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CT、MR、DSA全保服务(二次)招标变更
人民医院CT、MR、DSA全保服务(二次)招标变更
关于“ (略) CT、MR、DSA全保服务(二次)”的疑问的回复与澄清 项目编号:QJCG-F 点击查看>> -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的疑问作如下回复与澄清: 一、具体质疑如下: 第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制定的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二: (略) 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标书参数要求而丧失机会。 第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条款具有垄断性,违背招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第四:招标参数条款虽未打*,但是此条款变相的消弱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的总体打分,违反了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所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第一:单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而未综合考虑各项法律法规的宗旨。根据《 (略) 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第(三)条, (略) 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六)条,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第(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略) 法法规。因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18号)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有能力的维修 (略)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此条款虽然赋予医疗机构主动选择权, (略) 法中关于反对垄断、排他性、指定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具有主动选择权, (略) 并无冲突, (略) , (略) 多一份选择而已。
要质疑的内容: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招标评分标准:
2、技术要求: “中标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增加以下配置,价格含在中标总价中,并提供相关配置的报关说明,增加配置: 1、D (略) 全新的第二套脚踏开关; 2、MR (略) 全新的8通道膝关节线圈; 3、MR (略) 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 4、CT配置 * 套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 5、CT、MR前期维修费用约9万元,由中标方支付。 针对上述评分标准与技术要求,疑问如下: 1、投标人公司情况“投标人取得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 点击查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以上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医疗器械的维修,提供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 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18号)中均没有规定维修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上述认证证书。 答:投标人公司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略) 所具备的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健康管理的等级评价,具备 (略) 综合实力的肯定;是否具备以上证书是作为本项目的择优条件,并没有限定为必须条件。
2、类似业绩“ (略) 飞利浦CT、MR、DSA( (略) 项目产品)整机全保打包实例的,每个得5分,满分10分。根据维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整机全保打包”是实例,而单独有CT、MR、DSA维保合同也同属于实例, (略) (略) 都正好与 (略) 一样同时有几台同品牌设备,即使有, (略) 也不一定会打包。 答:类似业绩: 打包业绩和单一业绩都已明确有各自的打分项,并没有限定只有打包业绩;本着择优原则,同时具备打包业绩 (略) ,应体现其更高的实力。
3、人员配备情况“需配备不少于6名的专业设备服务工程师,分别为项目中CT、MR、DSA设备服务工程师2名,并提供两年内(2014年3月至今) (略) 培训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每名工程师得2分,最多得12分)、在职证明原件(每名工程师得1分,最多得6分)、 (略) 保证明原件(每名工程师得1分,最多得6分)。本项满分18分。” 疑问说明:参数要求“两年期内(2014年3月至今) (略) 培训证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 对于工程师要求完全违背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18号)中的规定。“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 (略)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和“第十八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 (略) 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这两条 (略) 方“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 (略)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 答:人员配备情况: 本 (略) 含设备为2014年下半年安装完成,要求有效期内(从2013年至今)的培训证书,是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是为了能 (略) 含设备得到更有效、高质量的技术保障,是本项目择优条件。
4、设备升级能力“免费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及硬件的安全性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 (略) 有系统软件(非新增加功能软件)为最新版本的得5分。”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院方在采购设备时系统自带或配备的软件,不论此设 (略) 保内,原厂均有义务和责任使系统软件达到最佳(最新)。 答:设备升级能力: 免费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及硬件的安全性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 (略) 有系统软件(非新增加功能软件)为最新版本。这是二个条件,不能混淆;质疑文件中混淆了“最佳”与“最新”的概念,“最新”是第二条要求的内容。 (略) 含设备是大型医疗设备,关乎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先进性的要求不能降低, (略) 积极参与。
