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牌销售服务补遗书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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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牌销售服务补遗书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福建 (略) (略) 广告牌销售服务(招标编号:GSZ-2024-020)有关事项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4.1 招标范围及合同包划分”,原为:

(1)最高投标限价为单座广告牌月销售金额分成比例,结算按单座广告牌的月销售金额分成结算,结算金额=(实际单座月销售出的金额-单座月销售底价)*中标分成比例,单座销售底价为招标人制定的月销售底价;

修改为:

(1)最高投标限价为单座广告牌月销售金额分成比例,结算按单座广告牌的月销售金额分成结算,结算金额=(实际单座月销售出的金额*90%(扣除10%为路段公司分成)-单座月销售底价)*中标分成比例,单座月销售底价为招标人制定的月销售底价;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5.服务费计取”,原为:

5.1根据实际到账为准,超出*方制定的广告牌底价(具体详见附表)的部分,双方按照约定*方 :*方的比例进行分成。

修改为:

5.1根据实际到账为准,超出*方制定的广告牌底价(具体详见附表)的部分扣除到账金额的10%(该10%为路段公司分成),双方按照约定*方 :*方的比例进行分成。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9、投标截止”,原为: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24年4月2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前送至 (略) 仓山区城 (略) 367号林浦广场二号楼一层本项目开标室,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出席代表应携带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本项目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原件以供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修改为: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24年4月7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前送至 (略) 仓山区城 (略) 367号林浦广场二号楼一层本项目开标室,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出席代表应携带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本项目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原件以供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3.4.1投标保证金”,原为:

(1)银行电汇或转账:投标人应在2024年4月1日17时00分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修改为:

(1)行电汇或转账:投标人应在2024年4月6日17时00分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3.4.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修改为:无息退还。

本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上述相同内容的都作同样修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书为准,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由投标人自行打印成书面文件,招标人不再以其它方式通知投标人。请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查看下载相关附件,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行承担。

招标人:福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略)

2024年03月20日

现将由我司组织招标的福建 (略) (略) 广告牌销售服务(招标编号:GSZ-2024-020)有关事项补遗如下:

一、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4.1 招标范围及合同包划分”,原为:

(1)最高投标限价为单座广告牌月销售金额分成比例,结算按单座广告牌的月销售金额分成结算,结算金额=(实际单座月销售出的金额-单座月销售底价)*中标分成比例,单座销售底价为招标人制定的月销售底价;

修改为:

(1)最高投标限价为单座广告牌月销售金额分成比例,结算按单座广告牌的月销售金额分成结算,结算金额=(实际单座月销售出的金额*90%(扣除10%为路段公司分成)-单座月销售底价)*中标分成比例,单座月销售底价为招标人制定的月销售底价;

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5.服务费计取”,原为:

5.1根据实际到账为准,超出*方制定的广告牌底价(具体详见附表)的部分,双方按照约定*方 :*方的比例进行分成。

修改为:

5.1根据实际到账为准,超出*方制定的广告牌底价(具体详见附表)的部分扣除到账金额的10%(该10%为路段公司分成),双方按照约定*方 :*方的比例进行分成。

三、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的“9、投标截止”,原为: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24年4月2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前送至 (略) 仓山区城 (略) 367号林浦广场二号楼一层本项目开标室,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出席代表应携带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本项目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原件以供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修改为: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应在2024年4月7日上午9:30:00(北京时间)前送至 (略) 仓山区城 (略) 367号林浦广场二号楼一层本项目开标室,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递交投标文件,出席代表应携带招标代理机构开具的本项目收款收据、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等原件以供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四、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3.4.1投标保证金”,原为:

(1)银行电汇或转账:投标人应在2024年4月1日17时00分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修改为:

(1)行电汇或转账:投标人应在2024年4月6日17时00分前,将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注册地的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汇达并解入招标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

五、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的“3.4.3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计算原则”,

修改为:无息退还。

本补遗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中如有涉及上述相同内容的都作同样修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书为准,供投标人自行查阅和下载,由投标人自行打印成书面文件,招标人不再以其它方式通知投标人。请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登录发布本项目招标公 (略) 站查看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查看下载相关附件,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后果自行承担。

招标人:福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 (略) (略)

2024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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