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百通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征集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的补充公告
龙岩市百通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征集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的补充公告
我司于2023年9月20日 (略) 发布《 (略) 百通 (略) 关于征集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公告》,至收件截止时间,我司共收到两家机构提交的参选方案,因参选方案不符合我司公告所列要求,现发布此补充公告,重新征集“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方案提交人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相应业务的承销资格,并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中国证监 (略) 分类结果达BBB级及以上的;
4、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0年以来具有成功发行保障房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操作经验;
5、提供不少于2名注册发行、承销项目全职工作人员信息,工作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承销债务融资工作的经验,并须保证项目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稳定性。
6、 (略) 或证券公司联合体(由2-3家组成)两种形式提交方案, (略)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形式参与。联合体需明确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相应业务的承销资格,其他基本条件以牵头方条件为准。
二、方案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具体需求说明
(略) 百通 (略) (AA+) (略) (略) (AA)以其合法拥有的保障房项目未来销售收入为本次ABS的基础资产,发行规模不超10亿元(具体以现金流测算和审批为准);方案设计首先要具备可行性,且合法合规、不与现行政策相违背。
(二)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要素
1、基本要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期限、发行方式、交易结构、预计发行利率、资金用途、还本付息方式、增信措施及担保措施、增值服务等。
2、交易结构图及交易结构安排说明。
3、产品总成本的控制额及构成(含承销费率、利息、手续费、税费等),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
4、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办理时限,在融资方案中明确从项目启动到具备发行条件的时间安排,包含明确各时间节点时限。
5、若需有权部门出具文件或批复等书面材料的,须列明出具部门、书面材料内容。
6、承销费支付方式(是否同意分期支付)。
7、融资保障措施(是否余额包销承诺、其他保障措施)。
三、方案递交文件内容
1、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质证书、2021-2023年中国 (略) 分类结果证明等;
3、发行方案;
4、项目团队介绍(附相关团队能力证明材料介绍),是否在本地设置机构或现场办公。
5、方案提交人承诺函,承诺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管理人、现金流预测机构、债项评级机构、律所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及此次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报批工作。
6、上一年度及当年截止评选上一月底,同主体评级同品种债券的承销发行业绩明细表(按区域分为全国、福建、龙岩三张表)。业绩以wind查询结果为准,方案提交人需提交wind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略) 径为债券专题- (略) 场-承销统计-ABS项目承销排名,任意区间选择2020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上一月末,基础资产类型选择“棚改/保障房”,选择“ (略) ”,提取数据后按项目只数排序。
7、上一 (略) 属国有企业融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略) 委、 (略) 国资委通报表扬的情况。
注:上述文件均须加盖公章,格式均由方案提交人自拟,但内容不得与本公告有实质性的违背和抵触,否则视其递交文件为无效。
四、方案递交时间
请有意向参与上述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承销机构,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发行方案一式六份(正本1份,副本5份),以密封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形式寄出,以寄出时间为准。收件地址: (略) 新 (略) 交通大楼809室;收件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保障房项目资料联系人:孔女士,联系电话:*。
五、制约条款
(一)方案提交人提供的方案中所列各项承诺,中选后该类承诺我司均列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中,对承诺未兑现的,视为违约,将列入龙岩交发集团黑名单, (略) 国资委备案。
(二)在开展融资合作的过程中,因承销商的原因(非政策、市场的原因),产品未能如期发行的,取消该承销商未来三年参与龙岩交发集团组织的融资计划比选资格, (略) 国资委备案。
(三)在开展融资合作的过程中,因承销商的原因(非政策、市场的原因),未按提交的方案中明确的时间安排完成产品发行,且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的,将在下一次融资合作评分融资效率中扣减5分,并视情形扣减5%的承销费。
(四)若承销商出现以上(一)至(三)条情况任何一项或因自身原因在中选后6个月内未能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的,我司将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并在最终得分前三的方案提交人中选择一家继续开展融资工作。
以上制约条款将写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产品专项计划托管/监管银行由发行人确定,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代表专项计划签署托管/监管协议,相关费用从专项计划资产列支。