5、技术要求“中标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增加以下配置,价格含在中标总价中,并提供相关配置的报关说明,增加配置:①、D (略) 全新的第二套脚踏开关;②、MR (略) 全新的8通道膝关节线圈;③、MR (略) 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④、CT配置 * 套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⑤、CT、MR前期维修费用约9万元,由中标方支付。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所增加的这些配置与此次设备维保服务无关, (略) 采购。 答:技术要求: 增加配置内容,院方是考虑成本控制,含在项目中可得到更优惠的供货,作为有实力投标人, (略) 增加配置内容的履约能力。
6、招标参数条款虽未打*,可以做负偏离并作说明。那就是变相的削弱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的总体打分,招投标已经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一个平台意义。试问,有哪个公司明知没有希望,还要去参与投标呢?虽然未打*,但是却明显具有倾向性、垄断性。依据如上说明。 (略) (略) 的下级单位,做事谨慎,公平、公正、公开。 (略) , (略) (略) (略) 的角度, (略) 竞争, (略) 设备的正常运作做出了贡献。 (略) 家外,市场上存在较多有服务保障求价格合理的维修服务机构。我司历经多年的发展,凭借自身专业精湛的技术实力、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强烈的敬业精神,目前已成长为国内规模最大的 (略) 之一,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 (略) 业前列。 (略) 家相比, (略) 在享受同样服务保障的前提下,即承担更低的费用,又享受更多的优质服务,我公司响应国家号召,本着为政府、 (略) 节约成本, (略) 可以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服务, (略) 达到更大的 (略) 会效益! (略) 业都在呼吁打破垄断, (略) 竞争。行业有了竞争,不管是技术实力,服务价格,还是服务质量都会因为竞争而大幅提高,对采购方而言都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我公司建议采购单位变更采购内容条款, (略) 竞争,以确保选择到优质且优价的保修服务。 我公司希望贵放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法规回复上述几方面的问题, (略) 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答:招标参数条款虽未打*,可以做负偏离说明: 招标参数条款未打*,就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略) 参与,对比公司的条件和能力,择优选择,不具有倾向性、垄断性。
三、“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原文是怎样的? “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原文是:“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略) 授权服务代理商属于投标共同体)” 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有两种投标主体:“联合体”和“共同体”。第二,原厂与服务代理叫“共同体”,不是“联合体”。 这种提法有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投标主体的规定 《 (略) 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对投标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法”规定了两种主体:单一主体和复合主体。 单一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复合主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换句话讲,凡是两个以上法人的 (略) 投标,就是“联合体”。 由此可见,“招标法”只承认两种投标人:一种是单一的“法人”,另一种是多个法人的“联合体”,并没有“招标公告二”所说的“投标共同体”这个主体。 在“招标法”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共同体”这个概念。 杜撰“投标共同体”的法律后果 第一、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正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招投标活动中,更应该严格执法守法。任意曲解“招标法”,无中生有杜撰一个“共同体”的概念,将“招标法”玩弄于股掌之中,完全是亵渎法律! 第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活动的关系,就是权力义务关系。买方有买方的权利义务,卖方有卖方的权利义务。在“招标法”中,对单一“法人”和“联合体”,都有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义务。莫须有的“共同体”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有哪些权利义务?我们看不到。权利义务都不明确, (略) 正常的经济活动? 第三、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苦心积虑炮制一个“共同体”,其用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略) 来暗渡成仓,至少做的规范点,要符合法律规定。用杜撰“共同体”的手段,实在是低劣无知,实在是侮辱替他投标人的智商,最终会成为业界的笑柄。 原厂和代理商,就是联合体,业界公认。 代 (略) 投标,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是很正常的经济活动。这种情况,都归类到联合体投标。下面的附件三就是一个案例, (略) (略) 是联合体,所以导致废标。 我们的要求 第一、修改“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删除或改为: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公开我们的质疑及贵方的答复。
