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广西焕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南市监高新企许撤字〔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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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广西焕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决定书南市监高新企许撤字〔2024..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广西 (略) 变更登记决定书(南市监高新企许撤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3-24 09:53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当事人:广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Q8DDH0F

法定代表人:袁浩

住所: (略) 秀厢大道13号冷库综合大楼5楼509-05

股东:潘广雪、袁浩

注册资本:*元

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设立,于2021年3月19日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由*晓程变更为潘广雪、袁浩;法定代表人由*晓程变更为袁浩,同时办理企业类型等变更事项。当事人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我分局依法核准并核发《营业执照》。

潘广雪向我分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广西 (略) 冒用办理了变更登记, (略) 公安局兴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中“潘广雪”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9.06.10-2039.06.10)复印件不是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因遗失补办,该证件已于2020年6月失效。

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调查,我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撤销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的变更登记许可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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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撤销广西 (略) 变更登记决定书(南市监高新企许撤字〔2024〕6号)
发布时间:2024-03-24 09:53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当事人:广西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Q8DDH0F

法定代表人:袁浩

住所: (略) 秀厢大道13号冷库综合大楼5楼509-05

股东:潘广雪、袁浩

注册资本:*元

企业类型: (略)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登记机关: (略) 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7日设立,于2021年3月19日办理变更登记,将公司股东由*晓程变更为潘广雪、袁浩;法定代表人由*晓程变更为袁浩,同时办理企业类型等变更事项。当事人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材料,我分局依法核准并核发《营业执照》。

潘广雪向我分局反映其身份信息被广西 (略) 冒用办理了变更登记, (略) 公安局兴宁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中“潘广雪”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2019.06.10-2039.06.10)复印件不是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因遗失补办,该证件已于2020年6月失效。

当事人和其他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调查,我分局依法将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分局决定撤销2021年3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的变更登记许可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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