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溪至界牌头公路新建工程重发澄清修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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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溪至界牌头公路新建工程重发澄清修改公告

澄清修改文件[1].pdf

澄清修改文件[1] (3).pdf

各投标人:

现对灵溪至 (略) 新建工程(重发)(招标编号A*7001)作如下澄清、修改,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公告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最高投标限价中: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 、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调整为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0.95 、 0.96 、 0.97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2、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信誉中:

(3)近一年(2022年7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调整为:(3)近一年(2023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

(4)近三年(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调整为:(4)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

3、第九章、十、履约行为表中:

(1)近一年(2022年7月1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调整为(1)近一年(2023年1月1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2)近三年(2022年7月1日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调整为(2)近三年(2021年1月1日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

4、项目开标时间及保证金到账时间改为2024年3月19日9:00(北京时间);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19日9:00(北京时间)。

6、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19日9:00(北京时间)。

7、异议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9日9:00(北京时间)。

8、澄清与修改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4日9:00(北京时间)。

招标人: (略) 四明山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天浩 (略)

2024年3月1日

澄清修改文件[1].pdf

澄清修改文件[1] (3).pdf

各投标人:

现对灵溪至 (略) 新建工程(重发)(招标编号A*7001)作如下澄清、修改,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公告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公告为准。

1、第一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最高投标限价中: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 、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调整为调整系数在三个连续值( 0.95 、 0.96 、 0.97 )中开标时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

2、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信誉中:

(3)近一年(2022年7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调整为:(3)近一年(2023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

(4)近三年(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调整为:(4)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0项规定处理。

3、第九章、十、履约行为表中:

(1)近一年(2022年7月1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调整为(1)近一年(2023年1月1日以来),有无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2)近三年(2022年7月1日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调整为(2)近三年(2021年1月1日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无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

4、项目开标时间及保证金到账时间改为2024年3月19日9:00(北京时间);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19日9:00(北京时间)。

6、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19日9:00(北京时间)。

7、异议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9日9:00(北京时间)。

8、澄清与修改截止时间改为2024年3月4日9:00(北京时间)。

招标人: (略) 四明山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 (略) 天浩 (略)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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