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变更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变更防洪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灵 (略) (略) :
你单位委托广西 (略) 编制的《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变更)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我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联合核查评审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为完善灵山县中心城区景观风貌及相关设施建设,灵 (略) (略) 拟建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项目代码:2105-*-04-01-*),项目的建设对完善灵山滨江特色景观环带, (略) 景观主轴,改善县城基础设施条件, (略) 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打造全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县,推动国家战略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
二、工程建设方案
灵山县城雨污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为新建工程,位于大江桥至江南桥段,钦江南岸。步道起于灵山县江南桥底现状休闲步道,沿钦江南岸河堤向东南延伸,终点止于大江桥底,建设内容 (略) ,架空栈道,更换原来坡岸杂乱植被,绿化区域种植土改土、更换河堤步道面层、园林园建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工程等。本次设计变更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双鹤社 (略) 北侧,钦江左岸双鹤公园正门(河道桩号K0+640)至灵山体育馆段(河道桩号K1+065),工程主要沿岸进行建设,岸线使用长度约为502m。设计变更内容包括:(1)取消节点2广场(河道桩号K0+640-K0+700),改为架空栈道,长度约60m,设计宽度2m;(2)取消节点3弧形小广场台阶(河道桩号K1+065);(3)节点2至节点3区间(河道桩号K0+700至桩号K1+030)栈道向河道内一侧偏移2-3m,长度约330m;(4)河道桩号K0+900处阶梯改为架空楼梯与河 (略) 衔接。根据《防洪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灵山县城的防洪需求, (略) 、河堤步道及架空栈道等亲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三、防洪评价报告专家意见
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评价报告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编制要求。针对河道演变、洪水计算复核、壅水和行洪能力计算、冲刷淤积计算与河势影响、堤防及岸坡稳定等方面做了较全面的分析,报告书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基本同意该评价报告的结论。
四、防洪标准及防洪评价计算
同意《报告》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水位壅高、冲刷计算等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五、防洪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报告》中建设项目与灵山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建设项目满足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影响、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对堤防及岸坡稳定和其他水利工程的影响较小的结论、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无不利影响、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本项目建设内容位于堤面及左岸河滩,施工期(11月至次年3月)及运行期不影响区域防洪抢险通道,不影响区域防汛抢险与应急水上救生活动。本项目 (略) 工程附属设施, (略) 运行无影响。
六、防治与补救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七、结论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本同意按工程建设方案在相应河道内实施。
(二)施工期间要做好弃土弃渣等施工废物清理工作,严禁倾倒河中;工程完工后须彻底清除围堰等占河临时建筑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防止产生水事纠纷,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因工程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涉河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总体建设方案和防洪报告已批复,本次批复只是针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防洪评价报告,建设单位需要将变更部分的施工图纸方案报备县水利局。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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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 (略) (略) :
你单位委托广西 (略) 编制的《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设计变更)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我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联合核查评审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必要性
为完善灵山县中心城区景观风貌及相关设施建设,灵 (略) (略) 拟建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项目代码:2105-*-04-01-*),项目的建设对完善灵山滨江特色景观环带, (略) 景观主轴,改善县城基础设施条件, (略) 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打造全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县,推动国家战略实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项目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
二、工程建设方案
灵山县城雨污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为新建工程,位于大江桥至江南桥段,钦江南岸。步道起于灵山县江南桥底现状休闲步道,沿钦江南岸河堤向东南延伸,终点止于大江桥底,建设内容 (略) ,架空栈道,更换原来坡岸杂乱植被,绿化区域种植土改土、更换河堤步道面层、园林园建工程、绿化工程、水电工程等。本次设计变更位于灵山县三海街道双鹤社 (略) 北侧,钦江左岸双鹤公园正门(河道桩号K0+640)至灵山体育馆段(河道桩号K1+065),工程主要沿岸进行建设,岸线使用长度约为502m。设计变更内容包括:(1)取消节点2广场(河道桩号K0+640-K0+700),改为架空栈道,长度约60m,设计宽度2m;(2)取消节点3弧形小广场台阶(河道桩号K1+065);(3)节点2至节点3区间(河道桩号K0+700至桩号K1+030)栈道向河道内一侧偏移2-3m,长度约330m;(4)河道桩号K0+900处阶梯改为架空楼梯与河 (略) 衔接。根据《防洪标准》(*)的规定并结合灵山县城的防洪需求, (略) 、河堤步道及架空栈道等亲水建筑物的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
三、防洪评价报告专家意见
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评价报告符合《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T808—2021)的编制要求。针对河道演变、洪水计算复核、壅水和行洪能力计算、冲刷淤积计算与河势影响、堤防及岸坡稳定等方面做了较全面的分析,报告书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达到有关规定的深度要求,基本同意该评价报告的结论。
四、防洪标准及防洪评价计算
同意《报告》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水位壅高、冲刷计算等水力计算方法和成果。
五、防洪综合评价
基本同意《报告》中建设项目与灵山县城总体规划相一致、建设项目满足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建设项目对河道行洪影响、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对堤防及岸坡稳定和其他水利工程的影响较小的结论、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防汛抢险无不利影响、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无不利影响。本项目建设内容位于堤面及左岸河滩,施工期(11月至次年3月)及运行期不影响区域防洪抢险通道,不影响区域防汛抢险与应急水上救生活动。本项目 (略) 工程附属设施, (略) 运行无影响。
六、防治与补救措施
基本同意《报告》中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
七、结论及注意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建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本同意按工程建设方案在相应河道内实施。
(二)施工期间要做好弃土弃渣等施工废物清理工作,严禁倾倒河中;工程完工后须彻底清除围堰等占河临时建筑物,确保行洪安全。
(三)妥善处理好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防止产生水事纠纷,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因工程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涉河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确保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程竣工后,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五)灵山县城雨污水整治工程(体育馆片区)附属设施工程总体建设方案和防洪报告已批复,本次批复只是针对设计变更部分的防洪评价报告,建设单位需要将变更部分的施工图纸方案报备县水利局。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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