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0722-2024FE1922SZF-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 (略) 龙岗 (略) 超声洁牙机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4月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一):1、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二、项目基本情况”更正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 1、项目编号:0722-2024FE1922SZF-1 2、项目名称: (略) 龙岗 (略) 超声洁牙机采购项目 5、采购需求:超声洁牙机2台;具体采购需求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30(天)日历日内。(日历日为自然日,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等同于工作日;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期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时,其投标文件按投标无效处理。) 更正为: 1、项目编号:0722-2024FE1922SZF-1 2、项目名称: (略) 龙岗 (略) 超声洁牙机采购项目 4、项目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整(¥*) 5、采购需求:超声洁牙机2台;具体采购需求以用户需求书为准。 6、合同履行期限(交货期):30(天)日历日内。(日历日为自然日,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等同于工作日;投标文件中的交货期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若投标文件中响应的交货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时,其投标文件按投标无效处理。) 更正内容(二):1、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一章 投标邀请”中“八、其他补充事宜”更正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 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本项目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2、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58分;商务部分12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更正为: 1、项目审批情况:本项目已获得主管部门审批,资金已落实,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2、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部分30分;技术部分58分;商务部分12分。详细的评分因素和标准见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三):1、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八章 供货需求一览表”更正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 序号 | 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备注 | 1 | (略) 龙岗 (略) | 超声洁牙机 | 2 | 台 | 是 | 接受进口 | 注: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仅表明进口产品可以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不限制潜在的同类国产产品参与竞争,不得对国产产品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不同来源或不同品牌的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不限制或者拒绝符合要求的国产产品中标。 更正为: 序号 | 单位名称 |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是否为核心产品 | 备注 | 1 | (略) 龙岗 (略) | 超声洁牙机 | 2 | 台 | 是 | 不接受进口 | 更正内容(四):1、将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九章 用户需求书”更正如下: 原招标文件内容: 注: 1)本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人民币 点击查看>>万元整(¥*);超出此预算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2)本《用户需求书》所提有关技术和商务要求(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替代标准,但此替代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扣分或投标无效外,招标代理机构可视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4)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5)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由高到低排列。以上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a抽签编号:投标一览表序号作为抽签序号;b由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组长从中抽选一名作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7)招标文件中如出现参考品牌,那么参考品牌仅作为参考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可提供参考品牌产品也可提供同等品牌或优于参考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8)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 a、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gyd11.com)。 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釆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更正为: 注: 1)本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人民币*万元整(¥*);超出此预算的投标作投标无效处理。 2)本《用户需求书》所提有关技术和商务要求(打“*”的条款必须满足,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仅供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可提出替代标准,但此替代标准应不低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3)评标委员会有权对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的技术规格模糊响应(如有意照搬照抄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或虚假响应予以认定。供应商上述行为一经发现或查实,除扣分或投标无效外,招标代理机构可视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4)当招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5)当投标文件中出现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时候,以投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责任规定较严格的为准。 6)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得分和价格均相同的,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由高到低排列。以上情况仍相同的,则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a抽签编号:投标一览表序号作为抽签序号;b由采购人或评审委员会组长从中抽选一名作为确定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7)招标文件中如出现参考品牌,那么参考品牌仅作为参考使用,投标人在投标时可提供参考品牌产品也可提供同等品牌或优于参考品牌的产品参与投标。 8)投标报价合理性的提交及认定: a、投标报价合理性说明的提交方式,现场或电子邮件提交(邮箱地址:*@*gyd11.com)。 b、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是否须由投标人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以及书面说明是否釆纳等判断不一致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委员会的意见。 其他事项不变。 三、其他补充事宜 1、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本通知与原招标文件矛盾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略) 龙岗 (略) 地 址: (略) 龙岗区龙城街道中 (略) 6号 联系人姓名:何女士 电 话:07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国 (略) 地 址: (略) 福田 (略) 1001号锦峰大厦22楼 联 系 人:陈女士 电 话:《招标(采购)文件》获取咨询)0755-*、*、* (其他咨询)0755-*、*转121 传 真:0755-* 邮 箱:*@*gyd11.com、*@*gyd11.com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凌女士、李女士 电 话:0755-*、*转105 采购代理机构: 中国 (略) 2024年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