答:“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略) 授权服务代理商属于投标共同体)”现修改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略) 文件中其它内容均不改变。 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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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略) CT、MR、DSA全保服务(二次)”的疑问的回复与澄清 项目编号:QJCG-F 点击查看>> -2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的疑问作如下回复与澄清: 一、具体质疑如下: 第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制定的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二: (略) 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标书参数要求而丧失机会。 第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资质要求条款具有垄断性,违背招标法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第四:招标参数条款虽未打*,但是此条款变相的消弱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的总体打分,违反了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所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第一:单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而未综合考虑各项法律法规的宗旨。根据《 (略) 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 (略) 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二)条,设定的资格、技术、 (略) 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 (略) 无关;第(三)条, (略) 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 (略) 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第(五)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第(六)条, (略) 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 (略) 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第(七)条,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 (略) 法法规。因此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的问题。 第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18号)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有能力的维修 (略)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 此条款虽然赋予医疗机构主动选择权, (略) 法中关于反对垄断、排他性、指定性的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具有主动选择权, (略) 并无冲突, (略) , (略) 多一份选择而已。
要质疑的内容: 1、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招标评分标准:
2、技术要求: “中标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增加以下配置,价格含在中标总价中,并提供相关配置的报关说明,增加配置: 1、D (略) 全新的第二套脚踏开关; 2、MR (略) 全新的8通道膝关节线圈; 3、MR (略) 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 4、CT配置 * 套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 5、CT、MR前期维修费用约9万元,由中标方支付。 针对上述评分标准与技术要求,疑问如下: 1、投标人公司情况“投标人取得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 点击查看>>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2分,满分6分。(以上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医疗器械的维修,提供证书原件,否则不得分。)”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 在《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8号)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18号)中均没有规定维修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上述认证证书。 答:投标人公司情况: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 (略) 所具备的在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健康管理的等级评价,具备 (略) 综合实力的肯定;是否具备以上证书是作为本项目的择优条件,并没有限定为必须条件。
2、类似业绩“ (略) 飞利浦CT、MR、DSA( (略) 项目产品)整机全保打包实例的,每个得5分,满分10分。根据维保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整机全保打包”是实例,而单独有CT、MR、DSA维保合同也同属于实例, (略) (略) 都正好与 (略) 一样同时有几台同品牌设备,即使有, (略) 也不一定会打包。 答:类似业绩: 打包业绩和单一业绩都已明确有各自的打分项,并没有限定只有打包业绩;本着择优原则,同时具备打包业绩 (略) ,应体现其更高的实力。
3、人员配备情况“需配备不少于6名的专业设备服务工程师,分别为项目中CT、MR、DSA设备服务工程师2名,并提供两年内(2014年3月至今) (略) 培训资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每名工程师得2分,最多得12分)、在职证明原件(每名工程师得1分,最多得6分)、 (略) 保证明原件(每名工程师得1分,最多得6分)。本项满分18分。” 疑问说明:参数要求“两年期内(2014年3月至今) (略) 培训证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 对于工程师要求完全违背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18号)中的规定。“第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 (略)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委托维修服务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维护手册、维修手册、软件备份、故障代码表、备件清单、零部件、维修密码等维护维修必需的材料和信息。”和“第十八条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 (略) 维护维修的,应当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这两条 (略) 方“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 (略) 医疗器械维护维修, (略) 对在用 (略) 维护维修”。 答:人员配备情况: 本 (略) 含设备为2014年下半年安装完成,要求有效期内(从2013年至今)的培训证书,是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是为了能 (略) 含设备得到更有效、高质量的技术保障,是本项目择优条件。
