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诉讼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1包
校区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诉讼服务采购更正公告第1包
校区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诉讼服务采购项目快捷询价更正公告
(2024-JLPFNJ-F4006)
我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在 (略) 发布了“校区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诉讼服务采购项目(2024-JLPFNJ-F4006)快捷询价公告”,现对以下内容进行更正。
一、原文:“二、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七)经费结算方式:于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中标价的50%;剩余费用于案件 (略) 执行裁定文书、律师事务所提交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日内付清。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系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现更正为:“二、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七)经费结算方式: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中标价的20%;若胜诉剩余费用于案件执行程序结束后10日内付清;若败诉剩余费用不再支付。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系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二、原文:“三、采购需求/项目概况
(一)服务清单、技术要求、服务标准
1.根据委托方要求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2.根据案情需要,就诉讼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代表委托方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得到委托方同意后与被告进行调解或和解;
4.代表委托方参加二审诉讼程序(如有);
5.申请强制执行(如有);
6.律师有义务解答委托方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方面疑问;
7.律师需要充分理解委托方的诉求,围绕委托方的目标进行诉讼;
8.律师服务期间与委托方有良好的沟通,信息反馈及时;
9.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委托方提供科学、合法的建议;
10.对委托方保持独立性,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1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秘密。”
现更正为:
“三、采购需求/项目概况
(一)服务清单、技术要求、服务标准
1.根据委托方要求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2.根据案情需要,就诉讼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代表委托方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得到委托方同意后与被告进行调解或和解;
4.代表委托方参加二审诉讼程序(如有);
5.申请强制执行(如有);
6.律师有义务解答委托方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方面疑问;
7.律师需要充分理解委托方的诉求,围绕委托方的目标进行诉讼;
8.律师服务期间与委托方有良好的沟通,信息反馈及时;
9.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委托方提供科学、合法的建议;
10.对委托方保持独立性,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1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秘密;
12.若胜诉,委托方按中标价全款支付;若败诉,委托方按中标价的20%作为基本酬劳支付,剩余部分不再支付。”
三、原文:“六、公告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6日。”
现更正为:“六、公告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8日。”
四、原文:“七、报价文件递交要求(一)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3月26日17时00分。”
现更正为:“七、报价文件递交要求(一)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3月28日17时00分。”
五、原文:“八、评审时间及方法(一)评审时间:2024年4月7日9时00分。”
现更正为:“评审时间及方法(一)评审时间:2024年4月10日9时00分。”
六、原文:“(三)报价文件组成
采取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递交报价文件的,所有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副本均需包含以下材料,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仅非法定代表人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的需提供);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8.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9.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0.报价一览表;
11.报价函;
12.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
1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14.服务清单;
15.其他材料(技术方案、服务简介、售后服务方案, (略) 简介、资质证书、业绩材料)。”
现更正为:“(三)报价文件组成
采取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递交报价文件的,所有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副本均需包含以下材料,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1.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授权书(仅非负责人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的需提供);
4. 代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信息;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9.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1.报价一览表;
12.报价函;
13.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
1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15.服务清单;
16.其他材料(技术方案、服务简介、售后服务方案, (略) 简介、资质证书、业绩材料)。”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助理、吴主任
联系电话:025-*、025-*
(二)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童组长
联系电话:025-*
2024年3 月21日
校区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诉讼服务采购项目快捷询价更正公告
(2024-JLPFNJ-F4006)
我单位于2024年3月19日在 (略) 发布了“校区房屋质量问题司法诉讼服务采购项目(2024-JLPFNJ-F4006)快捷询价公告”,现对以下内容进行更正。
一、原文:“二、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七)经费结算方式:于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中标价的50%;剩余费用于案件 (略) 执行裁定文书、律师事务所提交发票等结算资料后10日内付清。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系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现更正为:“二、采购需求/项目概况(七)经费结算方式: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中标价的20%;若胜诉剩余费用于案件执行程序结束后10日内付清;若败诉剩余费用不再支付。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系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首个工作日。”
二、原文:“三、采购需求/项目概况
(一)服务清单、技术要求、服务标准
1.根据委托方要求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2.根据案情需要,就诉讼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代表委托方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得到委托方同意后与被告进行调解或和解;
4.代表委托方参加二审诉讼程序(如有);
5.申请强制执行(如有);
6.律师有义务解答委托方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方面疑问;
7.律师需要充分理解委托方的诉求,围绕委托方的目标进行诉讼;
8.律师服务期间与委托方有良好的沟通,信息反馈及时;
9.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委托方提供科学、合法的建议;
10.对委托方保持独立性,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1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秘密。”
现更正为:
“三、采购需求/项目概况
(一)服务清单、技术要求、服务标准
1.根据委托方要求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2.根据案情需要,就诉讼决策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3.代表委托方提起诉讼、收集证据、出庭参加诉讼、得到委托方同意后与被告进行调解或和解;
4.代表委托方参加二审诉讼程序(如有);
5.申请强制执行(如有);
6.律师有义务解答委托方在司法诉讼中的法律方面疑问;
7.律师需要充分理解委托方的诉求,围绕委托方的目标进行诉讼;
8.律师服务期间与委托方有良好的沟通,信息反馈及时;
9.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为委托方提供科学、合法的建议;
10.对委托方保持独立性,不能受任何第三方影响;
1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保守秘密;
12.若胜诉,委托方按中标价全款支付;若败诉,委托方按中标价的20%作为基本酬劳支付,剩余部分不再支付。”
三、原文:“六、公告时间:“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26日。”
现更正为:“六、公告时间:“2024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28日。”
四、原文:“七、报价文件递交要求(一)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3月26日17时00分。”
现更正为:“七、报价文件递交要求(一)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3月28日17时00分。”
五、原文:“八、评审时间及方法(一)评审时间:2024年4月7日9时00分。”
现更正为:“评审时间及方法(一)评审时间:2024年4月10日9时00分。”
六、原文:“(三)报价文件组成
采取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递交报价文件的,所有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副本均需包含以下材料,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仅非法定代表人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的需提供);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5.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8.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9.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0.报价一览表;
11.报价函;
12.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
13.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14.服务清单;
15.其他材料(技术方案、服务简介、售后服务方案, (略) 简介、资质证书、业绩材料)。”
现更正为:“(三)报价文件组成
采取现场递交或邮寄方式递交报价文件的,所有材料需提供一式3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2份,正本、副本均需包含以下材料,盖章后按顺序装订成册:
1.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资格证明书;
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授权书(仅非负责人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的需提供);
4. 代理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6.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合伙人信息;
7.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8.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
9.本项目特定资质材料;
10.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1.报价一览表;
12.报价函;
13.技术指标参数响应偏离表;
14.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15.服务清单;
16.其他材料(技术方案、服务简介、售后服务方案, (略) 简介、资质证书、业绩材料)。”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蒋助理、吴主任
联系电话:025-*、025-*
(二)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童组长
联系电话:025-*
2024年3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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