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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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答疑补遗文件

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补遗通知(一)

补遗通知(一)部分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3改造 (略) 线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改造 (略) 线调整为:

本项目改造 (略) 线详见《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规范书》P6/P7页中的第2.4改造 (略) 线内容,需严格遵守,不得偏离。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类似业绩”调整为:

在满足资格审查业绩基础上(资格审查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投标人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单塔脱硫超低排放工程改造或新建业绩,得分标准详见下表:

投标人提供1套烟气量* Nm3/h(标态,干基)及以上

吸收塔入口SO2浓度

得分

6000mg/Nm3(含)至*mg/Nm3

1分

*mg/Nm3(含)至*mg/Nm3

2分

*mg/Nm3(含)及以上

3分

若投标人提供多个类似业绩,只计取吸收塔入口SO2浓度最高的业绩得分(得分不累计、吸收塔入口SO2浓度指标不累计)。

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的业绩非单塔或非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或烟气量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性能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性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主要设备/材料和超滤系统性能指标符合性”调整为:

按照《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规范书》中P32和P24的要求,对投标人方案中主要设备/材料符合性和超滤系统性能指标比较,完全符合的得3分,不符合的,按0.1分/项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注:本次补遗通知(一)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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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补遗通知(一)

补遗通知(一)部分

一、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3改造 (略) 线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改造 (略) 线调整为:

本项目改造 (略) 线详见《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规范书》P6/P7页中的第2.4改造 (略) 线内容,需严格遵守,不得偏离。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类似业绩”调整为:

在满足资格审查业绩基础上(资格审查业绩不作为加分业绩),投标截止日前5年,指投标人在2019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单塔脱硫超低排放工程改造或新建业绩,得分标准详见下表:

投标人提供1套烟气量* Nm3/h(标态,干基)及以上

吸收塔入口SO2浓度

得分

6000mg/Nm3(含)至*mg/Nm3

1分

*mg/Nm3(含)至*mg/Nm3

2分

*mg/Nm3(含)及以上

3分

若投标人提供多个类似业绩,只计取吸收塔入口SO2浓度最高的业绩得分(得分不累计、吸收塔入口SO2浓度指标不累计)。

最多得3分,不提供不得分,提供的业绩非单塔或非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或烟气量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性能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注:投标人应对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当上述资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性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不满足上述业绩要求的业绩无效。

三、原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2(2)“主要设备/材料和超滤系统性能指标符合性”调整为:

按照《热岛电除尘及#2炉脱硫系统超低排放改造技术规范书》中P32和P24的要求,对投标人方案中主要设备/材料符合性和超滤系统性能指标比较,完全符合的得3分,不符合的,按0.1分/项扣分,直到扣完为止。

注:本次补遗通知(一)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招标人:重庆建 (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略)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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