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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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
品目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行政区域 金湖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17:33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夏少进1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金湖 (略) 9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淮安江益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2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夏少进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HAJY-G2024-0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3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1、项目公告及文件 (略) 站“江苏 (略) ”。

2、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30.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现更正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增加评标标准中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中 2.节能、环保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1)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2)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给予磋商总报价2%的价格扣除。

(3)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给予磋商总报价2%的价格扣除;

注:以提供的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为准,未能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不给予价格扣除。

(4)本项目中实行“强制采购”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增加 第三章 合同文本 二、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规格

2.1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且买方拒付全部货款。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5.装运条件

5.1 根据采购人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付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

(3)装箱单;

(4)采购人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 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7.1 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 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8.2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3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 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和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迟交货、安装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安装,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安装,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安装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安装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 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条款第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买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 天以上时,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 (略)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交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购人应按淮财发【2022】207号通知规定接受供应商提交的保证保险。

3、如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逾期退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仲裁

16.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端,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 (略)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 (略)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和使用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转让

19.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验收

20.1 买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20.2 买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卖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20.3 对于实际使用人和买方分离的项目,买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20.4 如有必要,买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0.5 买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卖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买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20.6 验收合格的项目,买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买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买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 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方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本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过程中卖方的投标澄清等内容将作为本次采购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服务内容缩减、服务不及时的现象,买方有权对卖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21.2 本合同应在买方和卖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3 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写,卖方、买方各执*份,备案*份。

21.4 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买方与卖方进行处理。

21.5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卖方、买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5、其他详见更正后招标文件

6、更正日期:2024年3月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 金湖 (略) 95号

联系人: 徐先生

联系方式: 05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淮安江益工程 (略)

地 址:淮阴区中业慧谷软件园B27-2

联系电话:05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工

电 话:0517-*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
品目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采购单位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行政区域 金湖县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14日 17:33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05日 更正日期 2024年03月06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夏少进1
项目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本级
采购单位地址 金湖 (略) 9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名称 淮安江益 (略)
代理机构地址 (略) 淮阴区中业慧谷淮安软件创意科技园B27-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夏少进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HAJY-G2024-0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3月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1、项目公告及文件 (略) 站“江苏 (略) ”。

2、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30.l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现更正为: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增加评标标准中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中 2.节能、环保政策(本项目不涉及)

(1)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

(2)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给予磋商总报价2%的价格扣除。

(3)在满足采购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所报产品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的给予磋商总报价2%的价格扣除;

注:以提供的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为准,未能提供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不给予价格扣除。

(4)本项目中实行“强制采购”的, (略) 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未提供的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4、增加 第三章 合同文本 二、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如下: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方与卖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列明的买方与卖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金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卖方”系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

2.技术规格

2.1 卖方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相一致。

3.专利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一旦出现专利侵权,卖方应负全部责任,且买方拒付全部货款。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

5.装运条件

5.1 根据采购人指定地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付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卖方应按照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发票;

(2)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

(3)装箱单;

(4)采购人加盖公章证明货物交付使用合格的验收表。

6.3 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计划安排付款。

7.伴随服务

7.1 卖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7.2 除第7.1 条规定外,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合同中卖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应承担的义务;

(4)在项目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7.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

8.1 卖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8.2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缺陷而发生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8.3 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4 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5 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9.检验

9.1 在发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9.2 买方将在卖方交货后*天内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规定相符,买方应及时填写验收表,如果货物的质量的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并有权凭其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根据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和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损失的数额,卖方必须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的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和或修补有缺陷的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对更换和修补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11.卖方迟交货、安装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中规定的交货期交货、安装,并交付买方验收使用。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安装,将受到以下制裁: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

11.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安装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安装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同时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安装时间或终止合同;同时保留按第11.1 条规定对卖方进行制裁的权力。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条款第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目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为误期货物或服务合同价的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11条、12条和17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买方和卖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120 天以上时,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5.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需缴纳履约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 (略) 、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交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采购人应按淮财发【2022】207号通知规定接受供应商提交的保证保险。

3、如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4、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逾期退还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略) 场报价利率(LPR)标准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方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仲裁

16.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一切争端,买方和卖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天内仍不能解决,应将争 (略)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 (略) 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后**天内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6.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6.3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买方和卖方均有约束力。

16.4 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7.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中止合同

18.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和使用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9.转让

19.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0.验收

20.1 买方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

20.2 买方在组织履约验收前,将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并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综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卖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内容做好相应配合工作。

20.3 对于实际使用人和买方分离的项目,买方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20.4 如有必要,买方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将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20.5 买方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卖方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买方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存档备查。

20.6 验收合格的项目,买方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卖方支付合同款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买方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卖方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买方将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 金湖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遴选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方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本次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招标过程中卖方的投标澄清等内容将作为本次采购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服务内容缩减、服务不及时的现象,买方有权对卖方处以适当的经济处罚。

21.2 本合同应在买方和卖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1.3 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写,卖方、买方各执*份,备案*份。

21.4 合同货物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合同纠纷,买方与卖方进行处理。

21.5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卖方、买方协商,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1.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5、其他详见更正后招标文件

6、更正日期:2024年3月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 金湖 (略) 95号

联系人: 徐先生

联系方式: 05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淮安江益工程 (略)

地 址:淮阴区中业慧谷软件园B27-2

联系电话:05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潘工

电 话:0517-*

金湖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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