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通知
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通知
关于“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评标结果的异议”的回复函
福建建工装配 (略) :
贵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提交的《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的投诉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贵公司的投诉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且不是招标投标的参与者。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公司的投诉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且未参与招标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担任联合体各方牵头人资格。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投诉件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次投诉不予受理。并且本公司已于3月29日答复过关于联合体等相关问题。
霞 (略)
2024年4月16日
关于“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评标结果的异议”的回复函
福建建工装配 (略) :
贵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提交的《霞浦县粮食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一期)勘察设计(重新招标)》的投诉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贵公司的投诉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且不是招标投标的参与者。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第七条规定:“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贵公司的投诉未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且未参与招标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担任联合体各方牵头人资格。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投诉件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7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次投诉不予受理。并且本公司已于3月29日答复过关于联合体等相关问题。
霞 (略)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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