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资审文件澄清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9,622,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4-2026年全行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答疑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2024-2026年全行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答疑通知如下。本招标答疑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招标答疑通知为准,本招标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1:招标文件第7页中的第6条(需要提供企业诚信声明及承诺)是否为招标文件第70页的承诺函 答:是,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里的承诺函内容承诺即可。 问2:招标文件的第7页中的第7条( (略) 在渝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监管处罚情况)是否包含分支机构 答:对分支机构及个人的监管处罚不在统计范围内。 问3:就本次招标内容第三章条款号2.2.1(B)商务部分项下“服务运营能力(17分)”部分内容提出质疑,质疑理由如下: 就目前险企针对各个大型企业、银行的服务方式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服务模式一: (略) 利用其机构数优势为节约人力成本,由其各个机构综合内勤兼职收取案件的模式按月上门收取案件,其职责仅仅作为案件收取,服务工作仅占其工作内容量不到10%。 服务模式二: (略) 按照客户类型、人数及区域成立预计5-6人的专职服务专员团队,按客户规定时间及地点上门服务,其工作内容为专职从事对口企业客户的理赔服务、咨询及年度数据报告等,服务工作占100%工作量。 对比以上两种模式对于客户体验后者更佳,故有理由相信机构数与服务质量好坏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提出以下质疑: 一、2019年8月5日发布的财政部发布的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清理事项中包含: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该项评分标准中,用占比17%的分数设置了服务机构数及服务团队人员的供应商规模作为门槛,就目前能达到 (略) 屈指可数。与《政府采购法》法条中保护中小企业平等机会避免设置不合理门槛,确保所有企业都有机会公平参与竞争的原则相违背。 二、根据《 (略) 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规定。本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有明显限制性条款及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有失招标的公平、公正。 答: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设置的“服务运营能力”评分招标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及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故不作调整,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注:本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
2024年3月26日 |
递交时间 |
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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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50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9,622,000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无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2024-2026年全行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答疑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2024-2026年全行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答疑通知如下。本招标答疑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招标答疑通知为准,本招标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1:招标文件第7页中的第6条(需要提供企业诚信声明及承诺)是否为招标文件第70页的承诺函 答:是,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里的承诺函内容承诺即可。 问2:招标文件的第7页中的第7条( (略) 在渝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前的监管处罚情况)是否包含分支机构 答:对分支机构及个人的监管处罚不在统计范围内。 问3:就本次招标内容第三章条款号2.2.1(B)商务部分项下“服务运营能力(17分)”部分内容提出质疑,质疑理由如下: 就目前险企针对各个大型企业、银行的服务方式通常分为以下两类: 服务模式一: (略) 利用其机构数优势为节约人力成本,由其各个机构综合内勤兼职收取案件的模式按月上门收取案件,其职责仅仅作为案件收取,服务工作仅占其工作内容量不到10%。 服务模式二: (略) 按照客户类型、人数及区域成立预计5-6人的专职服务专员团队,按客户规定时间及地点上门服务,其工作内容为专职从事对口企业客户的理赔服务、咨询及年度数据报告等,服务工作占100%工作量。 对比以上两种模式对于客户体验后者更佳,故有理由相信机构数与服务质量好坏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提出以下质疑: 一、2019年8月5日发布的财政部发布的财库〔2019〕38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清理事项中包含:第一条(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该项评分标准中,用占比17%的分数设置了服务机构数及服务团队人员的供应商规模作为门槛,就目前能达到 (略) 屈指可数。与《政府采购法》法条中保护中小企业平等机会避免设置不合理门槛,确保所有企业都有机会公平参与竞争的原则相违背。 二、根据《 (略) 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五条“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应当将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集中编写。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规定。本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有明显限制性条款及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有失招标的公平、公正。 答: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本项目设置的“服务运营能力”评分招标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及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况,故不作调整,欢迎所有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注:本答疑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答疑通知不一致的,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
2024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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