4、设备升级能力“免费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及硬件的安全性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 (略) 有系统软件(非新增加功能软件)为最新版本的得5分。”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院方在采购设备时系统自带或配备的软件,不论此设 (略) 保内,原厂均有义务和责任使系统软件达到最佳(最新)。 答:设备升级能力: 免费提供设备的系统软件及硬件的安全性改版升级和技术支持; (略) 有系统软件(非新增加功能软件)为最新版本。这是二个条件,不能混淆;质疑文件中混淆了“最佳”与“最新”的概念,“最新”是第二条要求的内容。 (略) 含设备是大型医疗设备,关乎设备的使用安全性、先进性的要求不能降低, (略) 积极参与。
5、技术要求“中标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增加以下配置,价格含在中标总价中,并提供相关配置的报关说明,增加配置:①、D (略) 全新的第二套脚踏开关;②、MR (略) 全新的8通道膝关节线圈;③、MR (略) 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④、CT配置 * 套全新的监视系统一套(用于增强血管造影检查,观察病人术中有无过敏反应)。⑤、CT、MR前期维修费用约9万元,由中标方支付。 疑问说明:根据《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条规定, (略) 的报名主体资格,所增加的这些配置与此次设备维保服务无关, (略) 采购。 答:技术要求: 增加配置内容,院方是考虑成本控制,含在项目中可得到更优惠的供货,作为有实力投标人, (略) 增加配置内容的履约能力。
6、招标参数条款虽未打*,可以做负偏离并作说明。那就是变相的削弱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的总体打分,招投标已经失去公平公正公开的一个平台意义。试问,有哪个公司明知没有希望,还要去参与投标呢?虽然未打*,但是却明显具有倾向性、垄断性。依据如上说明。 (略) (略) 的下级单位,做事谨慎,公平、公正、公开。 (略) , (略) (略) (略) 的角度, (略) 竞争, (略) 设备的正常运作做出了贡献。 (略) 家外,市场上存在较多有服务保障求价格合理的维修服务机构。我司历经多年的发展,凭借自身专业精湛的技术实力、雄厚的经济实力以及强烈的敬业精神,目前已成长为国内规模最大的 (略) 之一,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 (略) 业前列。 (略) 家相比, (略) 在享受同样服务保障的前提下,即承担更低的费用,又享受更多的优质服务,我公司响应国家号召,本着为政府、 (略) 节约成本, (略) 可以享受到物美价廉的服务, (略) 达到更大的 (略) 会效益! (略) 业都在呼吁打破垄断, (略) 竞争。行业有了竞争,不管是技术实力,服务价格,还是服务质量都会因为竞争而大幅提高,对采购方而言都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我公司建议采购单位变更采购内容条款, (略) 竞争,以确保选择到优质且优价的保修服务。 我公司希望贵放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期限内依照有关法规回复上述几方面的问题, (略) 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答:招标参数条款虽未打*,可以做负偏离说明: 招标参数条款未打*,就是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略) 参与,对比公司的条件和能力,择优选择,不具有倾向性、垄断性。
三、“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原文是怎样的? “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原文是:“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略) 授权服务代理商属于投标共同体)” 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有两种投标主体:“联合体”和“共同体”。第二,原厂与服务代理叫“共同体”,不是“联合体”。 这种提法有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对投标主体的规定 《 (略) 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对投标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法”规定了两种主体:单一主体和复合主体。 单一主体: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复合主体: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换句话讲,凡是两个以上法人的 (略) 投标,就是“联合体”。 由此可见,“招标法”只承认两种投标人:一种是单一的“法人”,另一种是多个法人的“联合体”,并没有“招标公告二”所说的“投标共同体”这个主体。 在“招标法”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到“共同体”这个概念。 杜撰“投标共同体”的法律后果 第一、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 我国正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在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招投标活动中,更应该严格执法守法。任意曲解“招标法”,无中生有杜撰一个“共同体”的概念,将“招标法”玩弄于股掌之中,完全是亵渎法律! 第二、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经济活动的关系,就是权力义务关系。买方有买方的权利义务,卖方有卖方的权利义务。在“招标法”中,对单一“法人”和“联合体”,都有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他们的权利义务。莫须有的“共同体”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有哪些权利义务?我们看不到。权利义务都不明确, (略) 正常的经济活动? 第三、严重侵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苦心积虑炮制一个“共同体”,其用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略) 来暗渡成仓,至少做的规范点,要符合法律规定。用杜撰“共同体”的手段,实在是低劣无知,实在是侮辱替他投标人的智商,最终会成为业界的笑柄。 原厂和代理商,就是联合体,业界公认。 代 (略) 投标,这不是第一次,也不是最后一次,是很正常的经济活动。这种情况,都归类到联合体投标。下面的附件三就是一个案例, (略) (略) 是联合体,所以导致废标。 我们的要求 第一、修改“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删除或改为: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公开我们的质疑及贵方的答复。
答:“招标公告二”第三条第7款“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略) 授权服务代理商属于投标共同体)”现修改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略) 文件中其它内容均不改变。 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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