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情测控系统等设备招标变更
粮情测控系统等设备招标变更
(略) 江 (略) 粮情测控系统等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答疑通知No.001
(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B)
各投标人:
(略) 中(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B)接投标人询问, (略) 相关问题做如下答复:
问题一:本公司对于该项目质疑项如下:1、中储粮是一个企业单位,不能作为加分项。
2、 (略) 地区需要有10个业绩,我公司在 (略) 、 (略) 、 (略) 地区都做了10个以上的业绩,难道不能作为加分项吗。3、中储粮环流熏蒸入围企业数量有限,满足入围企业中选定 (略) 地区 (略) ,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完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请贵单位收到提问后作出相应回复,谢谢。
回复一:(一) (略) 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12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人经营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
2、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30个及以上,但少于各40个的,得6分;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40个及以上的,得8分。
提供:完整有效的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票根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国家政策响应及信誉(8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产品 (略) 门认证环保、节能标志,得4分;
2、投标企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有软件著作权的得4分。
问题二:我公司参加“ (略) 江 (略) 粮情测控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B)”投标活动,为确保本次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依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略) 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以下编列内容很不合理,极大限制了潜在投标人,无法体现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故请贵公司给予合理的修改:一、业绩:1、投标人经营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都是给国家纳税的企业,你这是严重的倾向性,完全违背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原理)2、 ①投标人提供30个及以上同产品业绩证明(含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并出示完整有效的合同及验收报告。②其中 (略) 有10个及以上业绩证明(含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并出示完整有效的合同及验收报告。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得8分;满足一个条件得3分;均不满足的不得分。二、国家政策响应及信誉:3、投标产品属中央储备粮入围产品的得2分,满分4分。三、 (略) 分评分标准:2、为适应数字化、智能化粮库建设需要,投标人能提供粮情测控与智能通风相匹配的案例的,每一个案例得1分,最高得10分(以向用户提供的合同及验收报告为准)。( (略) 地区业绩、入围中储粮等条款:完全倾向于 (略) 比 (略) , (略) 量身定制的条款)
如果这种严重倾向性的条款不作修改,完全有倾向于 (略) 比 (略) 中标。 (略) 条件都评出结果来,损害广大纳税企业的利益, (略) 和发改委提出质疑,让他们了解这种不公平、公正的现象是怎么发生的。这种业绩、信誉评分标准完全违背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完全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极端不公平。都是有类似案例就可以得分,完全是为了 (略) 比 (略) 量身定做,让他中标。
回复二:(一) (略) 考察具备经营年限超过10年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众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二) (略) 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12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人经营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
2、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30个及以上,但少于各40个的,得6分;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40个及以上的,得8分。
提供:完整有效的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票根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国家政策响应及信誉(8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产品 (略) 门认证环保、节能标志,得4分;
2、投标企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有软件著作权的得4分。
招标人: (略) 江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 (略) (略)
* 日
(略) 江 (略) 粮情测控系统等设备采购
招标文件答疑通知No.001
(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B)
各投标人:
(略) 中(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B)接投标人询问, (略) 相关问题做如下答复:
问题一:本公司对于该项目质疑项如下:1、中储粮是一个企业单位,不能作为加分项。
2、 (略) 地区需要有10个业绩,我公司在 (略) 、 (略) 、 (略) 地区都做了10个以上的业绩,难道不能作为加分项吗。3、中储粮环流熏蒸入围企业数量有限,满足入围企业中选定 (略) 地区 (略) ,具有非常明显的针对性,完全违反了招投标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请贵单位收到提问后作出相应回复,谢谢。
回复一:(一) (略) 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12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人经营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
2、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30个及以上,但少于各40个的,得6分;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40个及以上的,得8分。
提供:完整有效的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票根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国家政策响应及信誉(8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产品 (略) 门认证环保、节能标志,得4分;
2、投标企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有软件著作权的得4分。
问题二:我公司参加“ (略) 江 (略) 粮情测控系统等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 点击查看>> B)”投标活动,为确保本次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依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三) (略) 的 (略) 政区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略) 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以下编列内容很不合理,极大限制了潜在投标人,无法体现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故请贵公司给予合理的修改:一、业绩:1、投标人经营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都是给国家纳税的企业,你这是严重的倾向性,完全违背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原理)2、 ①投标人提供30个及以上同产品业绩证明(含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并出示完整有效的合同及验收报告。②其中 (略) 有10个及以上业绩证明(含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并出示完整有效的合同及验收报告。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得8分;满足一个条件得3分;均不满足的不得分。二、国家政策响应及信誉:3、投标产品属中央储备粮入围产品的得2分,满分4分。三、 (略) 分评分标准:2、为适应数字化、智能化粮库建设需要,投标人能提供粮情测控与智能通风相匹配的案例的,每一个案例得1分,最高得10分(以向用户提供的合同及验收报告为准)。( (略) 地区业绩、入围中储粮等条款:完全倾向于 (略) 比 (略) , (略) 量身定制的条款)
如果这种严重倾向性的条款不作修改,完全有倾向于 (略) 比 (略) 中标。 (略) 条件都评出结果来,损害广大纳税企业的利益, (略) 和发改委提出质疑,让他们了解这种不公平、公正的现象是怎么发生的。这种业绩、信誉评分标准完全违背了《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完全是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极端不公平。都是有类似案例就可以得分,完全是为了 (略) 比 (略) 量身定做,让他中标。
回复二:(一) (略) 考察具备经营年限超过10年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众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二) (略) 分评分标准中的业绩(12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人经营年限超过10年及以上的得4分,其余不得分。
2、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30个及以上,但少于各40个的,得6分;2013年至今,投标人提供投标产品测温系统和熏蒸系统单项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业绩证明各40个及以上的,得8分。
提供:完整有效的合同、验收报告及发票票根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三)国家政策响应及信誉(8分)部分修改为:
1、投标产品 (略) 门认证环保、节能标志,得4分;
2、投标企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有软件著作权的得4分。
招标人: (略) 江 (略)
招标代理机构:重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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