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变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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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变更、更正

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派出所户籍室或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

A.办理条件;18周岁以上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所需材料;1、变更人《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公民申请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侮辱他人的含义。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被刑事处罚的人;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拟改姓名中含有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冷僻字及其他社会公众不易识别字体或者违背民族良俗的不予变更。

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办理时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B.办理条件;18周岁以下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所需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备注: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办理时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C. 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a.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本人劳动收入证明;5、本人的书面申请;6、再婚父母结婚证。

备注: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b.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备注: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c.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备注: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C. 办理条件;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所需材料;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2.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3.《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姓名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派出所户籍室或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

A.办理条件;18周岁以上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所需材料;1、变更人《申请书》;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备注:公民申请变更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德,不得有反社会、反科学、反文明或侮辱他人的含义。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被刑事处罚的人;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拟改姓名中含有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冷僻字及其他社会公众不易识别字体或者违背民族良俗的不予变更。

成年人允许变更姓名情形:1、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2、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办理时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B.办理条件;18周岁以下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所需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2、《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3、父母双方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经公证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或协商一致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备注:若父母有一方联系不上(或非婚生育的情况下),另一方需书面承诺如孩子成年前,对方对变更姓名提出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其同意公安机关恢复原状;上述异议发生在孩子成年后,则以孩子意见为准。

办理时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C. 办理条件;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a. 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 4、本人劳动收入证明;5、本人的书面申请;6、再婚父母结婚证。

备注: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b.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5、经本人同意,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备注: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c.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1、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证明;4、再婚父母结婚证、《居民身份证》;5、再婚父母当场协商一致的书面申请。

备注:再婚父母不能到场的需提供经公证的书面申请。

C. 办理条件;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理

所需材料;1、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2、变更人《居民身份证》;3、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理时限;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户籍窗口(户办大厅)填写业务申请表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2.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

公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3.《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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