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验鉴定服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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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验鉴定服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MGX[C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修改内容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11、违约责任:

11.3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项目的,中标人不得再收取该检验鉴定项目费用,并支付单项鉴定费用金额2倍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优先从采购人当季度需支付的检验鉴定服务费用中扣除(下同)。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有检验鉴定报告未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完成送达,或中标人在合同期间出现六次未能按照采购人约定时间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1.4中标人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因鉴定错误导致采购人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出现一次错误扣除单项鉴定费用2倍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错误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1.9中标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经依法查实,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1.11合同暂停期间,采购人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解除合同,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采购人一切损失。

现更正为:

11.3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项目的,中标人不得再收取该检验鉴定项目费用,并支付单项鉴定费用金额2倍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优先从采购人当季度需支付的检验鉴定服务费用中扣除(下同)。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有检验鉴定报告未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完成送达,或中标人在合同期间出现六次未能按照采购人约定时间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11.4中标人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因鉴定错误导致采购人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出现一次错误扣除单项鉴定费用2倍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错误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11.9中标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经依法查实,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1.11合同暂停期间,采购人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解除合同,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采购人一切损失。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尤溪县公安局

地址:尤溪县城 (略) 10号

联系方式:139 5095 1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三 (略)

地址:沪明新村12幢9层18-20号

联系方式:*@*26.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诗洁

电话:0598-*

三 (略)

2024年03月15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SMGX[CS]*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尤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检验鉴定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3月1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修改内容

更正内容:

原招标文件:11、违约责任:

11.3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项目的,中标人不得再收取该检验鉴定项目费用,并支付单项鉴定费用金额2倍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优先从采购人当季度需支付的检验鉴定服务费用中扣除(下同)。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有检验鉴定报告未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完成送达,或中标人在合同期间出现六次未能按照采购人约定时间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1.4中标人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因鉴定错误导致采购人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出现一次错误扣除单项鉴定费用2倍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错误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1.9中标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经依法查实,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1.11合同暂停期间,采购人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解除合同,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采购人一切损失。

现更正为:

11.3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项目的,中标人不得再收取该检验鉴定项目费用,并支付单项鉴定费用金额2倍的赔偿金。该赔偿金优先从采购人当季度需支付的检验鉴定服务费用中扣除(下同)。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有检验鉴定报告未按采购人约定时间完成送达,或中标人在合同期间出现六次未能按照采购人约定时间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11.4中标人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存在明显问题或因鉴定错误导致采购人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出现一次错误扣除单项鉴定费用2倍的赔偿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标人在合同期间累计出现六次错误的,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

11.9中标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经依法查实,采购人可以直接解除服务合同,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1.11合同暂停期间,采购人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解除合同,造成其他损失的,中标人应当赔偿采购人一切损失。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3月15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尤溪县公安局

地址:尤溪县城 (略) 10号

联系方式:139 5095 136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三 (略)

地址:沪明新村12幢9层18-20号

联系方式:*@*26.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诗洁

电话:0598-*

三 (略)

202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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