目的分值构成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技术部分分值为20分,投标报价分值为40分,商务部分分值为40分,技术部分为主观性评审,商务部分为客观性评审,由于直梯,扶梯这两项关于技术的评分标准为客观分评审部分,故纳入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客观性评审放在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主观性评审采用暗标评审均是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分值构成合理,并无奇怪之处,也不存在为某品牌做内幕操作的情形。 (2)技术部分的评审内容根据本项目具体实施工作范围设置,技术方案内容对项目实施具备重要意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同时招标文件明确了技术部分总体评审标准为“若评委对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低于该部分总分的60%的或对个别投标人技术部分评分畸高(即该评委对技术部分评分的最高分与次高分差额超过该部分总分的10%)的须注明详实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时,所有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余下评委评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投标人技术部分得分。”故技术部分评审是公平公正的。 提问9: 7.电梯门机(1 分) 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质疑:该条只有奥的斯厂家能够满足,招标人为奥的斯电梯设置专用加分条款,该项目为公开招投标,是否不妥,建议更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0: 一、评分标准中类似业绩 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 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 ,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1 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 1 个投标人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3 款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质疑:由于2020年后疫情导致较多项目执行较慢,很多项目尚未完全验收完毕,基于这一实际情况,本项目对于业绩的要求较高,建议修改为满足资格条件的基础,投标人可提供电梯制造商的业绩,建议更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1: 1、要求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请问完成供货证明,是需要以上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还是以上4项需全部提供?请明确 2、电梯完工后检验和出具验收报告的 (略) ,使用单位不具备出具验收报告的资质和能力,请 (略) 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3、由于整个合同的电梯数量多,验收报告比较多,若为整个合同的报告附到投标文件中,篇幅较大,建议提供其中几台或部分即可。" 答:1、根据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中的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即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 2、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通常情况使用单位 (略) 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后才会出具相应的完成供货证明,故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设置“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3、关于业绩的证明材料要求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业绩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1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第 2.2.4 (2) 商务部分(B)评分标 准中的:类似业绩(12 分) 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1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 1 个投标人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3 款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修改为:1.在满足业绩资格条件的基础上(资格业绩不参与评分),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1及3.2 款业绩的要求每增加 1 个投标人业绩得 4 分,最多得 12 分。 业绩证明材料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4.1 条第 3.3 款相关要求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3: "1、现场配合费比例及金额是多少? 2、交房配合费是指在招标人交房或移交期间,电梯承包人配合招标人交房或移交而产生的电梯运行费及电梯承包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开动电梯的人工等费用,以上所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 以上开电梯所需的天数是多少天?请明确" 答:现场配合费比例及具体金额、开电梯所需的天数需由中标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自行协商。 提问14: 第五章设备参数一览表中规定了轿厢尺寸,由于各个厂家井道的布置方式不一样,针对同样的井道尺寸,深化的轿厢尺寸有差异,建议取消规定轿厢宽度深度具体尺寸,以各个厂家深化尺寸为准,满足担架电梯和医用电梯要求即可。 答:轿厢宽度深度具体尺寸是根据建筑结构尺寸决定的,请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15: 招标文件P111,关于制造商授权书的提供,根据以往电梯项目招投标情况来看,代理商参与投标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都是格式仅供参考,最终格式以制造商出具的为准。因制造商都有自家已拟定和固定的授权书模板,若将本项目规定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递交至投标品牌制造商为各代理商开具授权书,经层层审核,恐怕到开标结束,授权书都还无法送至各潜在投标人手中。建议补充内容:本格式仅供参考,最终格式以制造商出具的为准。 答: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可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也可使用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提问16: 招标文件P47-P48,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直梯(8 分)1.曳引机(1 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 1 分;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 得1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 IP52 得 0.5 分,小于 IP41 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3.钢丝绳或钢带(1 分)钢丝绳或钢带破断力检验结果大于等于75KN得1分,大于等于 70KN 但小于 75KN 得 0.5 分,小于 70KN 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4.安全钳(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 1 分,否则不得分。5.限速器(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6.保护装置(1分)(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0.5分;否则不得分;(2)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原厂原品牌得0.5分,否则不得分。7.电梯门机(1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 0.5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8.