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拖拉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关于对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拖拉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公告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拖拉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
公告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原兴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已经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经公告通知,拖拉机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2008)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公告本公告附件所列拖拉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驾驶达到报废与禁用标准的拖 (略) 行驶的,农机监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附件: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拖拉机明细表(2013.07.01--2013.12.31)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7日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拖拉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予以作废的
公告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在兴安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四中队(原兴安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已经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经公告通知,拖拉机所有人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 *-2008)第五条等有关规定,现公告本公告附件所列拖拉机之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
驾驶达到报废与禁用标准的拖 (略) 行驶的,农机监理机关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附件:超过使用年限达到禁用与报废标准拖拉机明细表(2013.07.01--2013.12.31)
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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