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1.受理部门:公安机关户政窗口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民族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与继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三)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与养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第一百五十条 〔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申请变更民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更正〕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更正民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1.受理部门:公安机关户政窗口
2.办理条件:公民申请民族变更、更正
3.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办结
4.所需材料: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一)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父(母)一方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直接抚养一方父(母)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变更人户口与直接抚养一方父(母)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与继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父(母)与继母(继父)的结婚证;
5、变更人户口与父(母)和继母(继父)户口不在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三)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变更民族成份与与养父(母)一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人养父母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年满八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第一百五十条 〔成年人民族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申请变更民族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3、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户的,还应当提交关系证明。
第一百五十一条 〔民族更正〕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等原因更正民族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户籍民警书面说明,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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