变频器(调速装置)(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得1分。注:以上1-8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扶梯(2分)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 2 分。注:以上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本次投标自动扶梯整梯“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资料。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问:1、无论是从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还是从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或者从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都不难发现,所有得分项全是倾向奥的斯一家品牌,再结合招标文件P76-P84第五章供货要求全部内容,要求所有电梯产品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国内六大一线电梯品牌唯独不提奥的斯,供货要求中的技术参数要求却又再一次明确指向了奥的斯这一品牌,真实煞费苦心、欲盖弥彰,招标人就这么胆大妄为,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相关内容吗?请招标人删除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的内容。若招标人以简单的回复打发潜在投标人,我公司会选择采用法律途径维护潜在投标人权益,坚决投诉到底。2、要求提供的得分证明资料全部要求型式试验报告,不仅不说明是提供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还是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还把门机以及钢丝绳钢带的试验报告和检验报告与型式试验报告混为一谈,还是希望招标人能专业一些。3、变频器(调速装置)要求的证明资料依然没有清楚说明,变频器(调速装置)是处于控制柜内的,因此提供报告应该是提供控制柜或者整梯的型式试验报告。同样还是希望招标人能专业一些。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17: 1:招标文件P11-P12,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注:(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3)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4)同时设置了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3.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问:我公司作为代理商想参与本次投标,然而在看到资格条件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时,突然愣住了,要求提供2020年至今满足*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的业绩,本项目限价600多万,业绩金额要求*及以上能理解,但为何要求必须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行业内专业人士都知道,投标货物都是根据项目需求和特点以及技术参数要求选择投标品牌,而不是任何项目都采用同一个品牌去参与,除非是制造商参与投标会每次都投自家品牌,招标人在编制文件前是否有认真思考过此问题?如果考虑过,那么我司可以认为招标人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删除此项不合理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项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18: 02标段(包)信息,该标段的合同估算价*元,实际招标文件正文内的估算价为*,以哪个为准? 答:本项目合同估算金额为*元,最高限价为*.00元,按照招标文件的为准。 提问19: DT9~DT12电梯招标参数速度设定为1.6m/s,其为个别品牌的特定参数设计,建议修改为1.5m/s,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与1.6m/s并无差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0: 所有电梯产品要求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同等或以上品牌的标准是?,难道是招标人的 个人标准或爱好确定。杭州西奥,西继迅达,广日等就是同等品牌。建议修改:不限定品牌;2/若代理商投标限定资格:目前全国的代理商许可项目仅为电梯安装(含修理);无电梯制造商许可项目的同样内容:(含安装,修理,改造);建议修改。 答:1、本项目并未限定品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推荐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品牌可参照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即可。同等级以上品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2、招标文件中关于代理商的资质要求相关内容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1: 问题一: "4、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直梯 7.电梯门机(1 分)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质疑:据查证,电梯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且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65仅奥的斯一家满足,其他品牌未出现门机电动机防护,此条款如此有针对性和偏向性,为特定品牌加分,招标人是在视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为儿戏吗?建议招标删除该内容。请不要以“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回复敷衍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直梯注:以上1-8 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若为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质疑:招标文件要求商务部分评分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而未明确说明是提供整梯型式试验报告还是各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此外,作为电梯行业的专业人士都知晓,钢丝绳或钢带、门机所提供的报告均为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试验报告,而招标文件依然统一描述为型式试验报告,是否显得文件编制人员业余和不严谨。同时,变频器(调速装置)属于电梯控制柜中的一部件,证明其为原厂原品牌应为控制柜的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或者整梯的型式试验报告,招标人仍然笼统描述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更显得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前未进行核实和调查。建议招标人修改为:注:以上1-2、4-6项均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各部件型式试验报告,3、7项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各部件试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8项提供控制柜部件型式试验报告。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如未按要求提供则该加分项不得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扶梯 1.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 2 分。 质疑:本项目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SIL等级要求所有功能均≥SIL2,据查证,能满足该要求的仅奥的斯一家,其他制造商无法完全满足SIL等级要求所有功能均≥SIL2。此条款如此有针对性和偏向性,为特定品牌加分,严重违反我国招投标法相关内容规定。