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变更公告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变更公告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变更公告 | 2024-03-27 |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补充修改如下:
1、招标公告2.4款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人民币*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BIM)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元,设计费人民币*元,暂定金额 0元。招标文件其他相应条款作上述相同修改。
2、招标公告2.3款、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6款中②施工内容中“前期三通一平”修改为:“三通一平”。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3款中“(1)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各分包单位用水、用电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水损、电损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缴交,该费用的分摊,由承包人与各分包单位协商解决。该水电费用可由总包单位统一对分包人进行挂表计量,分包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水电费用若采取包干计取方式,总包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分包结算价的1%。”修改为:“(1)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各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水损、电损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2.1款中“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现金形式递交)在有效期届满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修改为:“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如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在有效期届满后退还给承包人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同期央行存款活期基准利率,并从履约担保金到账第二日开始计息。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3.7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第(8)点中“3)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专业分包结算价的2%计取,由发包人在结算时另行计算,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分包人主张费用。”修改为:“3)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专业分包结算价的3%计取,由发包人在结算时另行计算,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分包人主张费用。”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款(2)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办法中“可调整的主要材料是:钢筋、钢铰线、钢材(型钢与钢板)、水泥、商品混凝土、管桩、电线、电缆铜。”修改为:“可调整的主要材料是:钢筋、钢铰线、钢材(型钢与钢板)、水泥、商品混凝土、管桩、电线(电缆)铜。”;b.电线、电缆的价格调整办法如下中的“电线、电缆铜价格”修改为:“电线(电缆)铜价格”
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2款修改为如下:
(1)设计费金额(暂定):¥ * 元,
设计费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 21.5 元/平方米,结算时不予调整。
注:①设计费=总建筑面积 *.11 平方米* 21.5 元/平方米; (其中永久电工程设计费为*/平方米)
②本项目竣工结算时,设计费按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设计费综合单价(*/平方米)计取。
③若本项目未实施装配式建筑,则设计费含税综合包干单价扣减*/平方米。
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4款中第(8)点修改为:“(8)本项目现场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地后遗留的旧建筑物、构造物、地下障碍物、暗管的拆除、桩基引孔、地上地下清障与外运、旧电杆和箱变迁改、树木迁移、菜地青苗补偿、施工期间对周边房屋(含古建筑) (略) 的保护、地下管线迁改、垃圾清运等费用按*元包干计取。承包人投标前已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上述内容不作为合同工期调整的理由。本项不按投标下浮率下浮。”
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3.1款中永久电工程设计费付款节点修改为如下:
付款次序 | 占设计费进度款比率 | 付款节点 |
第一次付费 | 10% | 合同签订后,提供设计时间节点计划及设计人员表后付至10% |
第二次付费 | 20% | 供电方案通过供电部门审批后付至30% |
第三次付费 | 50% | 施工图纸通过供电部门图审后付至80% |
第四次付费 | 15% | 竣工验收后付至95% |
第五次付费 | 5% | 考核设计费,工程结算后付至100% |
1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4款中“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桩基工程量、不可抗力、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承包幅度时发生的差价外的所有风险。”修改为:“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承包幅度时发生的差价外的所有风险。”
1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4款中“42)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结算时桩基工程量按桩基竣工图结合桩基施工记录、地质勘察报告计算工程量按实调整。“修改为:“(42)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结算时桩基工程量可按桩基竣工图结合桩基施工记录、地质勘察报告计算,但最终不得超过桩基施工图预算造价。”
12、删除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5.2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包含第②点中“(该水电费用可由承包人统一对分包人进行单独计量,分包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水电费用若采取包干计取方式,总包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分包结算价的1%)”。
1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5.14.12后增加以下内容:
“25.14.13若本项目未实施装配式建筑,则招标最高限价需扣减装配式的金额,即扣减金额为招标文件设计方案的计容面积**/m2,并相应调整合同价。25.14. (略) 由按二回进线同时运行,第一回和第二回进线工程量各暂按5公里编制最高限价,若低于5公里则按(5公里-实际长度)*1300元/m*(1-K)扣减合同限价,超出5公里部分则按实调整合同限价。若政策调整,外线工程由政府出资,则永久电工程造价按高压电源进线电缆长度*1300元/m*(1-K)扣减合同限价。
25.14.15除专业分包外,其余内容均包含在总承包施工范围,不得突破总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合同限价。”
1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其他1.项目团队中“①拟派出的财务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修改为:“①拟派出的财务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和高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删除“②拟派出的法律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其他2.企业净资产中“投标人2022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0.0亿元(含)的得1.0分,每增加2.0亿元加1.0分(不足2.0亿元不加分),本小项满分2.0分。”修改为:“投标人2022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0.0亿元(含)的得1.0分,每增加1.0亿元加1.0分(不足1.0亿元不加分),本小项满分3.0分。”
1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其他4.投标人投资金额中“满分4分”修改为“满分3分”。
17、上述招标文件修改条款已在招标文件中作了修改,具体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本项目工程概算表、建筑方案文本设计、电梯参数表、招标文件已更新,请各投标人在本补充通知附件及时下载查看。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建省榕发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 (略)