(二)承销费(包含计划管理人、律所、现金流预测机构费用)以年化率/千分比进行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0.8‰/年—1.4‰/年(含0.8‰/年及1.4‰/年),超出有效报价区间则该方案无效。律所、现金流预测机构由方案提交人在方案中推荐,具体支付方式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债项评级机构由发行人聘请并支付费用。
我司于2023年9月20日 (略) 发布《 (略) 百通 (略) 关于征集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公告》,至收件截止时间,我司共收到两家机构提交的参选方案,因参选方案不符合我司公告所列要求,现发布此补充公告,重新征集“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发行方案,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方案提交人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相应业务的承销资格,并提供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3、中国证监 (略) 分类结果达BBB级及以上的;
4、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0年以来具有成功发行保障房资产证券化产品承销操作经验;
5、提供不少于2名注册发行、承销项目全职工作人员信息,工作人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承销债务融资工作的经验,并须保证项目主要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的稳定性。
6、 (略) 或证券公司联合体(由2-3家组成)两种形式提交方案, (略) 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形式参与。联合体需明确牵头方,联合体各方均需具备相应业务的承销资格,其他基本条件以牵头方条件为准。
二、方案的基本要求
(一)项目具体需求说明
(略) 百通 (略) (AA+) (略) (略) (AA)以其合法拥有的保障房项目未来销售收入为本次ABS的基础资产,发行规模不超10亿元(具体以现金流测算和审批为准);方案设计首先要具备可行性,且合法合规、不与现行政策相违背。
(二)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方案要素
1、基本要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发行规模、期限、发行方式、交易结构、预计发行利率、资金用途、还本付息方式、增信措施及担保措施、增值服务等。
2、交易结构图及交易结构安排说明。
3、产品总成本的控制额及构成(含承销费率、利息、手续费、税费等),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合理,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
4、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办理时限,在融资方案中明确从项目启动到具备发行条件的时间安排,包含明确各时间节点时限。
5、若需有权部门出具文件或批复等书面材料的,须列明出具部门、书面材料内容。
6、承销费支付方式(是否同意分期支付)。
7、融资保障措施(是否余额包销承诺、其他保障措施)。
三、方案递交文件内容
1、授权委托书;
2、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资质证书、2021-2023年中国 (略) 分类结果证明等;
3、发行方案;
4、项目团队介绍(附相关团队能力证明材料介绍),是否在本地设置机构或现场办公。
5、方案提交人承诺函,承诺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管理人、现金流预测机构、债项评级机构、律所等所有中介机构的各项工作及此次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报批工作。
6、上一年度及当年截止评选上一月底,同主体评级同品种债券的承销发行业绩明细表(按区域分为全国、福建、龙岩三张表)。业绩以wind查询结果为准,方案提交人需提交wind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 (略) 径为债券专题- (略) 场-承销统计-ABS项目承销排名,任意区间选择2020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日上一月末,基础资产类型选择“棚改/保障房”,选择“ (略) ”,提取数据后按项目只数排序。
7、上一 (略) 属国有企业融资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略) 委、 (略) 国资委通报表扬的情况。
注:上述文件均须加盖公章,格式均由方案提交人自拟,但内容不得与本公告有实质性的违背和抵触,否则视其递交文件为无效。
四、方案递交时间
请有意向参与上述保障房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承销机构,于2023年10月23日前将发行方案一式六份(正本1份,副本5份),以密封并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形式寄出,以寄出时间为准。收件地址: (略) 新 (略) 交通大楼809室;收件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保障房项目资料联系人:孔女士,联系电话:*。
五、制约条款
(一)方案提交人提供的方案中所列各项承诺,中选后该类承诺我司均列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中,对承诺未兑现的,视为违约,将列入龙岩交发集团黑名单, (略) 国资委备案。
(二)在开展融资合作的过程中,因承销商的原因(非政策、市场的原因),产品未能如期发行的,取消该承销商未来三年参与龙岩交发集团组织的融资计划比选资格, (略) 国资委备案。
(三)在开展融资合作的过程中,因承销商的原因(非政策、市场的原因),未按提交的方案中明确的时间安排完成产品发行,且期限超过1个月以上的,将在下一次融资合作评分融资效率中扣减5分,并视情形扣减5%的承销费。
(四)若承销商出现以上(一)至(三)条情况任何一项或因自身原因在中选后6个月内未能完成项目申报工作的,我司将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并在最终得分前三的方案提交人中选择一家继续开展融资工作。
以上制约条款将写入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
六、其他事项说明
(一)本产品专项计划托管/监管银行由发行人确定,计划管理人根据相关要求代表专项计划签署托管/监管协议,相关费用从专项计划资产列支。
(二)承销费(包含计划管理人、律所、现金流预测机构费用)以年化率/千分比进行报价,有效报价区间为0.8‰/年—1.4‰/年(含0.8‰/年及1.4‰/年),超出有效报价区间则该方案无效。律所、现金流预测机构由方案提交人在方案中推荐,具体支付方式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债项评级机构由发行人聘请并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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