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四: 招标文件 第五章 供货要求 三、技术性能指标(三)设备参数一览表 DT9\DT10、DT11\DT12四台直梯速度要求为1.6m/s,我司在响应招标时是否能优于本次招标要求?可否响应速度为1.75m/s,请招标人明确。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五: 招标文件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二)制造商资格声明(制造商投标时提供)或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时提供)制造商授权书。 质疑:无论是电梯制造商还是其他货物设备制造商,针对代理商授权均有自己既定的授权书格式。我司提供的授权书最终是否可以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为准?请招标人明确。" 答: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可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也可使用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提问22: 问题一: (略) 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建设工程电梯采购及安装工程质疑 1、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业绩要求 “3.1 投标人业绩: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投标货物制造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向使用单位供货的满足下列要求的电梯供货(含安装)业绩。(1)合同金额达到:*元及以上(注:提供的业绩包含本次投标货物类别和其他货物类别的,业绩中的本次投标货物类别部分的合同金额须达到该金额要求)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位证明。注:(1)使用单位包括使用该货物的施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2)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3)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4)同时设置了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时:投标人以制造商身份投标的,提供3.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以代理商身份投标的,同时提供3.1投标人业绩和3.2投标货物制造商业绩;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视为无效。” 质疑: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试问,除了电梯制造商的每项业绩是销售自家品牌电梯外,哪一家代理商会一直销售某一固定品牌的电梯设备?代理商每次参与投标均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限价、预算选择投标品牌,因此不可能保证已中标项目的电梯品牌与本次投标品牌保持一致。此项要求不合理,并且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删除。请不要以“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回复敷衍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此项不做修改,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问题二: 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6.1履约保证金 “(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5)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质疑:在招标文件中未出现过“专用合同条款”字样,潜在投标人从何处去查找履约保证金相关内容,文件编制如此不严谨,文件编制如此不专业,建议招标人修改此内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问题三: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2)商务部分(B)评分标准 直梯 1.曳引机(1分)采用原厂原品牌的1分;2.曵引机防护等级(1分)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等于IP52 得 1 分,大于等于IP41但小于IP52得0.5分,小于 IP41不得分。本项最多得1分。 质疑:据查证,曳引机采用原厂原品牌且曳引机外壳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52仅奥的斯能满足。招标人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等相关内容,请招标人删除此项内容。请不要以“符合项目实际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的回复敷衍各潜在投标人。"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3: 评分条款中对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加分要求“所有功能均≥ SIL2得2分”,此项评比太过武断,因为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得检测是制造商自行上报得,有的品牌此项检测仅做两三项,而有的品牌检测七八项。建议修改为“扶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有7项≥ SIL2得2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4: DT9~DT12电梯参数,受井道尺寸影响,能否在满足其它参数的前提下轿厢按1800*1700供应; 答:轿厢宽度深度具体尺寸是根据建筑结构尺寸决定的,请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相关执行。 提问25: 参数表中部分电梯速度设定为1.6m/s,其为个别品牌的参数设定,投标时能否在满足其它参数的前提下用1.75m/s应对;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6: 评分条款中对门机电机IP防护等级设置加分,此项是否专门为某品牌设定的条款,绝大数电梯制造商报告上都没有对门电机IP等级的评定,建议删除此项另作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7: 评分条款中对曳引机IP防护等级设置加分,此项是否专门为某品牌设定的条款,绝大数电梯制造商报告上都没有直接对曳引机IP等级的评定,建议删除此项另作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28: 业绩:招标要求投标人(代理商)提供本次投标同品牌同类型项目业绩,但同类型(医院)新建项目一个地区就几个,代理商大多又仅销售本区域内的项目,所以本项目限制过于明显。建议代理商投标的提供其销售的同类型业绩,不对销售品牌做限定." 答: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的,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设备使用频率高,设备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在设备采购和安装项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综合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主要考察投标人实力、类似供货经验,且本项目面向全国招标,参与投标的可为制造商或代理商,此项要求具有竞争性,欢迎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也请潜在投标人仔细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本项目并未 (略) 业绩,也不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此项要求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29: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点技术性能指标第5点中。 所有电梯产品要求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 请问: 这个品牌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呢?是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心里自己的标准还是有相关电梯行业的统一标准呢?请招标人明确什么品牌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 答:本项目并未限定品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推荐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品牌可参照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即可。