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州立法工作安排,我委牵头草拟了《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经征求省卫生健康委、州级相关部门、17县(市)卫生健康局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3月18日-4月16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电话:0834-*
(二)电子邮箱:*@*q.com
(三)信函联系地址: (略) (略) 3号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06室。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自治州而离开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一方为农村户口或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第四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应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视为符合政策法规生育。
第五条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送养的子女数应计入规定生育的子女数。
第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第七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再增加五天的育儿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由用人单位予以保障,视为出勤。用人单位不予保障假期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第八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适当给予育儿补贴、托育费用补助,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廉租房时,对符合当地政策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可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根据我州立法工作安排,我委牵头草拟了《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草案)》,经征求省卫生健康委、州级相关部门、17县(市)卫生健康局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3月18日-4月16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一)电话:0834-*
(二)电子邮箱:*@*q.com
(三)信函联系地址: (略) (略) 3号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106室。
凉山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自治州而离开自治州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 自治州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一方为农村户口或少数民族的,可以生育四个子女。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第四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的子女系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应计入规定允许生育子女数;计划内最后一胎系双胞胎或多胞胎而超过生育规定数的,视为符合政策法规生育。
第五条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送养的子女数应计入规定生育的子女数。
第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及其子女、家庭享受的相关政策不变,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时,应当体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照顾。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第七条 符合本补充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再增加五天的育儿假。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由用人单位予以保障,视为出勤。用人单位不予保障假期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
第八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适当给予育儿补贴、托育费用补助,减轻家庭生育、养育负担。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廉租房时,对符合当地政策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可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补充规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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