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01号答疑公告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01号答疑公告
招标项目名称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 | ||
---|---|---|---|
标段(包)名称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 | ||
性质 | 澄清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01号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清远 (略) 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疑问,现编制答疑公告,并予以发布。
问1: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9.1--现场踏勘时间--.1.因本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需要投标人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由潜在投标人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2.请潜在投标人上述人员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清新区太 (略) 容安公馆一楼)进行签到。签到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在踏勘现场截止时间前将照片(至少6张彩色照片)打印盖章递交给招标代理,经核验现场的照片后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招标文件中并未涉及需要提供人员入境相片,仅仅需要至少6张彩色照片。我单位到达现场踏勘后,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却要求人员入境。踏勘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潜在投标单位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从而保证项目顺利完成;踏勘现场表作为潜在投标单位的对能顺利完成项目的相应承诺,我司派遣了相关人员进行踏勘,且承诺能顺利完成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却要求我司再次派遣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现场入境拍照,否则不予盖章踏勘现场表。根据招标代理的无理,我司怀疑招标代理涉嫌以踏勘现场的模式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明确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本项目代理机构只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把相关人员设定在踏勘现场入境中,此处明显违反了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对此项要求我司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执行。
问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现场踏勘时间---1.因本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需要投标人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由潜在投标人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2.请潜在投标人上述人员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清新区太 (略) 容安公馆一楼)进行签到。签到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在踏勘现场截止时间前将照片(至少6张彩色照片)打印盖章递交给招标代理,经核验现场的照片后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 疑问1:招标文件中无明确要求相关人员需入境拍照,我司进行踏勘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6张彩色照片,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说照片无人员入境,是编制招标文件不够严谨,还是有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疑问2:踏勘现场的目的“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且踏勘现场表是潜在投标单位对顺利完成此项目的承诺。而并非以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入境为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人员未入境拒绝在踏勘现场表上盖章,要求我司再次对现场进行踏勘。国家发改委《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中明确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招标代理要求我司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入境踏勘,只是采用了“偷梁换柱”的办法限制了潜在投标单位,违反了国家发改委《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 以上问题请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复,我司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及纪委纪检机构提出异议及投诉的权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执行。
若本答疑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样之处,以本答疑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本答疑公告内容,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 (略)
日期:2024年04月15日
招标项目名称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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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 | ||
性质 | 澄清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01号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清远 (略) 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疑问,现编制答疑公告,并予以发布。
问1: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9.1--现场踏勘时间--.1.因本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需要投标人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由潜在投标人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2.请潜在投标人上述人员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清新区太 (略) 容安公馆一楼)进行签到。签到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在踏勘现场截止时间前将照片(至少6张彩色照片)打印盖章递交给招标代理,经核验现场的照片后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招标文件中并未涉及需要提供人员入境相片,仅仅需要至少6张彩色照片。我单位到达现场踏勘后,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却要求人员入境。踏勘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潜在投标单位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从而保证项目顺利完成;踏勘现场表作为潜在投标单位的对能顺利完成项目的相应承诺,我司派遣了相关人员进行踏勘,且承诺能顺利完成此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却要求我司再次派遣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现场入境拍照,否则不予盖章踏勘现场表。根据招标代理的无理,我司怀疑招标代理涉嫌以踏勘现场的模式变相排斥潜在投标人。同时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明确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本项目代理机构只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把相关人员设定在踏勘现场入境中,此处明显违反了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对此项要求我司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执行。
问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现场踏勘时间---1.因本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需要投标人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由潜在投标人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2.请潜在投标人上述人员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清新区太 (略) 容安公馆一楼)进行签到。签到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在踏勘现场截止时间前将照片(至少6张彩色照片)打印盖章递交给招标代理,经核验现场的照片后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 疑问1:招标文件中无明确要求相关人员需入境拍照,我司进行踏勘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6张彩色照片,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说照片无人员入境,是编制招标文件不够严谨,还是有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疑问2:踏勘现场的目的“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且踏勘现场表是潜在投标单位对顺利完成此项目的承诺。而并非以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入境为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人员未入境拒绝在踏勘现场表上盖章,要求我司再次对现场进行踏勘。国家发改委《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中明确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招标代理要求我司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入境踏勘,只是采用了“偷梁换柱”的办法限制了潜在投标单位,违反了国家发改委《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 以上问题请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复,我司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及纪委纪检机构提出异议及投诉的权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招标文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执行。
若本答疑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样之处,以本答疑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本答疑公告内容,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单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机构:清远 (略)
日期: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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