同等级以上品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对扶梯要求中: 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 2 分。 注:以上 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本次 投标自动 扶 梯整梯 “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资料 。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如未 按要求 提供则该 加分项不得分。 请问:国标GB *-2011 中明确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其中对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相关的要求中已明确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的SIL等级,国标并未要求所有功能均需满足≥SIL2,只要扶梯产品满足国标要求即为合格产品。但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超出国标要求太多,存在专门为某一特定品牌的型式试验报告参数所设定评分标准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由,我司建议该评分项改为: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需满足GB *-2011 的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30: 问题一: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三点技术性能指标第5点中。 所有电梯产品要求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且非以上品牌经济款型。 请问: 这个品牌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呢?是招标人或者评标专家心里自己的标准还是有相关电梯行业的统一标准呢?请招标人明确什么品牌为“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 答:本项目并未限定品牌, (略) 人流量大、电梯24小时均在使用,使用频率高,使用人群主要为伤病员患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推荐日立(中国)、三菱、通力、迅达(中国)、蒂升或同等及以上品牌,潜在投标人提供的品牌可参照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即可。同等级以上品牌标准由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 问题二: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商务部分评分标准对扶梯要求中: 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 SIL 等级,所有功能均≥SIL2 的得2分。 注:以上 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中提供 本次 投标自动 扶 梯整梯 “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 ”资料 。 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均为加盖制造商公章的扫描件 ,如未 按要求 提供则该 加分项不得分。 请问:国标GB *-2011 中明确规定了自动扶梯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其中对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相关的要求中已明确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的SIL等级,国标并未要求所有功能均需满足≥SIL2,只要扶梯产品满足国标要求即为合格产品。但招标文件的要求明显超出国标要求太多,存在专门为某一特定品牌的型式试验报告参数所设定评分标准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为由,我司建议该评分项改为:安全等级: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功能SIL等级需满足GB *-2011 的要求。"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31: 3.3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文件和完 成供货证明(合同文件提供关键页即可,包括但不限于首页、尾页、 签章页、主要商务条款页,关键页需能充分体现以上业绩要求各项 要素;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若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 材料无法体现技术指标要求(如有)的,还须提供该业绩的使用单 位证明。 质疑: 1、要求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请问完成供货证明,是需要以上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还是以上4项需全部提供?请明确 2、电梯完工后检验和出具验收报告的 (略) ,使用单位不具备出具验收报告的资质和能力,请 (略) 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 3、由于整个合同的电梯数量多,验收报告比较多,若为整个合同的报告附到投标文件中,篇幅较大,建议提供其中几台或部分即可。" 答:1、根据招标文件业绩证明材料的要求中的完成供货证明为以下材料之一:使用单位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入库单、使用单位验收单、供货发票。即4项中任意一项即可。 2、此项要求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写的,此项不做调整,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3、请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业绩相关要求执行。 提问32: 7.电梯门机(1 分) 门机采用原厂原品牌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同时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得 0.5 分,否则不得分;本项最多得 1 分。 质疑: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65 ,只有奥的斯厂家能够满足,该条款具备加分唯一性,不满足公开招投标规范,倾向性指向性明显为奥的斯电梯,请招标人更改为门机电动机防护等级大于等于 IP54即可。"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提问33: "2、GB/T*《电梯层门耐火实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 提问:本项目是否需要配置2小时防火门?" 答:根据规范要求,本项目需要配置2小时防火门。 提问34 "变品牌采用能源再生技术有智能切换能量回馈模式和能量消耗模式。 提问:该仅某一个品牌能够满足,具有明显倾向性,请招标人删除“有智能切换能量回馈模式和能量消耗模式。”的描述"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已做修改,具体详见补遗(一)。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本补遗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修改如下:
2、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代理商投标时提供)”仅 为参考格式,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可参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制造商授权书格式,也可使用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日09:30,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4、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不一致时以本补遗为准。 招 标 人: (略) 、中建 (略) 代建单位: (略) 建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中建投(重庆) (略) 2024年3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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