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变更公告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变更公告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变更公告 | 2024-03-27 |
(略) (略) (略) 区(全过程工程咨询)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 (略) (略) (略) 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E*0001)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略) 〔2023〕47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规定执行。其他省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证书,其资质有效期以资质证书注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为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第3.4.5条款中“(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3、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格式)”中第7条“定金、进度款”内容调整如下:
第一次付费:方案及总平报批通过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
第二次付费:初步设计及初设概算完成审批,且最高限价取得批复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7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第三次付费:完成对所有施工图和专项设计的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同时须积极配合分阶段财政预算送审所需资料,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设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略) 审定后,且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按审后金额支付设计费的2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第四次付费: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付清设计费。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6中“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表格内容调整如下:
付费次序 | 占方案及初步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30% | 方案及总平报批通过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 | |
第二次付费 | 40% | 初步设计及初设概算完成审批,且最高限价取得批复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7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 |
第三次付费 | 20% | 完成对所有施工图和专项设计的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同时须积极配合分阶段财政预算送审所需资料,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设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略) 审定后,且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按审后金额支付设计费的2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 |
第四次付费 | 10% | 余款付清 | 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付清设计费。 |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2024年3月27日
福州市第一总医院鼓山院区(全过程工程咨询)-变更公告 | 2024-03-27 |
(略) (略) (略) 区(全过程工程咨询)
补充通知(第01号)
现将由我司组织 (略) (略) (略) 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编号:E*0001)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1、福建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略) 〔2023〕47号)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许〔2023〕4号)规定执行。其他省资质审批部门审批的企业资质证书,其资质有效期以资质证书注明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为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继续有效的,投标人应在资格文件中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二节“投标人须知”第3.4.5条款中“(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3、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格式)”中第7条“定金、进度款”内容调整如下:
第一次付费:方案及总平报批通过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
第二次付费:初步设计及初设概算完成审批,且最高限价取得批复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7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第三次付费:完成对所有施工图和专项设计的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同时须积极配合分阶段财政预算送审所需资料,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设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略) 审定后,且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按审后金额支付设计费的2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第四次付费: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付清设计费。
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6中“设计费支付条件和金额”表格内容调整如下:
付费次序 | 占方案及初步设计费% | 付费额(元) |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
第一次付费 | 30% | 方案及总平报批通过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支付合同总额的30%。 | |
第二次付费 | 40% | 初步设计及初设概算完成审批,且最高限价取得批复后,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4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7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 |
第三次付费 | 20% | 完成对所有施工图和专项设计的审核并出具正式审核意见,同时须积极配合分阶段财政预算送审所需资料,设计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及代建单位确认,设 (略)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略) 审定后,且财政拨款到位后,由发包人按审后金额支付设计费的20%,累计支付至设计费的90%。在本期设计费支付时,应按施工中标价作为计费基数对合同总额进行修正调整,对之前支付的设计费进行重新计算,按实调整和支付。支付不足的,在本期补足;超量支付的扣回。 | |
第四次付费 | 10% | 余款付清 | 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按审定结算付清设计费。 |
本“补充通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 (略)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 (略)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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