日期:2024年3月27日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变更公告 | 2024-03-27 |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
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榕发锦熙公馆(投资建设一体化)补充修改如下:
1、招标公告2.4款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修改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人民币*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BIM)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元,设计费人民币*元,暂定金额 0元。招标文件其他相应条款作上述相同修改。
2、招标公告2.3款、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6款中②施工内容中“前期三通一平”修改为:“三通一平”。
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3款中“(1)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各分包单位用水、用电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水损、电损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缴交,该费用的分摊,由承包人与各分包单位协商解决。该水电费用可由总包单位统一对分包人进行挂表计量,分包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水电费用若采取包干计取方式,总包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分包结算价的1%。”修改为:“(1)发包人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点,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各分包单位用水、用电、水损、电损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2.1款中“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现金形式递交)在有效期届满后无息退还给承包人。”修改为:“履约担保退还:履约担保(如采用现金形式递交的)在有效期届满后退还给承包人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为:同期央行存款活期基准利率,并从履约担保金到账第二日开始计息。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类型为:税务发票。)”
5、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3.7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第(8)点中“3)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专业分包结算价的2%计取,由发包人在结算时另行计算,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分包人主张费用。”修改为:“3)进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按专业分包结算价的3%计取,由发包人在结算时另行计算,承包人不得另行向分包人主张费用。”
6、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6.1款(2)主要材料的价格调整办法中“可调整的主要材料是:钢筋、钢铰线、钢材(型钢与钢板)、水泥、商品混凝土、管桩、电线、电缆铜。”修改为:“可调整的主要材料是:钢筋、钢铰线、钢材(型钢与钢板)、水泥、商品混凝土、管桩、电线(电缆)铜。”;b.电线、电缆的价格调整办法如下中的“电线、电缆铜价格”修改为:“电线(电缆)铜价格”
7、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2款修改为如下:
(1)设计费金额(暂定):¥ * 元,
设计费含税综合包干单价为 21.5 元/平方米,结算时不予调整。
注:①设计费=总建筑面积 *.11 平方米* 21.5 元/平方米; (其中永久电工程设计费为*/平方米)
②本项目竣工结算时,设计费按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总建筑面积乘以设计费综合单价(*/平方米)计取。
③若本项目未实施装配式建筑,则设计费含税综合包干单价扣减*/平方米。
8、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4款中第(8)点修改为:“(8)本项目现场遗留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地后遗留的旧建筑物、构造物、地下障碍物、暗管的拆除、桩基引孔、地上地下清障与外运、旧电杆和箱变迁改、树木迁移、菜地青苗补偿、施工期间对周边房屋(含古建筑) (略) 的保护、地下管线迁改、垃圾清运等费用按*元包干计取。承包人投标前已对现场进行详细踏勘,上述内容不作为合同工期调整的理由。本项不按投标下浮率下浮。”
9、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3.1款中永久电工程设计费付款节点修改为如下:
付款次序 | 占设计费进度款比率 | 付款节点 |
第一次付费 | 10% | 合同签订后,提供设计时间节点计划及设计人员表后付至10% |
第二次付费 | 20% | 供电方案通过供电部门审批后付至30% |
第三次付费 | 50% | 施工图纸通过供电部门图审后付至80% |
第四次付费 | 15% | 竣工验收后付至95% |
第五次付费 | 5% | 考核设计费,工程结算后付至100% |
10、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4款中“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桩基工程量、不可抗力、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承包幅度时发生的差价外的所有风险。”修改为:“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除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承包幅度时发生的差价外的所有风险。”
1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7.1.4款中“42)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结算时桩基工程量按桩基竣工图结合桩基施工记录、地质勘察报告计算工程量按实调整。“修改为:“(42)承包人桩基施工必须满足现场桩基检测要求,结算时桩基工程量可按桩基竣工图结合桩基施工记录、地质勘察报告计算,但最终不得超过桩基施工图预算造价。”
12、删除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5.2总包管理及配合费包含第②点中“(该水电费用可由承包人统一对分包人进行单独计量,分包人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水电费用若采取包干计取方式,总包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分包结算价的1%)”。
13、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25.14.12后增加以下内容:
“25.14.13若本项目未实施装配式建筑,则招标最高限价需扣减装配式的金额,即扣减金额为招标文件设计方案的计容面积**/m2,并相应调整合同价。25.14. (略) 由按二回进线同时运行,第一回和第二回进线工程量各暂按5公里编制最高限价,若低于5公里则按(5公里-实际长度)*1300元/m*(1-K)扣减合同限价,超出5公里部分则按实调整合同限价。若政策调整,外线工程由政府出资,则永久电工程造价按高压电源进线电缆长度*1300元/m*(1-K)扣减合同限价。
25.14.15除专业分包外,其余内容均包含在总承包施工范围,不得突破总承包施工范围内的合同限价。”
1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其他1.项目团队中“①拟派出的财务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高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修改为:“①拟派出的财务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和高级及以上会计师职称;”;删除“②拟派出的法律团队负责人同时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1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其他2.企业净资产中“投标人2022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0.0亿元(含)的得1.0分,每增加2.0亿元加1.0分(不足2.0亿元不加分),本小项满分2.0分。”修改为:“投标人2022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不少于10.0亿元(含)的得1.0分,每增加1.0亿元加1.0分(不足1.0亿元不加分),本小项满分3.0分。”
1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一节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2项其他4.投标人投资金额中“满分4分”修改为“满分3分”。
17、上述招标文件修改条款已在招标文件中作了修改,具体详见本补充通知附件;本项目工程概算表、建筑方案文本设计、电梯参数表、招标文件已更新,请各投标人在本补充通知附件及时下载查看。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福建省榕发 (略)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顺恒 (略)
日期: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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